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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 协同研究综述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电子技术论文
发布时间:2020-08-27浏览:22次

   摘 要:作为产业发展的技术规则基础和创新制度保障,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正由矛盾走向统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技术复杂度的提升及更新速度加快使二者的协同趋势更加明显。已有研究虽然关注到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协同现象,但对其形成机制及协同效果缺乏系统性解释。通过对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协同的内涵框架、影响因素、模式路径及创新影响效应进行梳理,提出未来研究展望。

  关键词:数字经济产业;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协同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20)4-8-8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20.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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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情报》自创刊以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刊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读者服务、为作者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学科建设服务的宗旨,为推动图书馆学、情报学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信息化战略做出贡献。

  1 引言

  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征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根据演化路径不同, 标准可以分为工艺标准和技术标准。其中,技术标准是由固有技术轨迹形成的、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的、供有条件通用或重复使用的技术或格式类型[1]。知识产权作为治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政府有关机构授予专利权人在授予国境内暂时享有法律规定期限内的垄断权。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趋于融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首先,在学术界获得广泛认可:Rysman M & Simcoe T[2]指出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由分离走向融合以及协同;孙耀吾等(2006)指出知识产权是技术标准化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要素;张海东(2008)指出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趋于融合;舒辉(2015)基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演化关系提出二者捆绑策略,等等。其次,在实践上获得成功应用:以美国高通公司为代表的数字生产商,在第二代移动通讯标准CDMA的制定过程中,采用了1 400多项专利,通过将技术标准与专利融合的方式成功使相关标准成为移动通讯的国际标准,并通过向电信设备制造商发放CDMA专利许可,实现了事实标准的垄断,获得巨大收益;2004年,英国在“标准和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的使用指南”中提及要战略性利用標准与知识产权获取收益,并指出了知识产权的垄断力量及技术包含在标准中的冲突问题[3];2008年,日本经济产业省以50亿日元的经费预算修改一直以来专利和标准的独立获得程序,以促进对知识财产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协同实施,公开表明了专利和标准的融合倾向[4]。近年来,传统意义上的“专利—产品”的产品结构已被“研究开发(专利)、技术集成(标准)、元器件制造、整机制造、品牌销售”的多元产业链结构所替代,围绕技术标准设立专利池的趋势更多显现[5]。数字经济背景下,产业技术创新加快,技术所呈现的高复杂度使得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协同趋势更加明显。当前的问题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是怎样的内涵?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研究主要存在哪些议题?数字经济下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将走向何方?这些均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为此,论文通过文献梳理的方法对此进行探索。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概念框架

  对技术标准的经济学专门研究可以上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了90年代学者就发现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协同的方式获得更大的收益。如果说传统产业中技术更迭缓慢、经济效益主要取决于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从而使得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技术标准和私益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可以各自为政的话,90年代以ICT为代表的信息和通信产业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学者在以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与产业创新成果本质联系的基础上发现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协同可以带来更大的创新效应。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也是技术标准最基本的经济理论来源。按照Kata和Shapinro(1985)的解释,使用某个产品的人越多,该产品所带来的效用越大,从而采用标准产品的用户越多,更容易在安装基数的影响下扩大用户网络规模。除此之外,基数标准还使得来自于不同厂商的产品能够相互兼容,满足统一消费需求的新产品最终会收敛到一种技术上,而成为事实标准[1]。数字经济产业不仅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而且需要共同的标准来联结并且调用复杂数据间的接口,也只有共同的标准能够解决终端基础设施的复杂性问题和数字系统研发规模经济要求[6],并且在数字经济下,除了技术优势外,网络效应、转换成本、政府政策、知识产权因素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显著增强[1],因而技术标准随着数字经济产业的迅速发展其地位逐渐上升。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高技术产业内大多数成果都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时不得不与专利权人谈判将其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同时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机构发现可以通过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后随着标准的推广获得更大的知识产权利益和创新成果收益,而将两者的捆绑协同作为一种策略性计划开始使用。对此,Bekkers早些时候就已经从数字领域的高研发投入和高专利密集度特征、标准设备进入全球市场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解释。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由于数字经济产业以信息、知识和技术为基本生产要素,其所拥有的扩散性和共享性特征使得任何一个企业很难基于资源独占而形成垄断,如果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因缺乏推广难以获得巨大的网络垄断收益,而且市场更容易存在自发、无序、低效的专利池[7]。因此,主动性的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捆绑行为,能直接影响价值链上的“权力分布”[8],形成强大的垄断力量(图1),对于专利和标准所有者形成重大的战略价值[9]。

