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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论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83次

  摘要:为应对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重大损伤,全国人大常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的罪名,一方面使法律能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以刑法的严苛性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预防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在对罪名的具体内容的设置中,仍有待商议。笔者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刑罚为切入点,论述了该罪名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论文。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论文;醉酒驾驶论文;追逐竟驶论文
  近年来,由于醉酒驾驶,飙车行为所造成重大伤亡后果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使受害人的亲属承受着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因而,面对频发的危险驾驶现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权,防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有必要将此行为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规制人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危险驾驶罪的条文,笔者拟从犯罪构成、刑罚方面来论述其设置合理否。
  一、犯罪构成论文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客体。一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前提是它一定侵犯了某种法益。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越重要,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确定犯罪客体,实质上就确定了犯罪的性质,也为量刑提供了根本依据。
  虽然在本条文中未明确揭示犯罪客体,但是从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上表明危险驾驶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以此,反映了此罪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社会危险性较大论文。
  (二)客观方面。如果说客体是抽象的,客观方面则是具体的。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若是对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后果的规定不完备,那么某些违法犯罪者将逍遥法外。危险驾驶罪中仅仅包含了两种行为,一则“追逐竟驶”行为,一则“醉酒驾驶”行为。但是无论从危险驾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还是从国外的立法例考虑,其所包含的行为表现方式绝不仅仅限于上述两种行为。
  首先,既然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诸如在吸食国家违禁药品的情形下驾驶、超速驾驶、身体或精神上有不适宜驾驶的缺陷仍驾驶,闯红灯等行为,都可能会造成不亚于追逐竟驶及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而,这些行为应纳入刑事法律体系,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有违刑法平等原则之嫌;另一方面,立法者意欲以此条文达到预防危险驾驶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论文。
  (三)主体。从公布的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由于驾驶机动车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那么是否需要将无驾照者的驾驶行为予以特别规定,苛以较有驾照者更重的刑罚,则值得我们反思论文。
  (四)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一方面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定罪;另一方面反映了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对量刑产生影响,一般说来,应对故意和过失犯罪规定轻重不同的刑罚。从公布的条文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予以明确,这样将不同情形予以同样刑罚同等处罚的设置对于犯罪主体来说是不平等的。
  综上,首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该对故意和过失予以明确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其次,增加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共性特征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此,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刑法的平等原则。
  二、刑罚论文
  首先,刑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其具有特定的功能和目的:(1)对犯罪人的功能。通过适用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一方面可能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同时也体现了对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以及严厉的谴责。(2)对被害人的功能。对犯罪人苛以刑罚,一方面对被害人及亲属具有一定的安抚功效,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表现。(3)对社会的功能。刑罚不仅能使犯罪人亲身体验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同时也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危险驾驶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而此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已经不容置疑,但是立法者只设立“拘役”及“罚金”的惩罚方法,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刑罚的目的。由于拘役及罚金的惩罚性相对较弱,笔者认为难以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意识到行为后果的严厉性,从而难以对他们构成威慑。如此,设立的刑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所达到的效果将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再次,刑罚的具体适用。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拘役和罚金已是最低的刑罚,所以在根据具体案情适用该条文时,危险驾驶罪有被架空的可能。如此,将危险驾驶入罪的意义将荡然无存。
  因而,应根据犯罪主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犯罪情节的轻重,提高现有法定刑的幅度,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种,从而真正发挥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综上,无论从犯罪构成角度谈危险驾驶行为的表现形式范围及犯罪主观方面,还是从刑罚的角度进行考量,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都存有些许缺陷,有待立法者进一步予以审慎的修改。

《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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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议刑法修正案(八)之“危险驾驶”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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