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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如何加强派出所与侦查人员的配合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49次

  摘 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对派出所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出所民警学习和掌握经侦业务知识,有利于应对日益增多的经济矛盾、纠纷,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甄别辖区内的经济犯罪线索,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辖区因经济案件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提高人民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关键词:经侦部门,基层派出所,业务衔接,协作机制

  Key Words: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Grass-root Police Stations; Operation Linkage;Collaboration Mechanism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和第二次全国经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防控、协作“三大机制”,并将构建经侦协作机制作为有效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加强和改进公安经侦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其中,派出所由于其综合性战斗实体的功能定位,如何进一步密切经侦专业部门与派出所的业务衔接,着力构建新形势下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当前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经侦部门与派出所有效衔接的重要意义(一)实现经侦部门业务向派出所的有效延伸,有助于提升经侦部门的整体作战效能一是缓解经侦警力紧张、提高经侦民警专业打击水平的需要。从经济案件来源分析,派出所移送案件是经侦部门受理移送类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理经济案件情况为例,2007年分局经侦部门共受理移送类案件共205起,其中派出所移送案件136起,占66.3%。但从移送案件性质看,在派出所移送的各类经济案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案情简单明了、证据确凿的犯罪以及一些现行犯罪,如假币犯罪、假发票犯罪、简单的职务侵占犯罪。从派出所执法办案能力而言,上述案件如果由派出所民警进行初加工后再移交到经侦部门,不仅在抓现行、追逃、控赃等方面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也可以通过先行消化一部分情节简单的经济案件,缓解经侦部门侦办压力。从案件受理情况分析,近年来受理的经济案件不予立案类案件比例增大,牵制了经侦部门的精力。如2006年浦东公安分局经侦部门不予立案案件415起,占总受理数的38.5%;2007年不予立案608起,占总受理数的43.6%。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需要排除所有刑事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而事实上,在不予立案案件中,除少部分无具体受害人、无证据可寻等情况外,大量貌似经济案件的一般(经济、民事)纠纷混杂其中,需要经侦部门穷尽刑事侦查程序才能予以甄别并作出处理。因此,派出所民警如能经过适当培训,把好案件受理时的“甄别”关口,剔除其中不属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并及时消化处理,无疑将有效缓解经侦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压力,使之聚焦精力,提高办案效能。

  二是经侦部门提高打击精度,强化打击职能的需要。兵法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经侦部门的打击破案能力的提升,必须立足于对地区经济犯罪形势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地区行业分布、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了如指掌。然而,目前经侦民警由于日益加重的打击破案任务,较少有精力顾及基层面上的信息掌控,对地区经济活动特别是经济犯罪高危领域、行业情况较难全面掌握。而从当前浦东新区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看,一方面既存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贸、大中型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重要经济部门“高层次、关键领域”的犯罪;另一方面随着新区城乡社会经济生活的活跃,经济犯罪又日益显现出向“底层次、宽领域”蔓延的“草根化”趋势。如利用农村偏僻的小村庄、小作坊、旧厂房进行商标侵权;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实施制假销假犯罪;非法传销“花样”翻新,欺骗性、隐蔽性增强,受害群众增多,危害性扩大;以经商、办厂、证券投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有发生等。而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综合性战斗实体,处在发现、打击、防范犯罪的最前沿,“人熟、地熟、情况熟”,在打防经济犯罪方面具有“战线短、出击快、信息灵”等专业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派出所如能有效配合、协助经侦业务部门,做到先期预警介入早、打击目标锁定准,无疑将有效提高经侦部门“主动出击”能力,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

  (二)实现派出所与经侦警力的有效衔接,有助于提升派出所服务辖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力一是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确保辖区一方平安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经济犯罪的多发,已成为激化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诱因之一。尤其是“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案件激增,侵害的人群往往突破地域、年龄、社会阶层的限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参与人员多、规模大、反复性强,严重威胁地区社会稳定。因此,从维护地区一方平安的现实需要出发,派出所有必要主动跨前一步,切实将打击和防范辖区经济案件,尤其是涉众型经济案件作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抓手,自觉走上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前沿阵地,从而更好服务经济建设,履行好维护辖区安全与稳定的职能。