  3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影响因素、模式路径及创新效应

  3.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推动及阻碍因素

  技术标准是与产品或服务相关并得到大多数生产商和用户承认的技术规范,虽然与知识产权中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有财产权利具有本质不同,但是两者的核心内容与技术密不可分。当前背景下,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典型内生动因。Teece指出[10],数字经济实现技术的本质是它们很可能嵌入其他公司也持有的相关专利的多项发明创新中。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边缘算法等大多是利用开源创新平台开放源码的灵活策略实现广泛的智力汇聚,开放源代码软件不仅需要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而且专利技术只有上升为标准才更有可能获取广泛收益并以领先的标准主导市场。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产业中需要大量的系统和组件接口等基础通用标准、集成电路等数字化产业关键技术标准、互联网等在传统产业融合应用的生产服务标准,以及包括金融在内的服务类标准等,这些标准中可能包含对于产品功能的规定或指标要求,需要专利技术的支持。除了内生性因素,政府、企业、联盟等成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重要推动因素。政府不仅能协调利益相关者需求、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转化,而且能够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为二者的协同发展提供积极的制度支持和环境保障。政府是成功推动我国TD-SCDMA标准的重要因素[11]。企业的技术能力水平及其经济实力高低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成功主导专利和技术标准的转化(Grindley,1995)[12],专利能力更强的企业加入正式标准化过程的可能性越大。专利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不仅能够帮助提供积极的专利资源,而且能促进各成员间的技术兼容、降低技术开发和运营成本、提高谈判效率以及平衡相关主体利益[13],从而加快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有效协同。

  协同的阻碍因素表现在:由于专利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常造成知识产权“阻抑”标准实施。李明星[4]指出,集专利权和标准制定者于一身的强势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来禁止他人参与标准以为自己谋利,抑制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协同促进产业创新的进程。例如,数字经济强势企业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来禁止对方使用该标准,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跟进。有的企业则采用通过拒绝许可等方式[14],使他人无法获得相关技术,导致标准无法贯彻实施。在UMTS标准中,当欧洲电信标准机构向国际电联提交UMTS体系时,高通公司以其拥有一大批UMTS标准体系的必要专利为由拒绝了欧洲电信标准机构提出的许可要求,并坚持要与其CDMA体系兼容。除此之外,Sidak[15]研究认为,专利权人常常利用技术专利的垄断特性实施“敲竹杠”行为,对于标准的正常创立造成阻碍;或者还存在专利权人过度行使自己的专利权而造成的“技术标准陷阱问题”[16],即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通过滥用专利权设置专利障碍,影响技术标准使用者的直接使用,致使发生专利纠纷和摩擦,影响技术标准功能的正常发挥。Shapiro[17]研究指出,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可能导致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s)等问题,缺乏有效整合的过多分散专利抑制了技术创新以及技术标准的推行。有时由于制定技术标准的时间过长,但数字技术发展速度很快,专利申请与标准创立之间的时差[18]阻碍二者的有利协同时机,从而影响在产业创新中作用的发挥。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经开始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但一般都没有建立起与技术标准的授权许可及避免技术标准专利纠纷等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策略,也成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潜在风险性抑制因素[19]。

