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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81次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现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年加快,城市的规划逐渐偏离了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转而趋向于科技和经济两个方向,城市中发展着的群体开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是不能完全实现城市空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必须组织进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才能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
  1.1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土地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政府由于过度注重城市的经济形象,都将大部分财力投向了可获得较大收益的工业用地,而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所占金额投入比例却相对偏低。政府过分追求超宽马路、超大商业化时代广场,一味的注重本城形象工程,而忽略基础环境设施的建设和质量的提高。然而从城市路网总体结构上来看,如果主次干道与支路的比例失调,路网结构不合理,极容易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市和镇村的各自为政,土地利用散乱无序,土地开发呈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也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日益严重。
  近年来规划审批许可后再进行变更的项目数量在增加。这是由于很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有的擅自改变了总平面布局,有的增加了建筑面积等,为通过规划验收,选择在竣工前向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使工程状况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试图逃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这种“木已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是不符合申请变更的条件的,应根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然而,事实上多数情况下,这种“木己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局以“不影响城市规划”为依据,做出了准予变更的行政决定。这种现象表明,由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有效的制约制度,使得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唯权”或“唯利”,不正确或不正当地使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
  1.2行政法不健全导致城市规划管理不规范
  行政法制的要求对城市规划领域来说就是要规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制定、修改、废止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各级部门规章、技术标隹、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审批各层次规划。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撤销和变更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就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状况来说,规划编制、审批行为缺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限、公式、听证、调整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补偿行为缺乏完整的程序、范围、标准、实施条件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诸多的问题都是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1.3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2城市规划管理的解决对策
  2.1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杈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2.2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
  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2.3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1)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2)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
  (3)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监督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旗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2.4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3结束语
  我国正处于城市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虽然现在城市规划管理还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只要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许广安.关于城市建设现状存在一些问题的思考[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07.

《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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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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