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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能动司法北大核心法律论文发表网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
发布时间:2013-07-21浏览:30次

   论文摘要:在许多行业中,掌握计算机技能是岗位对人才的基本需求,高职院校的计算机教育决定了未来人们在生产岗位上掌握信息化技术的程度。针对当前高职计算机教学现状,对基础教学改革方向提出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教育改革;计算机技能;高职院校;课程;建议

  在当前社会中,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在多种领域中,并且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我国社会的岗位中,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是对人才的最基本需求。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社会生产岗位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的基地。在当前的高职计算机教育中,由于与普通高校的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差距,使得高职计算机课程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这让一些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学生无法学习到新内容,并且难以掌握一些操作技能,对积极性有了严重的损害。为了能够让学生走出校门后适应岗位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深化当前高职院校计算机课程改革,合理定位,构建新型的课程体系。

  一、 高职计算机课程的地位与培养目标

  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应用技能型人才,尤其在高职院校中,与其他高等教育不同,重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并不需要学生能够掌握过多的理论知识,只是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当今社会中,能够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是岗位对人才的基本需要,对于培养具有实践能力人才的高职院校,更应当将计算机课程发展起来。我国计算机课程在近几年逐渐发展起来,最初由理工科院校开设到当前所有高校都有着计算机课程,可以说计算机教育在当前高校中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在当前的高等教育中,计算机教育分为两种范畴,第一就是指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教育,另一种是所有专业的基础课程,而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能够占到高校总人数的88%以上,可以说计算机教学大部分是向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的基础课程,为了能够让学生掌握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对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能力,提升学生的计算机素养,为未来从事专业解决实际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由于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属于职业性教育,主要为社会生产第一线培养出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因此在高职院校的办学中需要突出职业性与行业性的特点,在教学中社会定位应当是以产业服务与教学开发为主。在教学中,应当以学生就业为教学根本目标,一切以就业形势与岗位需求为最核心的指导方针,在培养人才的目标过程中,需要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始终相适应。因此在高职院校计算机课程教学中,培养人才目标可以概括为:使学生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岗位上的信息获取、加工、分析、解决等,并且在自己从事的领域中获得相关的计算机资格证书。

  二、当前高职计算机课程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高职院校学生素质与能动性存在问题。由于高职院校的生源与普通高校有着较大差距,因此学生素质差异性较大。加上学校招生范围较广,学生自身的计算机素质就相差较多,因此在基础掌握上有着不同层次。然而计算机是一门需要系统性教学的课程,教师需要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调整教学方式。另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桥差,由于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导致学生掌握计算机能力的层面不同。有的学生有着计算机基础,但是理论基础较差,有的学生没有接触过计算机,一旦接触到机子就会很茫然,因此一直学习理论基础,对于实践能力较差,这样的情况都造成了学生们的实践与理论相脱节的状况。

  其次,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随着近几年高职院校的发展,多数高职院校建立自己的计算机教学课程的教师队伍,但是有些学校为了节省开支,利用学校的其他专业的教师来对学生的计算机课程进行教学,虽然使得计算机课程与学生所学专业相挂钩,但是由于教师并不专业,因此在计算机教学的专业性上还较为欠缺。

  第三,教师教学形式单一。由于传统教学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教师难以转变新的教学理念,一般在计算机课堂教学中,教师在理论课上都是以对着课本对知识进行讲述,只不过将课本的内容转换为语言文字,而在操作课上,教师一般都是对学生进行操作的重复展示,单一地让学生模仿自己的操作过程,因而使得学生并不能自己去练习或者进行创造性的思维创新,使得教学气氛死气沉沉,让学生难以提升学习的兴趣。