  3.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模式与路径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典型表征是标准必要专利。姚玉凤等[20]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是“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商业上的原因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而这些技术方案已经申请了专利,当这样的标准草案成为正式标准后,实施该标准时必然要涉及其中含有的专利技术”,被确定为必要专利的技术,在纳入技术标准中后能使专利持有人获取更多收益。虽然数字经济中的专利巨多,但Bekkers[21]指出,高价值的专利更有可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也就是说高价值的专利更容易与技术标准产生协同,但其重要前提仍然是专利持有者是否参与标准制定过程[22]。归纳现有研究,认为专利池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典型组织模式。Merges将专利池(patent pool)定义为“一种多个专利所有人之间汇集其专利的协议安排,在一个典型的patent pool中成员间共享汇集的所有专利,并且通常也向专利池成员之外的企业提供标准的许可条款”[23]。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形式。Melvin[24]研究认为将专利许可与专有技术许可结合能够充分保障技术标准参与人的利益实现。其行为常与标准相关联,通信产业中的大部分公司正逐渐意识到在技术标准中进行专利许可能带来巨大收益。在专利池模式下,专利权人可将自己拥有的不同专利彼此交叉许可积极参与标准竞争,形成行业竞争的事实标准;或者在国家标准化机构确定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标准并征求有关专利技术后,专利权人积极披露其专利信息并请求纳入技术标准,形成技术标准的专利池。专利池还可以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的方式,将成员的专利进行一站式打包许可,避免单独复杂谈判所带来的许可交易成本。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标准池也更好地满足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协同的需要。郝帅[7]指出,IT业的MPEG-2专利池、DVB-T专利池、ATSC专利池等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促进专利推广。在我国,专利池也常被专利联盟、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25]等称谓所代替。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路径方面:以王黎萤等[26]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形成“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标准制胜”导向路径;詹映、朱雪忠[27]提出“形成技术标准以及结成专利池—评估必要专利以及构建专利池—制定知识产权政策以及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专利池导向路径;李明星[4]提出“专利确权—专利技术标准化—标准升级—组建技术标准联盟—标准市场化”的市场导向路径;舒辉等[28]分别针对市场领先型企业和联营企业提出“制定战略—积极培育市场—确立必要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授权—形成市场垄断—组建标准联盟—产生实施标准”“组建联盟—市场调研—技术研发—申请专利—专利交叉许可—实现市场垄断—形成技术标准”的差别化路径。

  3.3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创新影响

  学者就此的研究包括以技术标準为引领的技术演化学派、以知识产权推动为重点的产业创新激励学派、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动创新加速学派(表1)。

  技术演化学派关注到技术标准本身对技术的积极促进作用,技术标准会引领技术的发展轨迹。Kano S[29]指出,技术标准化可使杂乱无章的技术创新活动在系统的框架内共同发挥作用,促进技术融合。王博、刘则渊等[30]通过对近24年来通信产业专利及其必要专利的分析,发现产业技术标准能够促进产业技术内容的收敛与规范;而且由于产业先导技术与标准的融合,促进了先导技术向主导技术的成功转换。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总是围绕着技术标准的建立,新兴产业技术标准初步建立之后,不断吸引产业内多主体参与[31],由于适当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技术外溢,可以使拥有标准的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32]。因而具有主导技术标准的行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创新性[33]。创新激励学派认为,在标准中引入知识产权要素后,受知识产权具有的激励知识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利益实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基本功能的影响,不仅将创新成果进行有效保护,而且通过技术标准的推广将专利收益放大,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的积极性。Lin等[34]认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将促进技术转移,使利润增加。Chu A C(2012)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完善产业内协同主体间的内部关系,在技术标准所形成的产业发展规范以及产业创新链条中,不仅产业内各主体的应得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激励各主体发挥自身的创新潜力与优势,而且技术标准所传递的知识存量和功能需求的信息影响着企业对技术、信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创新要素的投入[35]。创新加速学派认为,在协同效应下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影响作用同时发挥,加速创新。詹映等[27]指出,全球数字经济产业中的专利池消除了专利瓶颈,创造并加速了更多的创新。吴文华、曾德明[36]发现移动通讯产业的技术标准联盟混同着基于成员企业技术优势的共同技术开发,加快了对市场的创造和占领。同时学者也意识到技术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融合对技术创新的“双刃剑”效果。由于在标准竞争中捆绑了大量的专利,虽然 Spulber[33]提出标准必要专利不需要赋予他们的所有者市场权力,但是JaffeA & Lerner J认为今天的专利仍然成为“公司骚扰竞争对手的武器”[37]而非创新进步的标准。Teece[10]还指出,如果一项技术标准没有被视为重大研发努力的体现,从而促成大量新的下游经济活动,那么其回报可能被校准得太低,不足以支持未来的适当创新水平。

