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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的期刊投稿论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72次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研究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统一战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统一战线工作的一次战略转型。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是指统一战线实现工作任务由全党且主要是统战部门承担向全社会承担的根本转变,发展层级由社会化向法治化的根本转变,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治的根本转变。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根源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社会化。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同步,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并初步建成分散网络型统一战线法治体系。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

  关键词:发表论文的期刊,统一战线,依法治国,统战工作法治化,统战工作转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对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伟大革命,必将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党建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统一战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体力量的重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托、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元素,不仅对依法治国具有巨大能动作用,而且将受到依法治国的显著影响。这种影响集中体现为加速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研究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的内涵与意义

  (一)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的内涵

  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是统一战线工作继社会化之后的又一次战略转型。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是指统一战线实现工作任务由全党且主要是统战部门承担向全社会承担的根本转变,发展层级由社会化向法治化的根本转变,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治的根本转变的过程。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在统一战线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围绕依法治国、依法统战的总目标,紧密结合国情、党情、统情,依法尊重和保障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权益,依法加强和改进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构建统一战线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战线;要推进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法治化,实现统一战线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

  (二)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的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要求发挥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这四个环节中的相应作用。统一战线作为我国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体,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强大力量支持。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必须更好发挥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

  第一,统一战线是科学立法的献策者。统一战线具有智力密集、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特点优势,能够为科学立法献计出力。一是直接参与立法。统一战线成员在我国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能够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出议案,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二是参与立法协商。统一战线成员在人民政协中占有一定比例,能够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出提案,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第二,统一战线是严格执法的协助者。一些统一战线成员担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直接参与行政执法;一些统一战线成员被聘为教育督导员、特约监察员、特约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特约审计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等特约人员,监督行政执法,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方针政策。

  第三,统一战线是公正司法的参与者。一些统一战线成员担任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直接参与公正司法;一些统一战线成员被聘为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等特约人员,助力公正司法。统一战线还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积极作用,能够促进公正司法。

  第四,统一战线是全民守法的维护者。统一战线成员在我国人口构成中占有不小比例。他们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带动全体社会成员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统一战线还能在文化、教育、法律等工作领域,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法治创建活动、公共法律服务等渠道,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2.顺应统一战线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根源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社会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战线自身不断发生许多新变化,内部构成日益多样复杂化,工作对象日益细化多元化,范围领域日益社会公共化,统一战线工作社会化、多领域、多部门、多样性的特点日益显著。做好新形势下的统一战线工作,不仅是党委及其统战部门的事情,而且是涉及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等全社会的事情;不仅要依靠政策,更要依靠法治;不仅要实现制度化,更要实现法治化。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有利于将党对统一战线的大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加强和改进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有利于正确处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突出法治对统一战线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增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战略性、系统性、主动性、实效性,更好地发挥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

  二、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的历史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不但注重发挥统一战线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而且日益注重以宪法和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为依据,运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与统一战线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为有效开展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了法治基础,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明确统一战线的宪制地位   宪法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注重与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组建革命统一战线,注重同国民党抗日派和其他抗日党派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注重同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各界人士建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了统一战线在夺取革命胜利中的法宝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统一战线更是以协商建国的方式参与制定《共同纲领》、组建国家机关等国家政权建设,发挥了参与构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的制宪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国宪法及时反映统一战线历史地位、内部构成和范围对象的这种变化,明确写入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民族、宗教、祖国统一等内容,确立统一战线在我国国体、政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框架中的宪制地位。这是统一战线在现当代以来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发挥巨大历史作用的制度化、法治化反映,是统一战线参与我国国体、政体创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必然产物。统一战线获得宪制地位是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的最高层级,是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法治化的根本依据。统一战线工作的宪法化,有利于巩固和凸显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体现和夯实我国政权的共和特征和民主基础;有利于实现和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有利于凝聚和扩大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力量,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治理功能,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推进多党合作的法治化