  三、新背景下高职计算机课程改革的几点思考

  首先,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创设计算机课程教学的新方向。我国高职教育应当以实现学生掌握应用技能为目的,培养能够达到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教学指导思想中,应当确立以实用为主的指导方针,尤其在当前生产岗位第一线,缺乏的是专业技能的网络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计算机课程不能只停留在课本内容与理论知识,而是顺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其次,采取合作学习的教学方式。计算机教学课程,许多教师认为十分简单的理论知识,学生却需要很长时间来掌握,一堂课下来教学效果并不能达到理想状态,这是因为由于计算机教学体系有一系列的教学理论与技术作为核心内容,如果教师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教授,只会让学生难以提起学习的兴趣,必然会呈现出事倍功半的结果。我们在当前的教学中,不只是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还需要学生通过他人的帮助对学习资料的整合,对课本内容进行加工,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与团结协作的能力,有意识地让学生相互交流与沟通,然后由教师进行最后的总结。比如我们在教画笔这一节课时,可以对学生进行一些常用工具的介绍,然后让学生随意进行涂鸦,可以遵照教师给的主题,也可以发挥想象力去绘画,只要能够达到熟练运用画笔工具就可以了,学生们思维没有拘束都会将兴趣投入进来,掌握了画图的基本要领。当学生学会一些基本操作后,我们可以教授给学生一些便捷的操作技巧,让学生感到十分新奇。并且可以让学生自己去琢磨一些操作技巧,并让最先发现的或者有着一定基础的学生传授给其他学生,这样让他们能够钻研与探讨,学生们都能够提升学习与研究的兴趣。

  第三,教师在教学中注重语言的运用。语言是教师教学的基础工具,没有语言,就无法与学生交流。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更喜欢实际操作的技能,因此在教学中如果教师用传统的理论教学,学生就会感到单调。因此教师可以在语言上设置一些技巧,首先,可以采用“悬念”手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当教师在教学内容上悬而未决的时候,学生会怀着极大的兴趣与好奇心来进行验证或者尝试,这时候教师将结果展示出来,进而引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就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其次,在语言中富有幽默性,让学生能够轻松学习,教师富有幽默性的语言能够很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且使自己与学生都感到轻松,著名教育学家斯维特洛夫曾经说过,“教育家需要做的最主要的,就是将第一位的助手收纳起来,它就是幽默。”由于在计算机教学中,理论知识较多,学生对于这些枯燥的知识毫无兴趣,并且由于知识点较为抽象与枯燥,因此在记忆上较为困难。而在教学中,如果教师能够融入幽默性的语言,就能够将沉闷的课堂气氛打破,让学生能够在轻松的气氛中学习;第三,设置疑问,让学生调动思维,在教学中,我们可以设置一些疑问与矛盾激起学生的思维活动,心理学家鲁宾斯坦对于教师的教学研究中说过,“学生的思维通常总是开始于疑问或者教师提出的问题,开始于惊奇或者疑惑,亦或是开始于矛盾。”

  第四,突出实践环节,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与创新意识。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逐渐深入,我们将高职院校培养人才定位在应用型技能人才,因此在培养目标上应当注重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教学中的实践操作环节,减少理论部分的学习。计算机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所有的理论基础都是为实践操作做准备的,实践教学对理论教学是一种反馈,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在实际中运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需要在教学中坚持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融合,保证理论与实践课程的合理比例。教师在教学中还需要提高效率利用好每一堂实践课,明确每次课程的目的与安排,在下课后让学生自己记录学习状况,这样能够帮助学生有着针对性的操作训练,避免了学生学习的盲目性,进而保证了教学质量。

  第五,对计算机课程的考核改革。高职院校对于学生的计算机学习依靠计算机考核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因此计算机考核改革需要遵守合理性、科学性的原则。一方面,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效率与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在另一方面,能够运用合理的考核方式对学生学习计算机进行合理引导。例如,教师可以提高平时成绩在期末总成绩中的比重,让学生重视起日常学习的重要性,这样能够帮助学生脚踏实地地学习知识,避免了考试前的突击复习。而平时成绩由日常的小考与作业构成,这样让学生能够在平时得到锻炼,扎实了基础,在期末考试中会相对轻松。另外,理论知识只是考试的一部分,教师应当对学生的上机操作进行重点考核。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计算机教学逐渐在高职院校中发展起来,社会对于高职计算机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需要转变传统教学观念,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大力转变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计算机课程的主动性与兴趣,让学生能够在短时期内掌握计算机理论知识与技能,并且与自身专业相挂钩,挖掘学生的创作才能,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一)能动执行在立案阶段的体现运用

