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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论文深圳市监理规范与水利监理规范区别和联系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水力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57次

   本文是一篇水利工程论文,发表在《水处理技术》上,杂志主要刊登各种水处理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成果,尤其是膜技术在水处理、化工、电力、电子、煤炭、医药、食品、纺织、冶金、铁路、环保、军事等领域的应用成果,同时为水资源开发、工业用水除盐、工艺用水处理、超纯水制备、废水治理、水再生回用、海水淡化提供有效的新技术。

  【摘  要】2009年9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JG17—2009),用以指导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深圳市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准则。本文讨论分析该规范与水利部批准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深圳,水利工程论文,监理规范,区别和联系

  2009年9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JG17—2009)(以下简称深圳市监理规范),用以指导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深圳市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准则。本文讨论分析该规范与水利部批准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以下简称水利监理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作为深圳市水务工程的监理人员,在依据水利行业监理规范从事深圳水务工程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必须遵照当地的地方法规,所以分析两套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并用以指导在深圳市水务工程中的监理工作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也是本文的目的和缘由所在。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发行时代和背景及适用范围

  水利监理规范发行于2003年10月23日,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水利部就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相继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活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行。水利监理规范的出台是一种总结,是水利部对从1990年到2003年十几年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总结性规范。

  而深圳市监理规范于2009年9月30日发布,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前在2001年曾发布过《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本次发布是对2001版规范的修订和补充,也是对从2001年以来近八年深圳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总结。而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内容侧重反映深圳市多年来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水利工程论文

  说到底,水利监理规范侧重从行业角度分析,行业特点明显,而深圳市监理规范从深圳市建设工程出发,地方特点明显。两种规范的发布相差近六年,而这六年也正好是工程建设飞速发展、经济建设迅速加快的六年,这期间不论是水利工程还是城市建设工程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城市水利工程概念逐渐模糊淡化,转化为与市政结合的城市水务工程,这一点在深圳等大中城市尤为明显。从该点也验证了在深圳地方从事水利(水务)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结合使用水利行业监理规范与深圳地方监理规范的必要性。

  二、两套规范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方面的区别、联系及侧重点

  1.深圳规范更为详细和具体,是操作性的规范,而水利规范则主要强调宏观管理,是指导性的规范

  深圳市监理规范纵向上,从施工监理准备到工程竣工验收至工程质量保修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编制,在横向上分别从监理单位到总监到监理员,从监理规划到技术文件审批,从材料控制到计量支付,从工程交付到监理文档移交又分别详细阐述,这与仅从纵向发散的水利监理规范相比详尽很多,也更具操作性。而水利监理规范很多宏观方面的指引,侧重要求监理人员落实合同及相应规范,指导意义更大些,如在第一次工地会议这条规定上,水利监理规范只是指出会议的时间等,会议内容也只是简单宏观描述,而深圳监理规范就非常明确的指出了会议的主持单位及参加单位,并明确的规定了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的7条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对第一次工地会议的重视,而这点在水利监理规范中体现不是很明显。

  2.深圳监理规范强化工程测量与观测意识,提出工程障碍处理概念

  工程测量对工程的影响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以往的水利水电工程给人的感觉是大而粗,这在水利监理规范上也有体现,如水利监理规范第6.2.8条,仅仅指出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测量方案审批、测量过程监督、测量成果确认或者抽样复测和参加联合测量。而深圳监理规范还提出要承包人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保护,并提出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必要的观测及按规范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观测等方面内容。这些作者认为是与深圳的地方特色有关的,深圳工程大都在城市内,地下管线及工程周边建筑物较多,关系错综复杂,如不加强观测势必产生较大恶劣影响,而传统水利项目大都在偏远的山区等,周边的建筑较少,影响也就相对较小了。该点说明了在深圳从事水务工程监理,要严查周边环境,有必要的时候必须严格做好相关观测分析活动。

