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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信息安全论文 发布时间:2012-05-23浏览:62次
摘要:随着城镇居民一户一表工程的逐步完工,居民、村民窃电现象逐渐显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窃电比例逐渐增长。为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大反窃电力度,本人就当前社会窃电和反窃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几点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反窃电,问题,对策
一、 窃电的特点1、技术性窃电目前。主要有:一是部分用电户略懂一些电力知识和技术,他们在计量装置上就可以做手脚,将三相四线(三相三线)电能表中的一相或两相进出线反接或不按正确相序接线达到窃电的目的。二是部分用户将电能表电压连片退出或松动达到窃电的目的。三是部分用户将电能表(分类电价用户)进出线一块正接、另一块反接,并采用闸刀控制达到窃电的目的。这类窃电用户对供电企业威胁很大,最值得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前几年媒体曾披露过一家名为“节电器”的实为“窃电器”的玩艺就是典型的一例。将当今电子新科技运用于窃电,让用电管理人员防不胜防。2、粗放性窃电。目前农村抽水、建房等工程不断呈上升势头,许多临时用户为了方便偷电,就不通过电力企业批准私自采取就近措施,直接用导线钩挂在电力线路上使用。抽水用户其电机绝缘不合格,造成接地经常引起台区跳闸,严重干扰了用电秩序。建房用户因需要使用三相电,其窃电线路有的长达数公里,裸露接头多,无人看管,对安全生产构成极大威胁。3、隐蔽性窃电。这类用户利用在配电盘后或在电表前的接户线偷接电力负载,有的利用墙体或其他遮盖物做掩体,在电力进户线上破口接线,通过墙体或其他遮盖物将线路埋入室内,用闸刀控制进行窃电。还有的甚至利用电话线、电视线进行窃电,给安全生产埋下祸根,让一般人员不容易发现其窃电行为。4、用电户与电工勾结窃电。电工抄表时少抄电量,数月后称其电能表已坏将其更换,实施窃电,专变用户假报停,逃避变损及基本电费,用户、电工从中获利。目前,窃电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绕越计量装置。二是故意破坏计量装置结构,降低灵敏度。如断开CT二次或断开电压线或反接或压皮接线;短接CT一、二次线或反接CT二次线极性;改变表内接线;别卡表盘。三是改变计量装置。如更换CT及铭牌,以小换大;更换表内计度器;伪造封印,技术窃电。四是利用其他非法窃电器进行窃电,如科技含量较高的遥控窃电装置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且和电力部门内部人员的相互配合,分工明确,形成链条,共同作案,使电力检查人员在短时内难以发现和查获,危害极大,特别是用户利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二、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1、查证难。我国各项相关法规中对窃电行为的确认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正常工作中具体办事人员很难把握,同时对于随机性窃电,证据收集困难。查窃电就要查计量装置和用电设施,很多时候就要进入用户内部(如专变用户的计量表都是装在工厂或公司内,也有少数居民用户计量表装在房内,检查时都必须用户开门,因此取证很难)。若按正常程序进入,用户有时间毁灭证据;若强制进入,又不符合法律程序。2、取证难。发现用户窃电必须对窃电现场和窃电时间进行取证。窃电现场取证需要摄影录像,而基层供电所一般只有普通照相机,给取证工作带来不便。窃电时间的取证几乎没有办法,窃电用户只承认当天的窃电行为,并说窃电是老弱病残者所为,使我们难以提取有效证据。有的甚至以死威胁检查人员。3、定量难。对于窃电用户的定量只能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不能确定窃电时间的,电力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电日数也只能计算180天,计算时只能按现场查获的窃电设备容量乘以窃电时间。所以对于长期窃电的用户连基本电费也不能收回,更不用说处罚。而且《供电营业规则》不具备定刑的法律效力,这样给窃电用户逃脱法律制裁造成有利的空间,造成窃电恶性循环。4、执行难。供电稽查人员的尺度把握和强制力度远远不能震慑窃电分子,处罚时只能是两看:一看居民家庭状况,二看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也给了窃电分子讨价还价的空间,以致于将窃电分子抓了人脏俱获,却眼睁睁地看着他猖狂而去,不能将其绳之以法。三、反窃电难的原因分析1、社会的现代化离不开电气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先进的家用电器产品进入了市场,对大多数企业用户来说,电费的支出是生产经营成本的一大部分。尤其是一些高耗能、经济效益不好、承包租赁的私营企业用户,支付电费更成为首要难题。于是,一些用户就冒险采取窃电方式来降低成本。2、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当前虽然有《电力法》等配套相关法规,但《电力法》出台的比较晚,又因宣传力度不够,未形成社会反窃电舆论氛围,很多用户对电的商品属性和窃电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认为窃电不构成犯罪,有的还包庇纵容,甚至给窃电者说情,给供电企业施加压力,加上多年来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力度不够,都是导致窃电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3、反窃电技术手段落后。目前窃电手段正向着高技术性和高隐蔽性方向发展,如:根据资料反应,某某供电局工作人员,查获一起非居民用户绕越计量装置进行窃电的案件。该房屋在2002年6月被某某茶楼租用,2003年9月份该茶楼重新装修,把原来露天阳台改为房间使用,把进户线路装修到天花板上,一直窃电。电力部门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1)开发商建房时留有露天阳台,没有封闭,而电力部门查勘人员、设计人员考虑不周,留有隐患。(2)电力施工单位和装表接电、验收送电人员没有认真负责,做好防范措施,给用户留有窃电的机会。