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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贸易论文 发布时间:2013-10-23浏览:31次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影响 建议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税负的改变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文从“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变化出发,分析了融资租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目前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广播影视服务业。融资租赁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围,会给融资租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融资租赁业又该如何抓住机遇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呢?本文对此进行论述。
“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变化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带来的挑战的确是很多的。“营改增”最初是通过试点推开的,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些没有被试点的地方,针对同一笔融资租赁的业务有不同的做法,这些可能对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国家不可能一次性把整个“营改增”推广到全国,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加起来,占比高于我国总体税收的50%,如果要把整个“营改增”一次性推开,对国家税收的风险是很高的。对于企业而言,通过选择一些行业,比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的现代服务业,包含着金融租赁业,有一个积极的作用,这也是令这些比较容易在“营改增”下面操作的企业有一个比较好的起步点。
“营改增”改革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在“营改增”改革之前,同样是融资租赁业务,却可能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境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申请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申请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申请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现为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改革之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营改增”改革之后,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承租方在交易中是否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标的物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呢?
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销售额时,将租赁物购买成本及相关的费用予以扣除,仅就提供融资行为所取得的租赁费部分(类似于贷款利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凭取得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问题
上海税改实行“营改增”试点把融资租赁纳入试点范围后,给融资租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营改增”改革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添加,售后回租等事务重复缴税,这些疑问的呈现违反了“营改增”的根本原则。当前,“营改增”试点城市已从各地连续扩展到全国。随着试点规模的扩展、试点时刻的延伸,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疑问更加凸显,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政策执行不一致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是不同的,在税收的征收上也有差异,比如上海国税和地税没分家,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上更容易统一,但在其他地区则比较困难。此外,不同地区对于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也不相同,这样就造成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后,不同地区融资租赁企业难以适应的现象。虽然同为融资租赁行业,但却各具不同业务特点,不同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流转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纳税方式。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未申请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经相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缴纳的是营业税,但实际上仅是对租赁服务增值部分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具有资质的租赁公司必须按租赁额全额的5%缴纳营业税,后者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是租赁货物所有权申请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行为,其增值额是按17%缴纳增值税,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增值额5%缴纳营业税,当承租方是建筑施工等不缴纳增值税的行业,由于不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租方无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承担该业务的增值税款,从而提高其流转税税负。这种各地政策不一致、同一行业内不同资质企业享受的政策不同,实际上也是“营改增”试点推广以后触发的行业问题。
(二)融资租赁公司税负添加已成为现实
作为国家为推动调整经济布局、加速转变经济展开方法所采纳的“营改增”转型的原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缴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工业交融;有利于降低公司税收本钱,增强公司展开才能;有利于优化出资、消耗和出口布局,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展开。
但从最早开始试点的各地来看,与大多试点职业和公司税负显著削减比较,融资租赁公司税负较之前交纳营业税时大幅添加。首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缴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缴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附加税费也提高了12个百分点,整体税负增加两倍多。
(三)售后回租业务重复缴税
“营改增”后租赁业税负添加的首要原因之一是:“营改增”改革之后,因为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公司在向租赁公司申请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公司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核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若是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借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致使公司置办有形动产时已交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事务进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交纳一次17%的增值税,形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四)发票取得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虽然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因为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发票中的税款和采购净价在付款单位上没有分离。买受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
对于进口设备采购,因购货净价的形式发票和增值税缴税单是分离的,出租人只有形式发票。即没有增值税付款,也没有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出租人没有进项税。开给承租人的销项税发票,只能靠形式进项税的形式发票扣减。承租人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只能靠租赁发票中的增值税额依照租金偿还进度逐期解决。
(五)税改政策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困惑
“即征即退”政策带来的问题。融资租赁中的营业税含抵扣项是合理的税收政策。“营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属于优惠的税收政策。先不说“优惠政策”随时存在被取消的危险,就因“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时即退的税款“即征难即退”。税务征管部门认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没有销项税,纳税税基是负数,就不交增值税了。因此在审批环节层层审批,迟迟不给退税,极端情况下要求全部租金收回后才给退税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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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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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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