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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2-11-19浏览:69次
摘要:招标投标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外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本文对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的认识以及不正当行为的理解分析,了解其发生原因及危害性,从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我国招投标制度日臻完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不正当行为,原因,危害,措施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我国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工程建设项目开始实行招投标以来,招投标工作进展顺利,招投标市场迅速发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颂布实施,使我国的招投标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时期。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是采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上下直属的管理体制。投资项目的规模、选址、寿命期限都受国家计划的控制,因此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从宏观上讲是在国家计划控制范围内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利用,是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招标投标,各行业主管部门自己成立系统的管理体系进行招投标。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招投标管理体系,而只是在部分行业系统内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规范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2.1、规范招投标活动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促进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2.2、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有利于节约型和创新型社会的建设
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凭自身实力竞争,从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2.3、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工程建设领域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 。对此进一步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将招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有效的约束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建设“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能有效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4、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招标方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更好的环境、机会。
2.5、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入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决策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
2.6、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三、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3.1、从招投标的不同的主体各方分别来看
3.1.1 招标人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
3.1.2 投标单位的不正当行为。
3.1.3 招投标单位之间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
3.1.4 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3.1.5招标人、投标人、代理人三方之间的不正当行为
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先勾结成奸,决意要让该施工单位中标。于是,要么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时表明意图,并把实现这一意图作为委托的前提;要么,招标人直接让该投标人代为介绍招标代理单位,而该投标人在介绍招标代理人时,同样以保证其中标为介绍的前提。于是,这样形成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人三方之间,为各自的私利所驱使各取所需,共同违规。
3.1.6 招投标主管监督单位的不正当行为
招投标主管监督单位主要的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有些地方的主管部门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备案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还有招投标主管监督单位由于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主管监督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责和缺位的问题。
其次,招投标过程中,个别监督部门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实施交易中心,造价事务所,招标办“一条龙”集中办公,这样表面简化手续,实际上一些重大项目事先都要分别上门申办手续,如这样一条龙服务就为个别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从中牟取私利创造了时机。
3.2从招投标的不同阶段来看,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为:
3.2.1报名阶段,根据预选的中标人的条件,在报名条件上设置各种门槛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3.2.2在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上和实际的预审过程中,想方设法设置条件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想方设法让某个实质为一家潜在投标人违规围标操作的用来围标的数家报名人入围。
3.2.3在评标过程中,利用招标文件编制时预留的含糊的文字游戏等,想方设法设置条件排斥某些投标人,迁就预定的中标单位,设法让该单位中标。
四、工程中招投标不正当行为发生的原因和危害
4.1 不正当行为发生的原因
4.1.1 经济利益驱动
上述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从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的生存或获得超额利润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4.1.2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
一方面,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尚不够健全。
另一方面,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饶幸心理,以身试法。
综上所述,招投标市场产生不正当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体度不完善。
4.1.3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行为带来的危害性。
4.1.3.1 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误导了生产和消费,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1.3.2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造成国家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4.1.3.3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存在,各单位轮流中标,使得业主无法真正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及最低控制工程造价,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4.1.3.4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行为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
4.1.3.5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行为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五、不正当行为的解决措施
对于招投标来说,要保证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对各级监管机构来说,就是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投标游戏规则,还要带头执行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应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公平对待每一方,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1、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
2、 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办法。
3、利用“中国招投标协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赋予其对招投标活动及招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定的管理监督职能。如授权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统一的资质认定和资质管理,承担对从业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任务,统一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研究建立和实行注册招标代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等。
4、规范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
一个合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性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该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又对各方负责,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因此,必须充分规范代理行为,促使其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应有的作用。
5、各个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招投标活动的各参与方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将违法行为的各种处罚真正的落实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迫使各参与方不得不严格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6、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素质是前提条件
招投标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招投标技巧,熟悉和掌握新的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使自己的业务能力,达到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7、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有据可依,便于纠正错误,追究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否则要坚决予以查处。
8、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9、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尤其是报名条件的设置、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的审查监督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
10、建立诚信机制和惩罚制度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及时公布失信单位及其失信行为。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把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纪录,并向社会发布公开,而且要接受查询,最后将信用情况与招投标活动挂钩,使得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11、招投标活动后的工程项目的各种费用和技术措施要明白清楚,要有专门的记录,以便有问题可以查找源头,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人员要严重处理。
六、结束语
总之,只要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健全制度、完善法律,完改革市场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规范的保障机制,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就一定能创造并维护好一个公平、公正、规范、和谐的招投标市场。
《浅析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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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析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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