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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6-08-22浏览:21次
在保险建设管理中旅游中的新保险应用条例有哪些呢,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已在某些方面认同了人的心理损失。例如,当客人在饭店餐厅就餐时提出某道菜有问题而经检验确认时,餐厅的工作人员往往会为客人换一份新的,并同时增加供应诸如一杯饮料之类的东西以示歉意。从赔偿的角度看,重换一份新的就是对客人所受物质损失的赔付,而这一杯增加的饮料则是对客人心理损失的赔付。
摘要:在国内旅行社已为海外游客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了保的情况下,建议旅行社采取以下对策,来处理受伤害者的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的赔偿问题:‘1.做好自身工作,“补偿受伤和未受伤海外游客的心理损失。
关键词:保险制度,意外保险,保险论文
1.海外游客。海外游客一般都愿直接或通过旅行社向海外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这恐怕主要因为:如果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投保人从海外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绝对额(以硬卜通货币为参照系)较之中国大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高。当然,其前提是投保费也相应要高。正因为如此,一些海外游客在大陆发生意外后丫并不立即一向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索赔而宁愿回国后向其投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例如1991年3月,广西旅游总公司所组团队中的一位加拿大老太太,在桂林游览时因意外事故摔断腿骨,她就将医院诊断书和医药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去向其投保的公司索赔。
2.海外旅行社。如果说在l习90年白云山机场事故之前许多海外旅行社(特别是一些港澳台旅行社)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而不愿为客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几乎所有的海外旅行社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或多或少地为客人购买了保险。例如,香港的旅行社一般都为客人购买5港币相应最高赔偿额为5万港币的旅游意外保险。
3.国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一般都会在国内保险公司为自组外联的海外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这样做主要是因为:(1)它们必须执行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二F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实行统一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2)旅行社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特别是1990年白云山机场事件之后;(3)从1990年开始执行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险实施细则》)中规定:“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20天以内(含20天).”保险费“一律按每人次20元外汇人民币收取。超过20天的,每超过一天,每人次按1元外汇人民币增收”。这一保险费率对海内外旅行社来说在经济上都是可以接受的,L因为国内旅行社是将其打人成本向海外旅行社报价,而海外旅行社则认为这些费用同整个旅行费用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
保险论文:《保险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思想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积极研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为目的。本刊主要登载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方面的文章,侧重应用理论,对实践有指导性。本刊还重视开展国际保险市场的理论研究与交流,为适应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理论体系而努力。
4.承保的中国大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然认为其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统一制定的《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而进行的投保和赔偿是合理的:(1)根据《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保险公司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正本及医院医师诊断书赔付”。既然海外受伤害游客已将医师诊断书和医院收据正本拿去向海外的保险公司索赔了,大陆的保险公司当然就不应再赔付。(2)之所以出现L“物比人贵”的情况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医疗费本身就很低(如果与国外相比则更低)。(3)《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况且,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也很难度量。喊实质上,以海外游客、,海外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为一方,同以承保的国内保险公司为另一方的上述分歧及其解决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多次投保与多次索赔问题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惯例中关于“货物”的多次投保的赔偿的做法并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人”,因为任何一种货物都有其本身的价值量限额,而人的价值是不可限量的。所以,旅客对旅游意外的多次投保应可以多次索赔。建议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协商,允许已在国内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受到旅游意外事故伤害的来华海外游客,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及医院医师诊断书的复印件(正本当然更好),向承保的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索赔(或由国内旅行社代为索赔)。协商规定“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采用“列举法”容易为旅行业界和保险业界所接受。从旅行社的角度来看,?“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中国境内的医院限于条件不能治疗而刁经中国医院出证明必须离开中国进行治疗的;(2)中国境内的医院限于条件未能确诊而在境外的医院重新确诊的;(3)海外游客因假期已满必须赶回去边工作边治疗而不能留在中国境内的医院医治的。当然,.这种“特殊情况”的规定需与保险公司方面共同协商,才能最后确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在大陆旅游的海外游客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表示“对中国大陆的治疗没有信心”而要求在境外的医院医疗的做法,是不能作为至少不能全部作为“特殊情况”来处理的关于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的问题所谓连带财产损失,是指海外游客因旅游意外事故卜导致人身伤害后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和增加的支出等货币损失。