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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社会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4-12-04浏览:29次
随着行刑社会化和刑罚制度的发展,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方式,社区矫正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和刑罚执行的统一,本质特征之一是其社会参与性。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公众参与有限,且是低水平的。公众参与罪犯矫正是现代行刑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未来我国公众有效参与社区矫正的应然路必须冷静思考和审慎规划。
摘 要 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在我国刚刚起步,公众参与的程度不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动员公众参与到社区矫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效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我们应当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发表论文的权威网站,社区矫正,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进行矫正。从社区矫正内涵及特征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其极大的促进了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顺应了国际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发展,引导了社会公众观念的转变。要重视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特作用,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制度2003年开始在我国试行,虽距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公众对其了解甚少,参与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实际已流于形式,预期效果难以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众对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认识
我国在对犯罪的控制手段上,重刑色彩长久以来极为浓厚,大多采用监禁刑压制,忽视社区刑治理。社区矫正在我国刚刚起步,公众知之甚少,认为犯罪治理是政府的事,与普通民众无关。在民众心里,一提到犯罪就认为是十恶不赦,把犯罪人放进监狱才安全,而新兴的社区刑仅靠工作人员教育管理,让民众缺乏安全感。
2、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缺乏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公众参与缺乏制度化。从社区矫正公众参与的现有实践看,公众参与途径、参与的互动性、过程公开以及责任承担等程序方面的规则不足,致使公众参与效果不佳,流于形式。另外,公众参与还过于随机和偶然,组织化缺乏,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愿望易落空,其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易被挫伤。
3、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缺乏立法的规制
两高、两部2003年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仅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作出了批示,而对于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权利、义务、保障和责任及公众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后,我国《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虽采取立法的形式首次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但都未就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4、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能力缺失
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服务、帮教以及罪犯监管多方面的专业性工作,公众只有具备法学、心理学等各科综合知识才能有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分析公众参与治理的责任链时,美国学者博克斯曾经指出,责任链的破坏是由个人知识缺陷造成的,公众与管理者的有效对话与沟通取决于公众参与者的能力,将会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显然,我国民众的知识素养和能力尚不具备有效参与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众明显是缺失的。
三、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完善构想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有效的参与路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普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1、利用大众传媒,加强宣传,转变公众观念
社区矫正是是一种新型刑罚观念,公众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在该制度推行过程中,利用大众传媒大量传播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逐步转变公众的认识,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社区矫正能够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完善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科学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法律规定若缺失,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很随意,矫正效果就会缺乏稳定性。目前我国法律对公众如何参与、责任如何承担等方面并未做出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社区矫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要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还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把优秀人员录用进来;采用科学的奖惩机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严格工作纪律,同时还要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平台,方便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等等。
3、强化教育培训,建设优秀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能力,很少有专业人士,预期的矫正效果难以达到。反观国外社区矫正的参与者大多经过专门培训,一般都会接受专门人员的建议和指导,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分项目、分层次、分阶段的对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派员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考察学习,或派员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社区矫正专业,以此增强公众参与者的业务能力来建设优秀的社区矫正队伍。
在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推动,公众很少自发参与,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应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深入研究,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实际公众参与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评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高莹.现代矫正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刘武俊.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专论[J].中国司法,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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