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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审计论文 发布时间:2012-04-28浏览:56次
摘要:本文根据多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对目前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几点分析,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对策,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问题;对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安全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业管理”管
得好就是让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行业管理部门,管什么、如何管,才能让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如何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行业管理”,需要解决好面临的几个方面问题,下面我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
1流动性。首先是施工队伍的流动性。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不固定性,这决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生产是随项目的不同而不断地流动的。施工队伍需要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换到另一个地方进行施工,施工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作业环境复杂,可变因素多。其次是人员的流动性。由于建筑企业超过80%的工人是农民工,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再次是施工过程的流动。建筑工程从基础、主体到装修各阶段,因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不同,施工的方法不同;建筑工程的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和不安全因素都在变化中,作业人员要经常更换工作环境。建筑项目的流动性特点存在不确定性,这就要求项目的组织管理对安全生产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2复杂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众多,其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情况的复杂使得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也变得复杂起
来。另外,工程建设有多方参与,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
3密集性。目前,建筑业工业化程度较低,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建筑业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这样就给
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三、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1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据统计,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但专门针对建筑业的只有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4年实施的《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和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的问题。
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的现状与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施工质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安全生产是存在于生产过程之中动态发展的,往往是监督人员进人施工现场只注重了工程质量,顾不上安全,致使安全监督流于形式。
3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方式方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目前由于各施工和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技术实力、人员素质良秀不齐等原因,企业“拖”、“等”、“靠”思想严重,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工作仍脱离不了对施工现场施工用电、脚手架搭设、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安装使用等实物监督为主的状况,安全监督人员形同企业安全员,代替企业做了本应由“企业负责”的工作,导致错位。加之多数安全监督机构征集于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得不到地方财政保障,没有财力购置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仍然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原始感官估量阶段,缺乏科学有效地监管手段,无法起到有效地监管作用。
4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不能有效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工作要体现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主体责任履行方面。我认为,参建主体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着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4.1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存在着: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用,甚至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经费不到位;压缩合理工期,使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引发事故。
4.2施工企业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大部分项目经理存在征集现象,导致真实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又不懂安全规范标准;对应该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配备,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法规和标准意识差,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四、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1进一步完替建筑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对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配套的法规,解决现有安全生产标准系统性差的问题。
2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建立一支合格的安全监管队伍,是提高安全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保证。要加强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尽职尽责,切实履行好建筑安全监管职责。
3切实转变监督工作模式,落实监管责任。作为政府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导则》要求,切实执行层级监督、重点监管、重点监控等制度,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超前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指导和引导企业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去组织生产,对参建主体的监督管理重点体现在行政职能的发挥上。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变微观检查为宏观监督。
4强化对参建资任主体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4.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安全措施经费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明示和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行为;检查其是否有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4.2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停工令及整改结果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加大对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安全巡查过程中,应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违规操作行为,对于“屡教不改”的项目,严格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找出管理、技术、规章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6处理好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指导、监督和协调职能。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信息共享,构建“政府统领、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作,系统中要做的工作比较多,系统的问题亦需要逐一来解决。只要我们思想重视、措施得力、真抓实干、严格管理,就一定能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定会开创良好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新局面。
《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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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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