  我国民诉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私权,对于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理应由当事人来决定。因此,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完全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利于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协调考虑执行效果,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为此,应该允许法院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免除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手续。广州从化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具体方法是: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和《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说明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如同意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在确认书上签字,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无需申请执行,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立案部门立案执行。

  (二)能动执行在审理阶段的体现运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看似两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程序,审判程序的任务是查清事实真相,正确使用法律,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程序的任务则是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并不仅是为了得到一纸公正的判决,他们更在意的是自身权益是否得到有效实现。因此,审判部门从一开始就应考虑执行可能,做到能动司法。具体体现为:(1)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能够当场兑现的尽量做到当场兑现。同时,在调解书中写明督促履行的条款,如在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中,写明“如有任何一期逾期的,可对剩余未到期案款一次性申请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缓解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2)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从执行实践来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较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有效执结率明显要高很多。而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能促成义务人自动履行案款。(3)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考虑内容的可执行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案件审理法官没有办理执行案件的工作经验,导致裁判内容表达不清,存在歧义,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况。

  (三)能动执行在执行阶段的体现运用

  1.主动进行财产调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不应局限于申请人举报的财产线索,还应当依职权积极主动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

  2.主动采取限制、处置、惩戒措施。对已查实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及时主动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债等,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采取电视台曝光、欠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公信力。

  3.对弱势群体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执行过程中会碰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执行宗旨,结合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对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以及家庭赡、扶、抚养等金钱给付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及时、准确的司法救助,可以有效缓解因执行不能而使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四)能动执行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的体现运用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设置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退出机制。这里所说的终结只是执行程序上的暂时终结,并非实体权利的丧失。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仍然可以恢复执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即使案件已经程序终结,执行机关也应该随时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变化,主动寻找财产线索。如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机关,了解到辖区内有村集体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既主动向村集体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为该村集体成员的被执行人的补偿款予以扣划,使一批多年无法执行的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获得当事人的赞许。

  四、能动执行的制度完善

  (一)积极推动能动执行的立法工作,使能动执行有法可依

  对于在能动执行的探索过程中已经取得的积极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巩固,并加以推广,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能动执行法律体系。对能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根本、疑难、普遍性的问题,应该确立统一的价值取向,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比如可对能动执行的原则、主动启动执行的程序、主动推进执行的程序等方面进行立法。加强能动执行方面的立法,可以有效的防止各地法院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或随意化的情形,使能动执行有法可依,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

  (二)建立健全能动执行的配套制度,推进执行制度改革

  首先,要重点加快财产查控系统的建设,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由专门的财产调查小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统一查询、统一查封、统一冻结。其次,完善能动执行的案件流程管理,形成立案、执行措施运用、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款物发放、执行结案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一个对能动执行方方面面全覆盖的制度体系。再次,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推行阳光执行,执行案件信息和进展情况接受当事人查询,让能动执行的各个环节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保障能动执行顺利开展

  能动执行的实施者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而践行者则是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动司法能否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得以顺利开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就要看从事执行工作的队伍是否是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队伍。只有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严于律己,积极有为,并且对于出现的问题能够去深入的了解,找到问题的根源继而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才能取信于民,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结语

  如前所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能动司法目前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们绝不能过度依赖和夸大司法的能动性,而去否定作为司法本质属性的司法的被动性。否则所谓的司法能动只会沦为盲动和乱动,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能动司法应该以司法的被动作为基础,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职责,更不能脱离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法院应通过在执行过程中适度的去发挥司法能动性,促进案件的有效执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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