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指导_期刊投稿推荐_期刊论文发表咨询_职称驿站

论文发表指导,期刊推荐,国际出版

职称驿站学术导航
关闭职称驿站导航

论文发表职称晋升 全方位咨询服务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浅谈法律保护之中国商业秘密论文范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07次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广义地说,任何可以成为一个企业竞争优势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除了持有人,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表明了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界定包括非公开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三个方面。

  ﹙1﹚非公开性

  非公开性是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其核心特征,它是指商业秘密要处于保密的状态,即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

  ﹙2﹚价值性

  商业秘密对于持有人以及竞争对手都具有价值,并且,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取得运用而获得一定的利益。

  ﹙3﹚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要求该信息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并能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上的价值。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有其特定内涵,①它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工作中具体的方案,而非单纯的构想、大概理论和抽象的理念。

  ﹙4﹚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商业秘密不但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而且实际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三是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②

  1.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从有关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有关人透露。

  2.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

  从行为主体看,此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另一类是权利人的雇员或职工,但此类主体的披露或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能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查的范围,尚有待立法加以明确。

  3.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

  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

  三、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

  1.立法方面仍有欠缺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虽然已粗具规模,但同国际组织和各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仍显不够,这种不够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2、立法上不够周延3、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

  2.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日趋复杂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逐渐与国际接轨。③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涉密人员的无序流动等等因素,使保密环境日趋复杂,泄密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我国企业保密技术还比较落后,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保密防范难度加大,给做好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入世界大家庭时间不长,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经济科技情报斗争的经验。

  3.商业秘密涉及领域越来越宽 ,现在主要包括科技秘密,经营秘密,对外经济贸易秘密。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免责条件。

  参照国外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情况,补充规定不属于商业秘密侵权的几种例外情况:①由自己的研究发明而得知的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秘密;②通过反向工程(即还原设计)得知权利人商业秘密的;③通过与商业秘密权利人订立许可合同而使用商业秘密的;④从公众已知悉的秘密中得知或发行物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2﹚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2.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④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

  3.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的协调作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一是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将义务人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⑤

  五、 结语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实用性及秘密管理性的特点。在知识经济界临时代,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导致竞争的激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但维护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当然,保护商业秘密不但需要好的立法,执法,也需要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秘密保护技术的进步。

《浅谈法律保护之中国商业秘密论文范文》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浅谈法律保护之中国商业秘密论文范文

文章地址: https://m.zhichengyz.com/p-24719

相关内容推荐
专著出版价格影响因素
只取得了书号,就一定公开出版了么
Journal of the Indian Society of Remote Sensing容易中稿吗
副高专业技术职称sci论文可以吗
Journal of Medical Virology是sci吗
进职称论文可以用综述论文吗
国际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能够用来评职称吗
老师出专著需要多长时间,多少钱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马上联系学术顾问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

不要急哦,马上联系学术顾问,获取答案!

免费获取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