  我国不断推进多党合作法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调节、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把多党合作制度载入宪法。1993年3月,中共中央采纳民建中央书面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就以宪法形式确立了我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党政治格局。二是把多党合作有关问题在部门法中予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防教育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多部法律的有关条款涉及中国共产党的地位、职能和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的义务。三是把多党合作纳入党内法规体系。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把“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总纲。中共中央分别于1989年12月30日、2005年2月18日、2006年2月8日、2006年7月24日、2012年2月2日,颁布实施《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

  (三)推进民族工作的法治化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民族法治体系,不断推进民族关系调整和民族事务管理的法治化。一是以宪法形式规定民族有关问题。1982年,宪法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情、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主题、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国民族法治建设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准则。二是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体系。一方面,制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1984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2001年2月28进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用于调整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律法规体系。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2005年5月,颁布《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此外,有关地方不断制定完善实施条例、单项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截至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根据本地实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少数民族散居的10个省、直辖市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

  (四)推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我国不断完善宗教法制体系,不断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据有的学者统计,我国现有宗教相关法律体系构成如下:1.宪法;2.相关法律(18部)――《刑法》《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会法》《劳动法》《兵役法》《广告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红十字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国务院行政法规(5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4.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7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5.省级地方性法规(24部),涉及天津市、青海省、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江苏省、海南省、陕西省、山东省、安徽省、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四川省、辽宁省、重庆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等省市;6.省级地方政府规章(9部),涉及甘肃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省区市;7.省级以下市、县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8.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宗教事务管理逐步由依据政策转到依据法制,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五)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法治化

  我国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一是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我国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日益明确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工作原则。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 年,宪法修正案从经济体制的角度确立了私营企业财产保护的宪法原则,专门对私人财产作出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是日益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体系。国家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07-01)、《外商独资企业法》(1986-04-12)、《民法通则》(1987-01-01)、《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07-01)、《合伙企业法》(1997-08-01)、《外商企业法》(2000-10-31)、《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01-01)、《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01-01)、《物权法》(2007-10-01)、《企业所得税法》(2008-01-01)、《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02-19)、《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12-29)等法律法规。此外,各地还相继制定了私营、个体企业条例,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

  (六)推进港澳侨台工作的法治化

  我国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一国两制”的实施,依法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依法保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03-05)、《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1996-08-2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12-0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07-01)、《反分裂国家法》(2005-03-1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1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5-14)、《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2012-08-30)等。此外,不少地方制定了华侨捐赠条例、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由上可见,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同步,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相关条款为根本依据、以相关部门法为基本依据、以党内法规体系等为重要内容的分散网络型统一战线法治体系。这为今后继续推进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转型的未来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统一战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要善于运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不断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继续推进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

  (一)依法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权利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已经基本实现法治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已经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立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已经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立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已经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立法。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制度方面已经有《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立法。然而,唯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基本政治制度没有专门立法,即没有把党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大政方针政策用专门的基本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14年12月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指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积极引导所联系的广大成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既要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也要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参政议政,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贡献。”[3] 依法参政议政,前提是有法可依。要尽快启动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立法,解决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随意性较大、权利保障不够、民主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政治格局,有理有法有力回应西方国家对我国政党制度、政治协商的种种指责。

  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立法不是一般的、抽象的政党立法,而是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立法;不是规定、明确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权力”,而是通过立法保障执政党和参政党合作协商的“权利”。要在不向国家权力机构倾斜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协商法》,把党对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工作的大政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法的形式规范执政党和参政党关系,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地位,保障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保障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监督权利,保障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确立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的职能与任务,充分发挥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作用,充分体现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多党合作、协商民主的自觉自信。以法的形式保障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和决策实施之中,把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司法协商、特别协商、基层协商、社团协商等衔接起来,构建系统完备、环节完整、程序合理、运行有效的政治协商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专门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以法的形式建立政治协商问责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未经协商或者违反协商程序而进行决策、选举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4]。  (二)依法做好民族工作

