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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3-01-12浏览:54次
摘要:为了避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权利不受到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的侵害,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者并没有明显的过激损害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防卫。这是每个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充分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本文对正当防卫中重要的几点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不法侵害,合法权利,正当防卫
前言:正当防卫应如何行使呢,怎样行使才算是恰当的呢?本文笔者根据自身对刑法相关条文的了解,并列举了几个刑法案例,从以下两方面阐述了正当防卫的看法,以供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做出借鉴。
1.正当防卫同事后防卫的区分
在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中对正当防卫和时候防卫的区分标准,是以不法侵害行为的终止与否对其进行判断的。但显而易见的是,不法侵害同正当侵害之间的时间联系,这是我们不应当忽略的:首先,正当防卫实施的前提就是要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所以二者是存在时间顺延的关系。在不法侵害行为终止的时间之前,就可能是发起正当防卫的时间,这二者的时间既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互为时间的前后衔接。因此,仅从不法侵害单方面来区分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是不够的,应从不法侵害和正当防卫两方面进行区分。
本文举例如下:在抢劫中,侵害人一直以暴力挟制被害人,只有抢劫完成之后,被害人方可趁侵害人放松警惕时,他才有机会实施防卫,保证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正当防卫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来考察正当防卫:首先,正当防卫的实施是为了减少危害程度或排除危害状态;其次,防卫行为应从开始之初就连续不断的实施,且中间无中断;然后,根据危害行为具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判断,它在时间上要求较为紧迫,等待公力救济可能会来不及,防为人只有实施自力救济、实施防卫,方可及时、完整的挽回损失。只有完全符合上述几点要求,才可以认定该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方面的要求。
但如果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是在已经完全结束的不法侵害或在危险状态仍在持续,正当防卫行为无法将危害排除在外,就不应实施防卫行为,反之,就要将其视作事后防卫行为,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职权的实施而制定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应当按照国家机关的职责来进行。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从不法侵害同正当防卫之间关系的角度对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这是从保护正当防卫者立法意图出发的,从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角度,提供防卫人恰当的时间宽度,从而达到对国家、公共、公民个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最佳保障效果。
2.特殊防卫权的相关内容
在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抢劫、绑架、杀人、强奸和其他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过当防卫,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国家才设定的无限防卫权,这是对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支持与鼓励,并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给予震慑和警戒,也使正当防卫者权利的行使得以保护,免于挫伤公民打击和反抗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同时,我们也应当预防它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的滥用公民防卫权可能产生的危险。可能会有某些防卫人利用该条款来实施无限度的防卫,该行为时处于报复心理,这是对不法侵害人的过分侵害,属于“故意防卫过当”。这是以暴制暴行为的体现,并不符合正当防卫最初的立法意图,是我国刑法不予以保护的行为。
杀人、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属于结果犯,不同的犯罪阶段是以不同犯罪形态存在的,正当防卫实施的基本前提时间条件是“正在进行”中,也就是从实际出发至产生结果之前,无法明确判断伤害的意图,这就是我国该条刑法中对犯罪范围规定不清晰的地方,该条款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句话含义较为含糊,易引发刑法条文中“行凶”一词在实践中的不必要争论。
在该条刑法的第二款中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对不法侵害人做造成的重大损害未必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概念也并不绝对、独立,它是相对量的比较。想要对防卫行为是否正当正确做出界定,就必须将防卫行为实施的性质、强度、手段以及他所造成的损害同不法侵害行为的各方面进行比较。该条款刑法中“明显、重大”是对防卫限度要求的放宽,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遇到杀人、强奸等易造成严重人身安全危害的暴力犯罪行为时,防卫人有权利在关键时刻采取危害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权利。仍在此条款中设定无限防卫权,会放大防卫者放纵的心理。
明确的法律条文足以使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预估,一念之差,就会误入法律禁区,形成命令规范,法律的禁止规范与义务规范范围差距甚远,并且“罪刑法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使公民对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性质的预见性。因此,明确限制正当防卫行为,既可保证行为人权利的正确行使,也可使其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有效掌握自己的反击力度和自卫方式,避免因防卫过当而承担刑事责任的现象发生。《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规定极易启发人们对无限防卫的认识,取得与立法本意相悖的结果。
而且正当防卫是人们的一种紧急行为,原本紧急行为就是指法律无法保护正当权益的时刻,允许其行为人自行行使的补充。但在其他时刻、其他情形下仍赋予公民这种广泛紧急行为的行使权利的话,就会对侵害法的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对个人行为的极度放纵,为了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行为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幅度的保护,我们必须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行使权限加以限制。尤其是近代国家珐琅彩救济方法较为完备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将以紧急行为为借口的违法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将其限制到最小的范围之内,这是对我国法律的重视和尊重,是对全体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的高度最佳保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想要保证公民、集体以及国家的合法权利,就应当对无限防卫权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正确区分。我们必须了解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实施者的客观需求和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正当防卫”对防卫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赵秉志,肖中华.正当防卫的适用.警视窗.
[3]鲁兰.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10-28.
[4]大眆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1992.
《浅析正当防卫中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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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析正当防卫中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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