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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微商经营中微信支付的监管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时间:2019-04-12浏览:64次

   网络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微商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的不断成熟。在微信支付为消费者带来操作便利的同时,亦出现了资金安全和信息保障力度弱、消费者权益合法权益保障难、税收、金融风险及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笔者联系国内微商经营中支付发展现状,结合国内外已有制度,提出对微商经营中微信支付予以监管的建议,供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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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经济》办刊宗旨:报道互联网经济发展现状,介绍国内外互联网企业创业经验和经营模式,探讨中国互联网经济理论体系、政策动向和未来互联网经济演进路径,服务互联网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的普及应用,微商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兴起,微信支付已成为继支付宝后,消费者利用网络的又一大支付渠道。2016年上半年支付宝市场占有率为55%左右,而在2014年其占有率高达80%。短短两年时间,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减少25%,而这一部分基本是被微信支付吞噬掉。微信支付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32%,而在2014年这一数字仅为10%。

  微信支付快捷方便,经营成本低,交易效率高,正逐渐成为在线支付的主要渠道。因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实际支付中存在有交易无明细、出现纠纷无凭证或取证困难、支付监管缺失等诸多问题。本文笔者将从法学视角,以微信支付发展现状为基础,综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国内外已有的优势,阐述对微信支付监管之必要性,并提出建议,供以参考。

  一、国内微商经营中支付现状

  微商的交易结算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即支付宝与微信支付。支付宝为专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于2004年开始发展,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微信支付,即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或充值微信自带的零钱包,消费者即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直接与对方在聊天页面上进行转账支付,因而微信支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是第三方支付通道。

  微信支付于2013年正式上线,2014年首次投入实体商家,经两年发展,微信支付市场占有率逐步上升,已形成庞大规模。据中国信息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与企鹅智酷联合发布的2016年《微信影响力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3月,微信支付走向线下的优势为简便和优惠,超过半数的微信用户将微信支付作为线下付款的重要工具。而微信用户数量截止到2015年9月已达6.5亿人次。相比较支付宝用户数量从2004年发展至今,在2016年底达到3亿人次;此外,根据信诺数据公司TrustData在2016年8月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微信日转账笔数增长超过一倍,用户对微信支付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其中,2016年4月至6月,微信每日C2B扫码支付数上升近6成,用户在020场景下对微信支付愈加的依赖。微信支付作为微信社交的衍生品,相比较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交性而更加方便打开操作;而支付宝因其本为特定的支付软件,若非需要支付,用户一般不打开,这就大大削弱了用户的使用率。然而,支付宝经10余年发展至今,已有完善的支付安全管理系统,理财产品相对完善,支付明细有迹可循,交易安全也有所保障。而微信仅作为快捷支付手段存在着安全系数较低等问题。

  二、微商经营中微信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微信支付资金安全、信息保障弱

  微信支付主要以绑定银行卡或充值零钱包的方式实现。快捷、直接、高效是其广受欢迎的主要原因。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中间平台缓冲,缺乏交易凭证约束,在发生付款而没有发货或需要退货退款,甚至发生诈骗事件时,容易造成已付资金无法保障退还的问题;此外,鉴于微信信息安全防护没有经过公允的方式得以检测认证,其安全保障以微信运营商自觉为主,信息一旦泄露,后果堪忧。包含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在内的银行卡、信用卡信息,一些信用卡的用户前脚开卡,后脚就遭遇各种骚扰电话,甚至银行存款丢失、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屡有发生。

  (二)微信支付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困难

  微商经营中,由于交易仅以买卖双方在微信聊天为主,而且常常消费者微信支付价款在先,微商发货在后,鉴于交易行为各自独立性,发生微商经营者不履行发货义务或者发货后消费者不滿意商品退货等问题需要退款时,一些微商经营者往往采取将该消费者删除的办法予以逃避。这种仅仅依靠微商信誉担保而无其他约束的交易方式,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即使微信中有交易数额往来记录,但微信账号并无真实姓名,交易信息中与谁交易、交易标的物名称无从查询。而无法取证或取证困难最终导致消费者货款退还异常艰难,甚至无望。

