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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时间:2012-12-01浏览:31次
摘要:本文总结了规划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日照问题,通过对住宅间距控制方法的分析,归纳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处理和预防日照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规划管理,日照问题,处理和预防
引 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现代城市的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一面是地少人多的城市建设,一面是亟待改善的生活环境质量,两者引发的社会冲突必然会反映在城市生活的许多方面,而日照遮挡就是这些矛盾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对有关日照问题的处理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当涉及到住宅项目时,日照更会成为核心的要素。笔者在规划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涉及日照的诸多问题,通过对其总结分析,希望引发大家对日照问题的更多关注,并以此探讨观点、沟通经验,达到完善规划管理、服务城市规划建设的目的。
1 几种常见的日照问题
1.1 拟建项目对周边已建建筑的影响
以南阳市(第Ⅲ气候区,大城市)为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真太阳时),这两个时间的建筑影长率为4.79,建筑阴影与东西方向夹角约为35度。举例来说,基底面积为100㎡ 的正方形建筑,当其高度为100m时,其日照影响用地范围约为5.625 hm²,最远影响距离为479m。可见,建筑物的日照影响范围是非常可观的。
此外,新建项目对侧面现状建筑的影响较具代表性,例如:A、B两住宅相距较近,但A住宅的端头部分因侧面日照而能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当侧面的C地块建设项目时,会遮挡A住宅的侧面日照造成A住宅日照时数降低到规范标准之下,从而制约C地块的建设。再例如《城市规划》2003年第5期中的《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一文中所列举的山东德州的规划实例:A住宅为条式,西侧部分依靠西向日照,当A住宅西侧的B建筑建设时,必须满足A住宅西侧部分的日照标准而受到约束和限制。
1.2 拟建项目对周边未建项目的影响
笔者发现有的项目在建筑体量、建筑高度等方面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其建设的灵活空间很小,甚至会产生根本不能建设的极端情况,究其原因,就是周边已有项目没有给该项目留下足够的建设空间,“侵占”了该项目的“建设权利”。例如:A、B、C三个地块位于D建筑(住宅)、E建筑(非住宅)南侧,A、C地块为已建项目,B地块为待建项目,虽然A、C地块建筑对D建筑有一定的影响,但D建筑目前的日照时数能够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当B地块进行项目建设时,为了保障D建筑的日照标准,B地块项目建设会受到明显的约束。同样,非住宅的E建筑受A、B、C三个地块项目的遮挡,在改造时可能因为日照达不到标准而不能建设住宅项目。
再如,A住宅平面形式比较特殊,中间的B段凹形部分因东西两侧墙体的遮挡,只有正南向的有效日照范围,当A住宅南侧的C地块建设时,因为必须满足A住宅B段部分的“特殊”日照要求而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不能建设,A住宅明显制约了C地块的建设。
2 日照问题产生的原因
两种住宅间距控制方法没有很好地衔接。日照间距系数法的基础图例是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日照形式以正向为主,侧面采光及侧面遮挡不作为主要因素。按间距系数方法控制间距时,住宅建筑的大部分区域能获得住宅正面朝向概念的连续时间的日照。
计算机日照分析方法的基础是满足住宅日照标准所规定的日照时间,按照通常的、并被广泛采用的理解,住宅日照标准所确定的日照时间是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的累计时间,日照方向范围较宽。不难理解,对侧面日照的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加大建筑量,提高地块容积率。但随着对侧面日照的依赖,非南北向相邻地块的相互影响开始凸现,再兼上午、下午日影长的特性,又加大了影响的范围。
而随着高层的广泛出现以及非南北向相邻项目的相互影响日益明显,以日照标准的尺度来处理以间距系数为基础的现状住宅会暴露和产生诸多问题,许多拟建项目因此而“卡壳”。正因为不同的间距控制方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结合,才出现了大量的规划管理“难题”和“怪圈”:高层建筑的审批涉及周边众多“雷区”,因影响范围千米之遥而“四面楚歌”;拟建项目满足相邻建筑的日照要求却不能满足不相邻的建筑日照要求;多层和高层在某些地段对周边的影响相差无几。
3 处理和预防日照问题的探索和体会
3.1 “全局性”原则
处理日照问题,不仅要尊重城市历史格局,维护现状建筑的日照权利,还要积极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促进城市发展,不应仅仅局限于对技术细节问题的纠缠。当新建项目影响周边现状建筑日照时,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建设方与被影响居民达成赔偿协议,虽然部分住宅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但在补偿后的自愿基础上,城市建设得以保障,这种处理方法应该是可行和合理的。
3.2 “公平性”准则
为保证拟建项目周边未建项目的“权益”,在对拟建项目的审批中,包括拟建项目自身的日照条件分析以及其对周边地块的日照影响分析都要充分考虑周边地块的“平等权益”。《城市规划》2003年第2期中的《多栋建筑的综合日照影响》一文,已经阐述了日照分析的综合性特点。在对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建议仍然采用前文所述的“对等虚拟”方式,在拟建项目周边的影响范围内,按照“合理”、“公平”的原则预设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此条件下的日照分析,有效地保护了未建项目的“权益”,减少了日照影响的纠纷。这种“对等虚拟”是以“平等性”为基础的,尽管不是非常精确,而且还有不同地块具体条件的限制影响,但在“方法”的层面上是成立的,而且能够“定性”地保障不同地块的“对等权益”。
3.3 “法制性”标准
虽然民众对以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住宅间距的方法是普遍理解和认可的,但随着日照间距系数方法“一统天下”形势的改变,民众对有关规范开始“捉摸不透”,对复杂的日照分析方法更加陌生,相应的疑问也随之产生。因而,将“规范”和各地的具体情况结合,将具体的有关规定、办法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的形式颁布,做到规划管理“有法可依”、老百姓“有法可查”从而预防和解决日照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建议国家出台有关日照影响分析的规范,明确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范围、分析方法等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规范基础。
3.4 “协调性”方法
毋庸置疑,解决日照问题的最根本方法是预防问题的产生,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责任保障城区各地块、各建筑间合理、平衡的日照影响关系。在处理了大量日照问题后,笔者更体会到规划的重要性,只有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将“日照协调”的观念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尤其是在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之中加以控制、引导,才能达到区域、城市的全面“日照平衡”。
结束语: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的高层化趋势愈加明显,建筑间的日照关系愈加复杂,同时,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对日照、身心健康等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规划部门对日照问题的处理也要愈加严谨,这不仅需要国家相应规范的及时跟进,更需要规划管理工作者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讨有效的工作方法,相互切磋、学习,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 张播,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J].城市规划,2003,(5):81-82.
[2]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994 年版)[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浅析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日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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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析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日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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