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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3-01-25浏览:45次
摘要:建筑工程采取“最低价中标”是国外建设市场常用的招标方法,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游戏法则。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建设市场最低价中标的之环境差异性分析,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环境差异性分析,解决问题的途径
最低价中标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建设工程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起源于英国,而美国是采用最低价中标历史最长的国家。美国政府规定:十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最低价中标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业主方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那么最低价中标在我国推行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实际效果,反而走样变形,带来诸多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呢?原因在于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建设市场发育比较完善,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而我国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时,恰恰忽视了这些最关键的保证因素的完善和建设,一味追求最低价中标,从而演变成了简单的最低价,走入最低价中标的误区,带来无穷后患。下面我们通过分析国内外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差异性,探索我国实行最低价中标,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途径。
首先,科学、完善的行业公信机制的建立。西方发达国家对建设市场有着比较健全的约束机制,如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等,银行信贷与担保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特别是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进行评价与定级,评价成绩好的能够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且才有资格参加政府工程的有限竞争招标。这些比较健全的约束机制促使从业者非常珍惜自己的市场信用,这为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诚信保证。
当前我国建设市场仍处于发育初期,强势的买方市场使最低价中标演变为最低价抢标。而简捷的最低价中标方式又正好迎合了这种势头。部分无良企业,甚至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通过征集等手段,以绝对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工程。以最低价中标后,只能靠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而诚信度高、报价合理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施工质量过硬、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合理的报价却可能会被拒之门外,如此恶性循环必定会导致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甚至会波及其他多个领域,引发多重问题,大量增加社会的不安定性,非常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我国在建设领域虽颁布了多部法律,但对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无法使失信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笔者欣喜地看到江苏省常州市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常州市建设工程“三合一”评标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考核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从规范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两方面入手,两场联动,建立诚信体系,细化信用考核,在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信用考核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部分。最近,以常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的江苏省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已经启动。 假以时日,如果能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平台体系,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那将会促进建筑市场秩序产生根本性的好转,为实行最低价中标提供可靠的信用制度保障。
其次,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完善的招投标配套担保机制。西方发达国家有着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和完善的招投标配套担保机制。工程业主要提前数月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和条件,然后对投标的承包商进行非常严格的资格审查,严格的资格准入机制,能够保证中标者均有能力从事该项工程施工,将不合格的投标者剔除,为后期顺利评标打下基础,特别针对参加政府工程项目竞标的投标者必须提供工程担保函,对符合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最后是对最低报价中标者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进入合同谈判和执行阶段。在复核阶段发现的错误不影响工程总报价,中标者要么明知亏损也要坚持完成,要么放弃正式签约,赔偿招标方损失。同时,签约时,中标方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如果中标方不能履行,则由担保公司承担合同执行和赔偿责任,付款保函是保证中标方、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付款的担保。
在我国,由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招标人恶意压价、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发包、明招暗定、陪标、串标、围标、征集、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见不鲜。虽然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众多条款予以规范,但真正执行起来却相当困难,市场形势越来越乱,施工安全、施工质量问题越来越让人不安。在这种不利的环境下实行最低价中标无疑是饮鸩止渴。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需要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真正做到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江苏省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创新管理手段,建立了技术、商务、诚信的“三合一”综合评标系统,大大增加围标、串标难度,同时将诚信引入招投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实守信,避免单纯的价格竞争,形成优质优价、优价优质的良性循环的市场氛围。
建筑行业又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最低价中标,工程利润微薄,投标人抵抗风险的能力会明显降低。为了规避各种风险,建立工程强制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招标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资金手段制约发包人盲目投资的行为和承包人盲目低价投标的冲动,营造各方主体相互制约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增强保险意识,使保险对工程风险起到事前、事中控制作用。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建设工程采取最低价中标是国外建设市场常用的招标方法,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游戏法则。近年来,国内建筑业很多地方正在试行,但效果差强人意,并带来诸多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后遗症。个人以为所有这些,不能也不应简单地归咎于评标办法。当我们国家的建设市场发育比较完善、行业公信机制真正建立、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比较规范时,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我国工程建设以及施工企业发展就能够真正发挥其巨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⑵《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版)》2012
⑶《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三合一”综合评估法(试行)》2012
⑷ 钱昆润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8
⑸ 刘钟莹等《工程估价》(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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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议国内外实行最低价中标之环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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