  二是提高派出所民警综合素质,促进派出所战斗力提升的现实需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对派出所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出所民警学习和掌握经侦业务知识,有利于应对日益增多的经济矛盾、纠纷,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甄别辖区内的经济犯罪线索,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辖区因经济案件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提高人民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通过打击、防范辖区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减少和挽回受害企业和群众的经济损失,可以更直接地提高派出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质量,赢得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信任,树立派出所的威信和良好形象。

  二、经侦部门与派出所业务衔接的现状分析近年来,经侦部门与派出所在业务协作配合、队伍建设交流互助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近年一系列重大经济案件侦破中,有关派出所积极配合经侦部门,协同实施打击、抓捕。经侦部门设立的派出所联络员制度也有效拓宽了队所之间经济犯罪线索信息沟通的渠道。但是应当看到,目前队所双方在业务衔接方面上也还存在不足的方面。

  (一)民警认识不足

  少数经侦民警认为经济案件专业性较强,派出所民警缺乏经济案件侦查的手段,也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认为协作必要性不大,很难达成派出所与刑队一样紧密的关系。而一些派出所民警认为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是经侦部门的工作,派出所工作重心是普通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治安基础工作,主观上“先入为主”,缺乏参与工作的积极性。

  (二)投入精力不够

  一方面,经侦部门在经济案件日益高发的严峻形势下,“积案多、任务重、压力大”,易走入“重视案件侦查,忽视源头治理”的误区,往往陷入“边打边发、疲于应付”的局面,难有足够精力加强与派出所的业务协作配合。另一方面,派出所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头绪多、任务重、压力大,较难腾出精力投入经侦工作。在现行绩效考核未将经侦业务纳入考评项目的情况下,容易将其作为“非主营业务”而产生“忽视、放弃”的倾向。

  (三)业务衔接不紧密

  由于经济案件隐蔽性强、侦破专业性高的特点,加之长期以来派出所与经侦部门的联系不足,经侦部门对派出所的业务培训、指导不够,造成派出所民警对经侦业务感到生疏,对经侦部门管辖案件感到“偏僻生冷”,存在畏难情绪,不敢轻易接触。如接到报案后不加鉴别,认为能进经济案件“箩筐”的就往经侦部门推;一些派出所民警对工作中获悉的经济犯罪线索,由于对经侦业务缺乏了解,不能正确识别经济案件与经济纠纷的区别,不能对涉案人员及时控制或移交经侦部门。此外,经侦部门在长期形成的“以打为主”、“重打轻防”的工作模式的影响下,难有足够的时间、警力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经侦基础工作建设,充分利用派出所人熟、地熟、情况熟等优势,以增强经侦工作后劲的问题,由此造成双方在业务衔接上存在一定“断层”。

  三、加强经侦部门与派出所有效衔接的若干思考加强经侦部门与派出所的有效衔接,必须以实现队所双方合作双赢为目标。经侦部门要立足在业务上支撑、指导、服务派出所,推进队所双方协作配合。

  (一)转变观念,主动支撑和协助派出所开展经侦工作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观念。要克服专业部门本位主义,摒弃“单打独斗”的“关门”意识,加强协作意识教育,开展队所互学活动,及时总结协作配合上的经验和做法,为加强协作打下思想基础。

  二是培训。要打破经侦业务神秘感,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经侦业务指导和培训。在培训指导思想上,立足实战需要逐步推进;在培训内容上,从经侦工作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开始,包括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甄别及侦查方法、经侦基础工作涵盖的内容及相应的工作措施等;在培训组织方式上,充分利用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培训平台,有针对性地将经侦业务知识穿插其中。同时,本着“急用先学”原则,对派出所在经侦基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受理案件定性和甄别问题,由经侦部门重点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是人才。适度的人员流动是提高经侦部门战斗力的保证。一方面,探索依托局内人才市场,有计划组织派出所民警到经侦部门实习、锻炼,并择优选调,为经侦工作储备力量。另一方面,结合岗位任职资格自学考试制度,鼓励派出所民警自学经侦业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采取由经侦部门会同政工部门组织专业培训、配套推出提高相应岗位能级等激励措施,推动培养派出所专业经侦人员。

  (二)夯实经侦工作基础,切实找准专业部门与派出所基础工作的结合点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经侦情报信息与派出所情报信息工作相结合。经侦部门应抓住派出所身处基层、“信息灵、情况明”优势,加强业务指导,让派出所明确应该到哪些区域、行业、部门搜集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如何甄别信息的真实性,逐步把经侦情报信息纳入派出所日常情报信息工作。同时,经侦部门也应该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防范方面的漏洞及时反馈给派出所,形成信息共享、合作双赢。