  为促进创新,学者提出通过“技术标准拉动型”“知识产权推动型”“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互动结合型”三类策略助推协同加速创新[38];舒辉[16]提出在战术上采用“迂回加入”型、“后发合作”型、“专利联营”型、“直接升级”型四种方式推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捆绑”策略;曹虹剑[39]等认为应该鼓励我国企业更多地参与专利池和国际产业标准制定;杨韬[40]认为,由于专利联盟特质对联盟企业的技术创新存在影响,联盟企业可以根据产业技术发展情况选择联盟加入与组建形式,并通过优化联盟行为来协调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4 研究展望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融合的沃土,虽然前期关于二者协同的大量文献多以ICT为代表的信息及通讯技术产业为分析对象,但数字经济的新现象、新问题远远超过既有研究所涉猎领域,因而产生了对相关研究的需求并促进相应研究趋势形成。

  第一,数字经济下原有知识产权规则颠覆了对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协同的传统认知。学者固然解释了将专利写入标准来促进协同和创新的机理,然而数字经济下的焦点正转向文件共享、开源、开放访问或数字共享,造成了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和专利)的正式规则与在线环境中文件共享和开放访问的新兴非正式规范之间的冲突,对传统的物质世界享受专利保护的内容、专利制定的规则及其与技术标准的协同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但是原有知识产权配置的规则发生改变、原有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问题变得相对复杂,而且知识产权呈现专有性弱化、无形性加深、地域性模糊、时间性缩短等新特征,同时以实用新型专利、版权、工业设计中的权利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41]在数字领域更广泛呈现,催生了对于更广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新的协同规则的研究需求。

  第二,如何以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协同促进数字经济下的创新还需要研究深化。学者认识到了二者协同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也提出了双刃剑效应的形成原因。然而一方面,协同的本质在于提供1+1>2的效果,在创新中这个效果是否实现、如何衡量等尚未见有清晰表述,而且数字经济创新的特征非简单的创新绩效评定,也体现为新业态促进及价值创造,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如何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目前尚显空白;另一方面,基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矛盾的竞争策略滥用所形成的创新阻碍,以及自发、无序、低效的专利池[42]等在法律层面上探讨较多,还需要更多的经济学解决机制。

  第三,VUCA时代,不但协同规则变得复杂和多元,而且学者所提出的串行式协同路径将随着时间的加速而需要重新调整。传统的先研发、推出新产品或新技术后才有标准、标准滞后于产品或技术的串行式路径正被改变,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并行工程”协同模式逐渐盛行。虽然Blind &Thumm[43](2004)曾就协同时机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标准协会应在技术未成熟时引导拥有核心专利的公司参与标准的建立,但是在数字经济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不确定。加速演進的数字技术、专利申请时机、技术标准制定时机几个时间节点的交错以及如何进行协同安排,以防止市场锁定在私有技术上或是避免数字经济产业国际竞争中的技术标准锁定困境,都将值得进一步关注。

  第四,如何以有效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策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在全球的竞争优势地位须深化研究。当前研究对国际竞争中技术标准对本国产业的影响以及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规则变化均有阐述。未来,发达国家的新动态和新布局将会深刻改变竞争的形势: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在互联网核心领域与关键领域形成专利体系;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国际贸易向深度和广度扩张。相较之下,我国依然面临缺少核心专利、工业传感器与控制产品依旧低端、关键工业软件和嵌入式芯片等技术基本被国外垄断,依靠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提升产业竞争力还面临诸多困难等困境。如何以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提升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还须关注。更多的研究将集中于现有产业框架下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矛盾和协同策略;同一产业同一标准体系下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差异性引发的协同问题;新的数字贸易规则下产业创新、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协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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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ummary of the Research on the Synergy of Digital Economy Industry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Wang Liying1,Wu Ying 1,2,Lou Yuan1

  (1.China Institut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Zhejiang 310023;2.Zhejiang Wanli University , Ningbo Zhejiang 315100)

  Abstract:As the basis of technical rules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nd the guarantee of innovation system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shifting from contradiction to unif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increase in technological complexity and the speed of updating make the synergy trend between the two more obvious. Although existing studies have focused on the synergy of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y lack a systematic explanation of their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synergy. By sorting out the connotation framework, influencing factors, model paths and innovation impact effects of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nergy, the future research prospects are proposed.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 Industry;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llaboration

《数字经济产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 协同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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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数字经济产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 协同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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