(3)抄表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一直未发现窃电,说明管理还不到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还不够强。相比之下反窃电手段还相对落后,且目前的特定供电方式和供电设施、计量装置等也还较为落后,使窃电者有了可乘之机。四、反窃电的应对策略开展反窃电斗争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然窃电问题是诸多社会因素的综合反映,为了加强反窃电斗争,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解决。1、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窃电行为。利用各种机会大力宣传《电力法》和反窃电等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印发宣传资料,强化用电客户的依法用电观念;同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公开曝光,建立供电企业网站并将窃电名单予以网上公布,将窃电违章名单与社会信用档案同步建设,增强社会震慑力度。另外对窃电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到司法部门惩处。2、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用电营销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通过不断地去吸取新的营养充实自己,用知识来武装自己。不断地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经验学习,向同事学习,以此来达到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职工敢于抵制说情风及其他腐败现象,敢于认真严肃地处理窃电问题,真正做到三铁。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为减少用户窃电的行为,电力部门在电力营销各环节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通过每月的营销数据(用户电量异动、分线分台区线损)分析,对有明显变化的用户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视。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监督机制,缩短抄表时间。同时加强巡视检查,对所有线路和计量表计采取一般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检查、防患、打击,及时杜绝窃电苗头,减少窃电损失。4、做好计量装置的防窃电改造工作。为增强供电计量设施的防盗可靠性,一方面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电表进户线和电力计量装置的监督和管理,把电能表安装在显眼处,想方设法彻底堵塞窃电漏洞,让窃电者无处下手。另一方面可以投入科技含量较高的设备,如采用远程装置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因窃电造成的损失。5、加强对用电户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管理。作为供电企业职工都有防窃电的责任。尤其是供电企业内部的用电监察、装表接电、抄表收费等从事用电管理的人员都要自觉肩负起维护电力企业正当利益的责任。在巡视检查中,若发现零电量用户超过半年按相关规定给予清理,杜绝真假零用户的存在,堵塞漏洞。6、对窃电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一是追究窃电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窃电行为的民事责任就是要求用电户承担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按照供电企业与用电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如果用电户窃电属实,供电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项,要求其承担赔偿电费损失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二是追究窃电行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对窃电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盗窃电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对肇事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是追究窃电行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给供电企业、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反窃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企业内、外的通力协作。只有抓好反窃电工作,通过堵漏增收,降低线损,才能达到靠管理增效益的目的。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依法打击窃电分子是稳定供电秩序的需要,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要抓好安全生产,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大反窃电力度,确保电力企业效益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浅谈反窃电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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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反窃电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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