主要包括:(1)因受伤后不能在旅游假期满时按时赶回公司上班,而被其供职的公司或老板扣发的部分或全部的工资和(或)一奖金,(2)因受伤后恢复身体而支出的住院期间及其出院后一段时间的营养费;(3)住院期间支出的伙食费;(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特别护理费。隐形生理损失是指旅游意外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海外游客确实遭到的、且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损伤:(1)受伤害者当时因无明显外伤或明显疼痛而没有去或没有被送到医院检查,从而在中国境内没有被发现而在出境后经境外医院检查出来的人体损伤;(2)中国境内医院限于条件在当时没有检查出来而在境外医院检查出来的人体损伤;(3)因受伤害而造成的疼痛反应。心理损失是指所有受伤和未受伤的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发生后导致的不良心理反应。主要有:(1一)当时受到的惊吓和由此产生的心理障碍和心理阴影;(2)因对旅行社事故处理上的异议而产生的不满;(3)因对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处理和赔付有异议而导致的不满。如果海外游客没有因旅游意外事故而遭致人身伤害,就不会有上述几种损失,因此,要求相应的赔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
(1)旅行社领导应立刻分赴事故现场、旅游团下榻饭店和医院等地点慰问包括受伤和未受伤的全体游客,(2)应立刻将所有旅客送医院检查4,‘不能只在饭店或其他设备简陋的医务室简单检查一下就了事,以免事后在有关索赔中和游客回国检查后节外生枝;(3)尽快在某一顿餐饮上适当增加餐饮标准,以示慰问。2.代受伤害者向事故肇事者及其单位索赔。这种索赔适用于旅行社方面的司陪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完全没有责任,即责任完全在对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除了应当要求肇事者及其单位赔偿财产(如车辆等)损失、旅行社‘受伤害司陪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之外(受伤害的海外游客的医疗费等由已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还应要求其赔偿受伤害的旅客和旅行社司陪人员的如下费用:(1)为补偿连带财产损失的各主要方面的全部费用,(2)为补偿隐形生理损失而必须支付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3)为补偿心理损失而必须支付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这种索赔的手段或方法主要有:旅行社通过事故处理单位(如交通事故处理卿嵌通安全管理部门)与肇事者及其单位进行,民事协商解决;(2)必要时应通过民事诉讼。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这种索赔的手段或方法应得到旅行社方面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实际运用。3.代受伤害者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在旅行社已为旅客在保险公司投了保的前提下,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肇事者,如客人因自己行走不小心(弄非不听旅行社人员的劝阻)而摔断腿,等等;(2)肇事责任部分或完全在旅行社的司陪人员方面,如交通事故部分或完全责任在旅行社的司机。在上述情况下,旅行社除了应代受伤害的旅客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取根据《实施细则>>$l:I双方协商规定的“特殊情况”等规定而必须赔付的费用外,还应向其力争以下赔偿:?(1)为补偿连带财产损失的各主要方面而必须支付的一部分费用;’(召)为补偿隐形生理损失而必须支付的一部分费用;(3)为补偿心理损失而必须支付的一部分费用。当然,这三方面的赔偿在目前是较难争取到手的,因为各地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红头文件”及其相应的《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的精神执行的。因此,治本的办法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各方面的研究并积极向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形成新的、更合理的《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这样,才能使旅行社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连带财产损失、i息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有法可依。
在此,必须着重阐述一下索赔心理损失的前提问题。如果说连带财产损失和隐形生理损失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尚能为国内人士所接受的话,那么,心理损失的说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为国内人士(特别是保险业界人士)所难以接受。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目前多数国内人士对,合理损失尚无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正是索赔,已、理损失的首要前提。我们应当看到:(曰心理并不是完全抽象的人的意识或精神范畴,心理损失(如受到的惊吓,对某事件、事物的不满或抱怨等)都是可以度量的。(2)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物质决定精神,但精神对物质有巨大的反作用。因此,不可小看或忽视海外游客在华旅游期间因旅游意外李故而造成的心理损失的各方面,它们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涉外旅游业的声誉和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声誉和发展。(3)尽管我国的海外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同我国的进出口商品保险一样同属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保险,但前者主要是对人的保险,后者仅是对物的保险。既然是对人的保险,就应对人的心理方面的问题有所反映。(4)事实上,又如,我国在民事和刑事判决中都有“身心遭到重大损害”或类似的说法,这就是认可了“心理损失”这个范畴。.使索赔“心理损失”得以实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要能准确确定和度量海外游客在华旅游期间因旅游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心理损失”。为此,必须做到:(1)要有专门的人才—心理医生;(2)要有专门的、其诊断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心理医疗甄别机构;(3)要有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可以量化的心理损失度量标准。
《保险类论文参考游客意外保险赔偿制度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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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保险类论文参考游客意外保险赔偿制度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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