  另外深圳监理规范提到工程障碍及处理这一概念。障碍,通俗讲就是拦路的东西。工程障碍也就是指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工程开展的东西。工程中有些障碍是可以预见的,而有些是不可预见的,也就是一种风险。如工程与燃气管道交叉,如何清除燃气管道的影响,这就是怎么处理和清除障碍,这种障碍一般是可预见的,而工地突发性大面积工人疫情等就是不可预见障碍。在以往的各种监理规范包括水利监理规范中虽然也有提出工程风险或者化石文物保护等类似障碍的条文,但都没有明确提出工程障碍的概念,这次深圳监理规范就明确指出了工程障碍,而且对监理单位如何处理障碍,在障碍清除中扮演什么角色都予以了说明,主要是报告和督促办理相关许可。

  3.深圳监理规范对分包工程管理更为严格

  深圳监理规范对分包工程管理更为严格,对于不合格的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可以将其“炒掉”。在工程建设中,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一些不合格的分包企业或“黑心包工头”成了工程建设管理中切不掉的毒瘤,很容易引发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建设主管部门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此次出台的深圳市监理规范中,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具有重大的监督责任。根据规定,监理单位须在事前全面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等问题,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具有某种形式的“否决权”。规范规定,在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监理机构有足够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而在水利监理规范中却没有明确对分包单位的换退机制。

  4.将工程材料、半成品与构配件和设备分开,对设备方面更为重视,并在工程验收中提出“特殊检验与试验”的观点

  工程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历来是监理控制的重点,尤其是工程材料及半成品和构配件,是关系工程质量的前提。监理对这些的进场控制也是几乎所有规范所明确的。但在水利监理规范中,对设备的定义强调的是工程机械设备,不构成工程主体或者任何一部分,而深圳监理规范将设备单独作一节,该设备则主要是指将构成工程主体或某一部分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自行采购的设备,如空调系统等机电设备。这也是与深圳工程实际紧密相连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的进步,设备的集成化加强,采购合适的设备用于工程实体中既能加快工程建设节奏,又能更好实现工程目的和效果。但设备采购必然引发出对这些采购的设备如何监督管理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无疑走在了前列。在深圳市监理规范中规定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在工程结束即将进行质量验收时,若项目监理机构对构件或结构的质量有怀疑,均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与水利监理规范相比,肯定了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存在,同时也建议应委托专门的机构来检测,但应注意,这些行为均是当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是建议发包人做的,发包人才是行为主体。

  5.首次以行业规范的形式明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

  在深圳市监理规范中将安全生产监理的组织、规划、实施细则及内容和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将安全工作置于与质量工作同等地位的高度,明确了监理的监督、报告、检查等权利和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给予了监理前所未有的权利,如新的施工监理规范明确指出,当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该部分内容有两点结合,一点是结合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另一点是结合了深圳市及广东省的地方特色,要求监理单位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监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及上岗证等。

  在深圳市监理规范中,虽然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了明确,但无可否认的是。这套规范是对监理进行保护的规范,如很多条文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理的要求,监理机构的责任是报告,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23.4.12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3.4.13当施工现场发生施工安全方面的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

  所以监理人员不用压力过大,只要明确工作内容,该汇报时及时汇报就好了。同时做好相关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文件,做好应作的巡查、旁站等,就能确保工作到位,万无一失了。

  三、可能产生的影响

  新的深圳市监理规范章节内容更加完善和规范,技术含量高,指导性和管理更加贴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运作。而水利监理规范作为行业监理规范其宏观的指导意义和要求准则也更适合大型水利工程,两者各有优劣,应在工作中分别采用。当然新的深圳市监理规范的出台必然会对下一步水利监理规范的改版产生影响,可以预计下一步的水利监理规范更新,必然会涉及城市水务工程,必然涉及安全生产监理,所以作为监理人员及早按深圳市监理规范要求做好这两点也是至关重要的。

  综观深圳市监理规范,其更注意规避责任,明确哪些是业主要做的,哪些是监理应该做的。深圳监理规范更接近国际上的咨询服务角色,而水利监理规范更强调工程管理中公正的第三方角色。总之,从实际出发,在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中结合使用,才能更好的做好深圳市水务工程的监理工作,更好的指导工程开的展,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安全。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3.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7.

  [3]《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JG17—2009)深圳市建设局 2009

《水利工程论文深圳市监理规范与水利监理规范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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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水利工程论文深圳市监理规范与水利监理规范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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