  (三)微信支付存在税收漏征问题

  由于微商交易活动发生在社交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故对微商还没有成熟的监管方法。如税收问题,微商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无任何单据、书面凭证,亦无进货发货环节的依据证明。交易完成,税务机关连卖方是谁都无法确定,更难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随着微商队伍的日益壮大,从国家角度,重视微商征税管理须提上日程。忽视该问题,不仅仅是国家税收的减少,重要的是,微商漏税将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传统商家不平等。

  (四)微信支付存在金融监管风险与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微商发展起初的交易量还不大,每笔交易的额度也相对较小,国家从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考虑,不必将微信支付上升到金融监管高度。随着支付宝、财付通,包括微信等非银行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迅速扩张,作为国家金融风险管控机构——央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诸多跨行、跨境交易中,微信支付提供着“巨大商机”,对于反洗钱、金融监管、货币政策调节、金融数据分析等央行的各项金融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管控困难。

  微信支付依托微信+银行卡即可实现,发展初期以微信运营商自律、经营者诚信即可维持正常运转。但随着微信支付业务的扩大,各种问题和风险必须通过国家层面监管和法律规制才能够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国家虽然已经出台一些针对支付环节的制度规定,但微商业发展迅猛,仍然赶不上社会发展需要。同时,由于许多制度规定出台滞后或操作性不强,导致监管效率不高。

  三、国内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的监管

  (一)国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监管规制现状

  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管,我国目前主要以相关基本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侵权责任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或规章为主要依据。对于微商交易,鉴于交易中发货和付款互为独立,无法取证交易事实,实质上无规可依。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只能够以普通民事纠纷来对待。如何在保持微信本身所具有的社交、微商交易快捷、简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监管规制,是需要尽快解决的商事问题。

  (二)国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监管规制借鉴

  对于电子货币的管理,欧盟在1994年《预付价值卡》报告中指出:“代表购买力价值的储存在电子钱包中的资金需要被看作银行存款,因而只能由银行处理。”另外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该政策出台之前已经运作得电子货币系统,地方银行相关机构可以允许其继续由非银行机构运作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只能在国内提供服务,二是必须遵守适当的规定,三是由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即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加入公权力监管,使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的运营在国家可管控的范围之下。

  牙买加于2007年4月生效了《电子交易法》,要求以可靠的方式对个人身份进行认证、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违法措施。

  四、对微商中微信支付监管的建议

  (一)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使其具有操作性

  如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更多的只是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且条文大多笼统,并未列举出违反办法的惩罚性措施或其他不作为后果,监管缺乏可操作性;如第十三条中,电子发票由谁批准下放,是由经营者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又由哪一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办法》中并未说明;同时,加快对微商税收征用法律或制度的制定,进一步明确界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包括明确纳税地点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为规范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依据。当然,在当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下,对于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商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优惠。

  (二)加快对微信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及监管等专门立法,将国家公权力置入对微信支付的监管中

  首先,微信支付应在账户推行实名认证基础上建立专项支付平台,专项服务于转账等交易行为;其次,借鉴支付宝货到前先对货款保管,货到无争议后将款额支付微商,第三,对微信支付平台发放执照,央行统一监管,抓紧推行“网联”平台上线等做法,确保资金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在法律规制中明确微信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

  将微商交易行为列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中。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中对于消费者支付资金安全、交易时开具电子发票和保留交易记录等负有义务责任。若出现资金安全等权益受损问题,微信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微商及其微信支付作為互联网时咨询服务展的产物,对方便生活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微商及其微信支付中伴随的系列问题更不容忽视。随着相关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必将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曾令俊.支付宝社交急于求成,因微信支付市占率已超30%[N].时代周报,2016-12-7.

  [2]中国信息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与企鹅智酷联合发布[R].2016年微信影响力报告.

  [3]2016年支付宝用户量近3亿,余额宝“普惠”农村及偏远地区[EB/OL].南方财富网,2016-12-9.

  [4]信诺数据公司TrustData在2016年8月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分析报告>.

  [5]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的法律问题分析(二)[EB/OL].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6]李倩.我国微商监管立法的研究——以微信平台为例[EB/OL].万方数据,2016.

  [7]李明洋,张志花.浅析微商税收管理现状[J].商,2016(33).

《浅谈对微商经营中微信支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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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对微商经营中微信支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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