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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建筑施工论文 发布时间:2013-01-21浏览:25次
摘 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介绍了隐蔽工程的概念,分析了在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几点认识
所谓隐蔽工程,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前者就被称为隐蔽工程。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就很难检验及认定。如果不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就容易给工程留下隐患。为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保证前后工序顺利进行,明确验收程序是关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第17.1条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第17.2条规定,“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第17.3条规定,“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结合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中的规定条款以及现场监理过程,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供同行参考:
第一,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建设单位的质量检验和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二,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施工合同中隐蔽验收的时限规定进行隐蔽验收,尽可能避免发生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参加工程隐蔽验收而对已经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以及由此引起施工单位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第三,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隐蔽验收通知,应该到场,并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验收程序以及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责任方予以纠正。
第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隐蔽工程验收书面通知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同时参加工程隐蔽验收,不应在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再由监理单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这样会造成监理单位在时限内验收隐蔽工程后,施工单位因等待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不能及时进行后续工序,从而使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出停工、窝工的损失赔偿,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和业主的不满。
第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要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在相关验收记录表单中签字。目前政府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表单中都没有质量监督机构签字这一项内容。质量监督机构的签字是对施工、监理单位验收程序、验收结果的确认,是对监督机构检查验收中提出整改问题的确认,是施工、监理单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体现。
隐蔽工程验收是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验收程序既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建设规定,又要与合同约定相协调,从而使工程各工序能顺利实施,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最终完成合同目标。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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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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