  二是经嫌调控工作与派出所重点人口管理相结合。经侦部门要及时将一般经嫌人员提供给派出所,量化到警务区民警,并严格落实责任;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经嫌对象,要指导派出所注重积累案件材料,存档备查,为下一步适时打击处理做好准备。

  三是经侦阵地控制与派出所特种行业、重点单位治安管理相结合。经侦部门应当借助于派出所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优势,善于“借台唱戏”,积极促进将需要控制的经侦阵地,包括专业市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纳入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同时,要针对经侦阵地控制的特殊性,加强业务指导,让派出所明确应该控制的内容及相关工作措施,从而通过阵地控制发现案件线索,促进打、防、控工作。

  四是经侦追逃工作与派出所追逃工作相结合。经侦部门要借助综合信息查询分析等系统,及时将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社会关系及负案情况等)情况线索流转提供给派出所,实施列管列控,并落实追逃工作责任。同时,要针对经济案件特点,重点指导派出所民警落实相关缉捕措施,通过物建秘密力量、做亲属思想工作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追逃成功率。

  (三)规范工作流程,拓展经侦部门与派出所协同办案的模式重点把握两个环节:一是接处警环节。派出所通过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接处警,先期进行甄别,对于不属于公安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公安管辖的,帮助当事人搜集报案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形成报案笔录,然后移交经侦部门,由经侦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立案、侦查。对暂时难以把握定性的,应立即与经侦部门联系,取得业务支持。对于紧急情况,派出所在接处警的同时与经侦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妥善处置。

  二是侦办案件环节。案件受理、立案后,经侦民警可以与案发地派出所民警组成办案搭档,侦办本辖区内的经济案件。而对于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假币案、合同诈骗案等简单案件,可由辖区派出所主侦办,由经侦部门负责对接报、受理、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环节把关,并以经侦部门的名义实施。这样既可以提高经济案件的侦破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又可有效缓解经侦警力不足的压力。

  (四)建立健全队所协作机制,为实践经侦警务与基层派出所工作有效衔接提供有力保障重点推进三项制度建设:一是健全联络员制度。在派出所方面,探索设立经侦条线联络员,选拔具有一定法律和经济知识基础、了解经侦业务、懂得侦查办案的民警作为经侦条线兼职民警,专门负责收集经侦情报信息、处理派出所接报的经济类案件和纠纷,使经侦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寻得到专人、找得到方向”。经侦部门要对派出所的经侦联络员开展经常性的经侦业务培训和指导,使“一警多用、一警多能”成为可能。在经侦部门方面,应进一步健全经侦民警与基层派出所挂钩联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求挂钩联系派出所的经侦民警应当经常深入联系单位,加强与派出所条线联络员的联系沟通,及时向联系单位通报本地区经济犯罪新动向,发布经侦预警提示,引导和强化条线联络员主动搜集经侦情报信息、发现经侦案件线索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派出所民警接触面广、人员熟、对辖区企业单位情况了解等有利资源,挖掘经侦案件有效线索,以此带动和促进派出所经侦业务工作,推进经侦业务基础建设。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提升工作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增强派出所投入、参与经侦工作的动力,避免派出所将经侦业务看作“额外负担”,促进经侦基础工作向派出所衔接,提高派出所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例如,将派出所协助、配合经侦部门破获的经济案件,根据查处结果适当(刑拘、逮捕数可减半)计入派出所打击目标;制定派出所经侦业务评估办法,采取“只尝甜头、只奖不罚”的办法,对派出所经侦业务综合测评位居前列的(如提线破案、查控列管重点对象、阵地控制、配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联络员作用发挥等),经侦部门要在年度工作考评中及时提请上级部门考虑作为“自主性项目”予以加分鼓励。同时,经侦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的新路子、新举措,适时总结、推广在与派出所加强协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形成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经侦防控工作新格局。

  三是探索搭建信息化的工作平台。会同科技部门,共同探索、搭建有利于经侦和派出所开展协作工作的数字化网上工作平台,畅通双方协作途径、整合协作工作内容、健全协作激励机制,从而形成以信息为基础、网络为载体、效益为目标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论文论如何加强派出所与侦查人员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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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文论如何加强派出所与侦查人员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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