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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阐述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水力论文
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33次

  摘 要: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的一种竞争性交易活动,招投标作为一种大型工程的前期准备措施,也同样是水利工程展开的必经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挑选出合作团队。本文以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特点作为切入点,简单地阐述了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措施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一)水利工程的投资方式

  水利工程基建投资是水利工程建设期中集中投入以购置各种材料、设备和支付劳力工资等的全部资金,一般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费、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购置和安装费、临时工程费、占地和淹没浸没的赔偿费和拆迁费、前期工作及施工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及保险费、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等。水利工程基建投资的来源和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

  1.财政拨款。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拨款无偿使用的资金。世界各国对大型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经常用这种方式投资兴建。

  2.贷款。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借贷的款项兴建的水利工程。

  3.债券。由水利工程主办单位在国内外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并按期付息和偿还本金。

  4.股票。水利工程主办单位在国内外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

  5.群众集资。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由个人或团体共同集资兴建。在中国,群众集资已是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的一种重要集资手段。集资的内容,包括现金、劳动和材料等。

  6.多渠道集资。当采用一种集资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利用几种集资方式综合地解决资金问题。在中国,由国家拨款兴建的水利工程中,常含有受益群众所投入的无偿或低偿的劳动力。80年代以来兴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除国家拨款外,也由受益的企业分摊一部分资金。

  (二)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招标方式大多为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应急、抢险等工程,议标一般适用于保密、应急和抢险等工程。除公开招标外,另外两种招标方式存在一定的排大性,容易使大部分潜在中标者拒之于外而引起不公正,且容易使投标人联合起来,抬高标价,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

  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采取的招投标形式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财政拨款的水利工程一般资金充足.拨付及时,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标底价格对投标单位来说也有利可图。这类工程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要求较高,技术要求严格,投标的竞争性也很强。一般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即相对于标底-8~5% 范围内,越接近于下限-8%得分越高,反之则得分越低。为使报价既有竞争力,又使投标人有利可图,标价比标底低5%左右应该是最理想的报价。而对于群众集资的水利工程项目,一般没有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因而不具备招标能力,一般聘请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行招标。对于多渠道集资的水利项目,出于对工程质量及重要性的要求,该类工程的招标工作较为规范,评标办法编制和标底价格编制合理,一般与正常预算相符。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虽然,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评标标准不统一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不统一,这是比较普遍、常见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1.尽管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而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水利工程毕竟具有地域性,一旦要将这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制度与具体的施工地点环境、文化进行结合,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地方上认为因素比较多,从而难以真正的确保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编制人不符合要求。在执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一些地方主办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没有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制定编制,也没有选择有能力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而是随意的将工程内容做一个大致的计算,既没有准确的市场价格作参考,也没有考虑到工程的潜在因素,从而造成了标底的不准确性、不科学性以及不合理性;

  3.标底的编制不规范。一般来说,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政府来实施拨款投资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往往会因为建设资金的不足,而造成标底编制的不规范现象,比如说标底没有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或者标底远远的低于了最初设批准投资额。

  (三)人为干预太多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展开的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现象是非常明显、突出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建设单位通过在招标文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缩短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的范围,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等等,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而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招标投标成为了明招暗定,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秩序。

  2.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从而相互勾结,比如说先内定中标的企业,而被内定的企业又串通多家企业围标串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部门借口规避招标,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是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从而逃避招投标。

  4.建设单位事故政府官员凭借手中的特殊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者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5.建设单位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者是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到投标活动当中,不仅仅限制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水利有形市场的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运作程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要对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的水平,增加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充分发挥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

  (二)加大监督力度

  1.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

  (三)严格依法招投标

  1.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2.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

  四、结束语

  总之,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展开,是为了能够挑选出更适合、更能够促进水利工程的合作团队,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无疑阻碍了这一目的,使活动的展开形同虚设。正是因为这样,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给与点对点的问题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够能够保障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进而才能够逐渐的形成有序的市场,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志鹏.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厦门科技,2008,(03).

  [2]尹文莉.浅谈水利工程的招投标[J].治淮,2011,(03).

  [3]宇如琼.浅谈水利工程的招投标[J].经营管理者,2009,(06).

《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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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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