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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时间:2012-09-05浏览:102次
摘要:通过分析近几年湘潭市高层建筑规划设计及实施情况,探索湘潭高层建筑发展趋势,结合湘潭市地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生活习性,提出高层建筑的发展类型及规划控制管理措施,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发挥高层建筑功能及形态特征,创造良好的宜居城市环境。
关键词:高层建筑,规划控制,集约节约用地
1概念解析
1.1高层建筑定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将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划称为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称为超高层建筑。
1.2高层建筑高度设置的特点
1.2.1高层建筑高度设置受到地质条件、城市功能及城市空间形态、社会经济、规划技术规定等方面制约,具有独特性。并不是城市所有区域范围内能建设高层及超高层建筑。
1.2.2高层建筑高度设计受到建筑本身的建安成本、消防、建筑结构、审批程序等因素限制,具有阶梯性。
(1)建筑高度增加,消防要求呈现阶梯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类和二类。居住建筑从十层至十八层划为二类高层,十九层及十九以上为一类。而公共建筑则超过50米和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以上的划为一类,其他公建为二类。这种阶梯式的规范控制,从而使建筑形成了阶梯式。
(2)建筑结构选择也导致建筑高度的阶梯性。随着高度的增加,建筑的结构形式选择也随着变化,由于不同建筑结构形式的最佳建设高度是恒定的,从而也形成建筑呈现阶梯性。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框架剪力墙结构一般在24米-100米,钢结构等其他超高层建筑结构形式高度在100米以上。
(3)高层建筑的造价也具有梯段性。随着防火设施、建筑结构等方面具有阶梯性,从而导致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本身造价呈现阶梯性。
(4)超高层建筑需报省建设厅审批,建设部备案。程序相当繁琐,从而限制超高层建筑建设。
1.3高层建筑的建设条件
1.3.1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规模扩大,由于城市土地的稀缺性,导致土地价格不断上升,城市居民对建筑需求量不断增加,从而促使建筑物向高空发展,以提高建筑高度来满足市场需求。
1.3.2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满足场地内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的同时,高层建筑建设必须建立在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的范围内,城市的给排水管网、电网、道路网等应该满足高层建筑建设。
1.3.3符合建筑功能需要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求设置建筑高度,例如中小学校、展览馆等一般性公共建筑主要采用多层;商业、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建议高度控制在50米以上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功能是居住,以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为宗旨,居住建筑建议在100米以下,中高低相互结合,高层居住建筑不宜过多。
1.3.4增强城市综合抗灾救灾能力
应根据城市综合抗灾救灾能力设置建筑高度,高层及超高层建筑不仅对消防设施要求提高,还随着高度增加所需的抗震、人防等配套设施要求越高。
2湘潭市高层建筑现状
通过对2010年湘潭市建设项目统计,多层建筑项目仅占建设项目的20%,中高层及高层项目占80%,超高层建筑项目无。多层建筑项目为经济适应房、廉租房及农居点,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以地产开发的居住建筑为主,商业、宾馆、写字楼等公共性高层建筑项目相对较少。湘潭市2010年出具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中100%是中高层和高层为主居住建筑项目,其高度一般控制在50米-100米。对湘潭市现有土地项目调查,二级土地市场存量土地是以多层为主,容积率在1.8以下,一级土地市场的情况来看,规划容积率在3.0左右,高度控制在50米以上。
3湘潭市高层建筑发展趋势及城市空间形态设想
经调查,高层居住建筑已经成为了湘潭高层建筑的主流,但是商业、宾馆、写字楼等高层公共建筑相对较少。目前湘潭市整个城市空间形态尚未形成,居住建筑高度控制无章可循,商业建筑等其他公共建筑也未形成地标性建筑或城市的制高点。为了合理引导高层建筑的建设,其高度控制应结合城市功能及城市空间形态进行布局。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商业、宾馆、写字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应该突破100米,形成地标式建筑。
(2)居住建筑根据市场选择的要求,引导向多样化发展,城市中心以中高层为主,城市近郊以高中低三类相结合。
(3)高层建筑的布局方式、建筑设计、规划控制条件将呈现多样性、地域性。
随着土地的升值,房价的升高,国民收入的提高,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可以适当的提倡高层建筑建设,但不能无限制的增加建筑高度。高层建筑的建设必须根据该地块的城市基础承载能力、消防设施、建筑造价、结构选型、市场要求、房屋价格及抗震等要求来设计。在城乡规划区内科学合理划分建筑高度的分类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形成良好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科学合理引导实施,提倡高层建筑建设同时,严格审查规划条件,预防高层建筑遍地开花。
4高层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控制要求及管理措施
4.1高层建筑控制要求
4.1.1一级土地出让市场方面要求
依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及地块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要求,在满足规划条件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下,鼓励商业、宾馆、写字楼办公等高层公共建筑项目修建高层及超高层。超高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00-150米,在项目报建方面给予优惠。
4.1.2二级土地出让市场方面要求
依据国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满足规划条件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下,商业、宾馆、写字楼办公等高层公共建筑项目的建筑高度增长至100米-150米,若涉及到容积率提高,建议减免土地出让金。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其主体建筑的建筑面积必须大于整个项目总建筑的50%。满足商业、宾馆、写字楼等高层公共建筑规划条件的项目,建筑高度不能低于50米。
4.2具体高层建筑管理措施
4.2.1规范高层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
高层建筑规划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形态,在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宜集中成组群布置高层建筑,在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在中心城区主要河流两岸、城市公园周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协调区等重点地区建设高层建筑,应满足湘潭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的有关要求。应丰富群体高层建筑空间布局,进行与周边建筑空间关系的分析,群体高层建筑平面布局、竖向布局均应进退有序、富于变化,使得各种高层建筑错落有致。在同一开发地块内,高层建筑应按外低内高原则成组团布局;成排或成列布置建筑不宜超过3幢;处理好高层建筑、多层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布局比例关系,建筑高度不宜差别过大。高层建筑沿城市主要道路和道路转角处布置,应加大建筑退让距离,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压迫感。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主体以简洁明快为主,注重对建筑顶部的处理,高层建筑应组成丰富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建筑色彩应体现亮丽、明快的原则,不宜采用纯色或深暗颜色处理。注重建筑外檐材质选用,高层公共建筑外檐材质一般不宜采用涂料和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山墙沿街布局的,应对山墙进行精心设计,丰富建筑体型,应避免同一山墙造型大量重复使用。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封闭式阳台。高层建筑应以塔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4.2.2完善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高层建筑的高度、宽度和厚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2)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3)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4)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5)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4]张京祥罗震东何建颐著,体制转型与中国城市空间重构,东南大学出版社
[5]《当代中国城市形态演变》熊国平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6]《高层建筑与城市》梅洪元梁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初探湘潭市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规划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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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初探湘潭市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规划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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