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职业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2016-09-23浏览:31次
在职业教学中分为好几个专业,在法学职业教学管理建设中有哪些新的应用方式呢,我们要怎么理促使现在法学的教学管理新改革呢,文章就是有关对法学教学管理的一个全面的介绍。
摘要:我国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为本科(第二、第三批)层次,而美国将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为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尽管教育层次不同,但在职业定位方面,独立学院比公办高校,与美国法学教育似乎具有更多共性。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可以从美国法学教育中获得相应启示。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职业教学管理,职业教学论文
一、独立学院兴办背景下的法学教育
独立学院能在二十一世纪初蓬勃发展,得益于我国高等学校教学教育改革尝试。“优、独、民”是教改政策驾于独立学院的办学方针,前教育部部长周济将“优”字置于首位。兴办之初,独立学院倾注于解决资金筹集、校园基建、师资引进、生源拓宽等教学“硬建设”。历经十多年的积累,独立学院外在的“独立”、“民办”属性现已明晰,在校园、产权、招生、财务、文凭、责任等方面完成与公办高校分离。但遗憾的是,作为教育本源的“软建设”则相对滞后,独立办学的内在“优势”发挥不显著,表现为专业建设鲜有突破,人才培养稍逊特色。除了坐享被征集公办高校的品牌资源,独立学院与纯粹的民办大学几乎无异。毫不讳言,独立学院的发展现状是,未成熟的教学机制和模糊的育人理念支撑着生源庞大的院系实体在运作。
受制于独立学院的建设瓶颈,法学专业教育也不尽人意:16门法学核心课程被中规中矩地排课授课,毕业论文也按公办高校的套路不明就里地开展。尽管部分独立学院在不同程度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尝试,但这些探索不够彻底,未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桎梏。案例教学虽然能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感知,但因案情往往被预设或节选,教师在课堂分析静态的案例,本质上仍是理论主导式教学,难以训练学生法律实操技能。模拟法庭活动能让学生熟悉案件审判流程,但毕竟是模拟、演习活动,着重在审判程序的有序进行,难以在证据收集、事实调查、举证质证等关键环节深入铺展,缺乏诉讼对抗的真实性、辩论思维的发散性。囿于公办高校惯常的教学思维,独立学院的其他教学活动也只是在固有的教学轨道上“安分守己”地进行。
针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上述弊端,教育学者往往径直从学校方面寻找原因。本文拟变换观察视角,从法律执业层面寻找独立学院法学教育问题的症结及解决途径。
二、以法律执业审视独立学院的法律教育
对学生未来执业定位不准确,容易导致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产生错位。事实已印证如此。独立学院习惯按公办高校的标准和要求为学生预设职业发展方向(通常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列在培养目标或就业方向之首),并据此围绕“如何培养学生按该既定职业发展”来组织教学活动。然而,我们逐渐发现独立学院为学生“规划”的职业和毕业生“实际”的执业大相径庭:学生要么难以进入学校“期望”的单位就职,要么感到在校期间受教的知识和受训的技能难以满足实际岗位的需求。对此,负责教学活动的学校未从外围的法律职业进行反思,只简单地归结为自身师资不足、学生学风不善,并一味通过壮大师资力量、强化学生管理来推动学生往规划的职业靠拢。事实上,这是一厢情愿的育人理念,忽视了人才培养的现实基础和终极目标,即“培养的毕业生现在和未来主要从事哪些职业”。在罔顾学生执业需求的情况下,即便教学资源多么优厚,教师队伍高学历、高职称,也只能在招生宣传册上增添美誉,难以使毕业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以连续十年蝉联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榜首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为例。自2000年开始办学至2004年7月,该校新闻与法学学院培养出来的11届毕业生共5902人,其中考取公务员、选调生83人,占1.41%;考取硕士研究生202人,占3.42%;出国留学33人,占0.56%。
上述就业结构显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成效绝非研究型学术精英,本科毕业后选择继续进修,并最终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学生为数不多;大部分毕业生也未能如愿跻身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等实务部门。近年来,因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法院、检察院在审判辅助、审判执行、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主要业务部门的招录过程中,已优先分配大量名额给研究生、海归学子等拥有更高教育背景的毕业生。随着公检法体制改革的推行,公务员招录时也更青睐拥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社会考生。这些因素客观上阻断了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进入正统法律实务部门的通道。即便小部分能进入公检法机构,通常只是担任办公室文秘、法庭安保、司法警察,从事档案管理、后勤保障、提解押送、外出执行等相关辅助工作的合同工,能享有正式编制、接触核心法律实务的学生实属不多。客观而言,诸如立法者、司法行政人员、法学科研人员等法律职业角色,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相去甚远,短期内难以普遍成为该教学层次学生的职业宿命。倘若独立学院仍执意将党政机关、公检法机构、法律科研单位等小众职业视为学生就业标榜,并以此定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则学生在受教育期间的专业优越感和职业荣誉感将会在择业过程中逐渐消逝,取而代之的是知行不一所带来的困惑。