  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立完善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更加完备的民族法制体系。第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化,增强法律条文表述的规范化、确定性;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化,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整化,对民族区域自治权作出更加完整的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增加违法责任、惩罚措施、监督保障的内容,确立法律解释机制、审查监督机制、平衡争议机制、违法制裁机制。第二,加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点法律法规。要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加快自治条例的制定,推进5个自治区尽快出台自治条例,推进自治州和自治县逐步制定自治条例。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立法,尽快修订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重视加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立法工作。加强民族团结立法,探索制定《民族团结教育法》,实现民族团结法治化,建立全面统一、切实可行的民族团结法律制度体系[5]。加强民族经济社会环境立法,对财政转移支付、资源开发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医药保护等进行立法,更好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第三,制定和实施居住法,依法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第四,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坚定不移地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少数民族干部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引导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学习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二是实现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强化民族事务管理的法治理念,更加重视依靠法治方式管理民族事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民族事务管理的全过程、各领域。强化民族事务管理的平等理念,将所有民族纳入民族事务管理对象之内,实现各民族在民族事务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化。要把刑事、民事问题和民族问题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一般的民事、刑事和矛盾纠纷要依照法律平等处理。要依法抵制渗透、防范和打击极端民族分裂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预防暴恐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要加强对《反民族分裂法》《反恐法》的立法。

  (三)依法做好宗教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宗教法制体系。在现有宗教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占据主体地位,尚无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和管理宗教事务的专门法律。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基本方针政策、重要法规文件,借鉴国外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重要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当代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充分调动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协、宗教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立法积极性,在周密系统调查、严谨审慎论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尤其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由国务院制定《宗教法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改、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自治法规,从而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宗教基本法为主干,包括各项调整宗教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在内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6]。

  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树立依法治教理念,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尽快实现由政策引导向依法治理的转变。依法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人权,依法正确处理和妥善协调宗教界人士和非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团体和非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及其派别之间的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和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运用法律手段,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贯彻“发挥积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即依法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依法遏制宗教极端主义,依法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

  要进一步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制定《民营企业法》,对民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行为规范作出统一、系统、科学的规定,使民营企业获得作为市场主体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国民待遇”。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在市场准入制度、反垄断、技术创新、资金扶持、产权交易、税收等方面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要加强私有产权保护,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富有特色的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要支持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妥善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案件,支持商会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仲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化解非公有制企业的民商事纠纷。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立法,依法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推进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要加强对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做市场公平竞争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实践者。

  (五)依法做好港澳台侨工作

  一是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实施。坚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提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水平。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努力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7] 加快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   二是依法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把依法反“独”促统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细则》《反“台独”行为法》,设立“国家统一功勋奖”,对促进祖国统一、反对“台独”分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设立“台独罪”,依法通缉惩处组织、领导“台独”活动的首要分子,依法奖统惩“独”、反“独”促统,切实把《反分裂国家法》落到实处[8]。制定《两岸人民关系法》《两岸交流合作法》,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加强两岸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依法保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科学界定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厘清重点法律名词概念,补充规定执法主体及罚则,增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9]。认真清理和完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规定,制定《台湾同胞权益保护法》,确保台湾同胞权益规范的权威性、确定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制定《香港同胞权益保护法》《澳门同胞权益保护法》,依法保护港澳同胞权益。制定和完善涉外涉侨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涉侨法律执法。主动了解海外侨胞的法律需求,加大对他们的法律援助,引导海外侨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提高统战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要把宪法和法律列为统战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提高他们的法治素质,增强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促进他们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加大党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做好法律界党外代表人士的服务和引导工作。

  参考文献:

  [1] 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推进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就《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答记者问[N].中国民族报,2011-08-12(1).

  [2] 刘澎.中国宗教法治化的历程[EB/OL].中国民族宗教网,(2013-02-01).http://www.mzb.com.cn/html/ Home/report/368471-1.htm.

  [3]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N].人民日报, 2014-12-06(1).

  [4] 罗振建,林华山.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81.

  [5] 程云杰.中国更加注重民族团结的"法治思维" [EB/OL].新华网,(2014-11-03).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4-11/03/c_1113098168.htm.

  [6] 罗振建,林华山.转型期宗教事务公共管理创新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5):42-47.

  [7] 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2-21(2).

  [8] 罗振建.台湾同胞中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统战工作研究[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1):30.

  [9] 金荣.从台商投资大陆的权益保护谈对我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104-106.

《发表论文的期刊投稿论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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