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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建筑施工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34次
摘要:工程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于并非因为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及工期影响等,向对方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活动。工程索赔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工程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关键词:工程索赔,承包商,索赔
引言
在当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承包商要想以较高的投标价格中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承发包双方之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很难形成平等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要想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就要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就要抓住合适的机会实施索赔争取得到应有的补偿。
1、强化索赔意识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的淡薄,导致目前建筑市场当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工程索赔。
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是有其必然性的,在工程承包过程中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是由业主决定的,合同具体内容主要也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拟定的。承包商在激烈的竞争中普遍形成了低价中标后再通过精心施工和管理,从而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模式。由于竞争的激烈性,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极力压低自己的利润空间。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就会面临亏损的威胁,承包商只有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才有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2、遵守索赔程序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这种意向通知非常重要,它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53条规定:“在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将他的索赔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发包人”。
2.2索赔报告的提交
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之后28天),或者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1)题目
题目应当高度概括该项索赔的内容,如“关于xxx事件的索赔”。
(2)事件的描述
详细陈述事件的过程,如引起索赔工程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等等,这其中还应着重强调发包人或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
(3)索赔的理由
充分的理由是成功索赔的关键因素,是对索赔作出解释。如果理由不充分,往往不能说服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甚至根本都不能自圆其说,肯定不会成功。承包商如果能够在索赔前监理或业主经常进行沟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要善于寻找机会,熟悉合同,以便能够准确提出索赔的理由。
(4)结论
在结论中应当提出承包商就索赔事件的发生期望业主给予补偿的内容及具体数目。
(5)索赔计算
索赔的计算是索赔的骨架,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影响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索赔报告计算时应当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要求补偿的费用或工期应当客观公正。
(6)附录
各种证据材料,即索赔证据。
2.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之后,应该对索赔内容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在28天内给予答复。对不合理的索赔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承包商提交相关索赔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和依据。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之后的28天内未作出响应或未对报告内容提出要求进一步修改的要求时视为该索赔报告已被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整个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再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书。
工程师在判定承包人索赔能否成立时一般会参照如下因素:
(1)与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对照,看事件是否已经造成了承包方的额外费用支出,或造成工期延误。
(2)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是不是在发包方。
(3)承包人是否已经按照相应程序要求及时发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只有当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工程师才会处理应当给予承包商的费用或工期补偿。
2.4索赔谈判
经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并提出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之后,业主会根据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合同条款来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索赔报告。
若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同意并执行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否则双方只能通过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3、重视索赔证据
索赔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方对索赔工作作出的解释和具有强有力的证明说服资料。承包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索赔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资料登记和收发制度。索赔的证据资料通常会包括设计变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设备租赁及材料采购的购货发票、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与索赔报告的条目相对应,并顺序编号,以便核对。
索赔证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应实际情况,能够经得起推敲。
(2)全面性 承包商提交的证据应该能够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凌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 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
4、明确索赔内容
工程索赔一般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以及工期和费用同时索赔。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来确定索赔的内容,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如:由于发包方供应的钢材经检验不合格,承包商等待钢材更换,使部分停工12天。最终工程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5天顺利通过验收。承包商在钢材更换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在索赔报告中承包商提出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损失人工费、机械闲置费等7.2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提出反索赔,扣除承包商延误工期5天的罚金。按该合同“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奖励或扣罚6000元”的规定,延误工期罚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通过案例不难发现,由于承包商只要求赔偿停工费用损失,而没有提出工期延长索赔。使名利双收的事情变成了泡影,不但没有得到4.2万元的提前工期奖反而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
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的。承包商应当树立起正确的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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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密.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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