从专业和职业相关性分析,法律教育似乎不尽人意。“综合院校法学毕业生从事与专业相关工作的比例只有47%,专门法学院校法学毕业生的专业相关度也仅为60%。”“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布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
当然,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难以涉足华丽的法律职业,不能以此全盘否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价值。在知识融合、学科交叉、就业严峻的形势下,跨专业就业将成为一种趋势和常态,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将持续分流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对此,独立学院的应对措施应当是,逆向转变育人思路,以毕业生“普遍从事哪些职业”,而非“应当从事哪些职业”,作为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立足点,继而因材施教。
三、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既然党政机关、公检法机构和法律科研单位都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执业的主流方向,学校应当放低心态和姿态,结合毕业生“应用性”(如律师)、“辅助性”(如秘书)、“广泛性”(如跨专业就业)的执业特征,寻求适宜的培养模式。
在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学教育实现了由学徒制培养模式向职业教育模式的转型,其法学院也从“强烈关注理论研究的精英学院,到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机构”。美国大学不直接面向本科生开设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拥有其他学科背景,原因是法学被认为是渊博之学,随着法律日渐渗透在社会各领域,孤立地学习法律理论已经不合时宜,需要结合跨学科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才能更好的感悟、理解法律。这和我国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是相通的,两者都特别注重法学与其他专业、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融合,只是顺序相反:美国学生对法律的研习,建立在跨学科的知识和实践基础上;独立学院法学学生毕业后,将法律知识应用在不同领域的工作中。
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直接从法学院的毕业生中招录,而是从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遴选。因此,法院、检察院不是法学在校学生能“直接”规划的职业领域。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不需要那么多像我国以立法者角色自居的法律研习者和造法者,需要更多的是像律师一样思维的法律实践者,从常年累积下来的判例中汲取法律知识和理论,并在实践操作中运用法律程序和技巧来解决现实的问题。律师普遍存在于美国社会各个领域(法学院里的老师通常也同时是律师),使得美国法学教育带有明显的职业特征,教学活动都是围绕培养律师而开展,甚至连法学博士的培养目标也专注于此。
围绕法学毕业生的职业特性,美国法学教育做出很多努力。考虑到律师未来执业所涉足领域的广泛性,美国法学院普遍为学生开设多达上百门的课程。哈佛法学院2008-2009学年教学计划中显示,学院总共为各类学生开设有279门课程,除了传统讲授式教学之外,还有讨论课、读书小组、小型专题研讨会、法律诊所、问题与理论等多种形式的非讲课式课程。与此同时,美国法学院赋予学生更多的选择空间和自由,通常规定选修课程的学分是必修课程的2-3倍。一些选修课程虽然未必直接与法学相关,例如伦理、心理、证据处理、金融等课程,但这些课程被引入法学课程体系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与法学发生契合,使法律思维在不同领域中得到训练和验证。结合本科期间其他专业的知识背景,美国法学毕业生(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变得相对多样化,面临社会问题时的思考维度也相对宽阔,因而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能游刃应对。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职业涵养相辅相成。早期的“布莱克斯通教学法”中,教师们早已不再单纯就法律而讲法律,而是“将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论融入法律中分析法律的原则。”哈佛大学法学院兰戴尔院长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更是“融合了法学理论、课堂教学方式与法律职业诉求的体系化方法”;随后,“肯纳将案例教学法的重心从内容转向了方法”,并将案例教学法“发展成作为一名法律人所必需的思维训练方式”。以法律诊所为重要载体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则“适应了司法竞技主义与对抗式诉讼的需要,是法律人专业化大背景下的一项改革,也是法律职业所面临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困惑的一种妥协”。
由此可见,美国法学教育在不同阶段所形成的典型教学方法,均是以职业为导向而对传统教学革新后的成果,并被固化为法学专业的基本教学方法,而非仅仅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补充。这种大刀阔斧的改革魄力和成功的教学经验,值得我国独立学院学习和借鉴。
《职业法学教学管理论文独立学院法学职业教学管理方式应用》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下一篇:核心期刊如何投稿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