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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有哪些保护权益
在当前著作权中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等种类,在这些种类当中都会受到对应的法律保护权益,在这些条例之中要怎么来加强对现在这些著作权的应用是现在很多著作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小编总结了一些有关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事项,供大家进行参考:

1.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完全不同,导致对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对传统摄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原始的胶卷底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但是,对于数码照片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因而照片的复制极其简便,而且复制并未改变数字信息,使其可以对网上和硬盘里的数码照片随意复制,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
2.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明力大于已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在我国,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因此,作者若能够提供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明其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证明力将当然大于上述已经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
3.利用创作过程的唯一性综合认定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
4.数码照片著作权人可运用多种方式避免纠纷产生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无法确认权属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数码摄影作品完成后,作者可以首先在纸质的报纸、杂志发表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并保存该报纸、杂志,一旦将来作品被侵权,报纸、杂志便可以证明著作权的归属。
其次,数码摄影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可以及时把含有该作品数码底片的软盘提交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将软盘封存并注明作者名称、收到的日期,作为公证证据,这在证明效力上比其他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要强。
再次,还可以通过对原创性数码摄影作品的登记来保护合法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享有著作权,并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著作权权属纠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愿登记的作品予以形式上的著作权确认,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作者在完成数字摄影作品后,即将该作品的数码底片储存在软盘中或者将作品打印在纸张上,然后将软盘或纸张装入信封并密封,到邮局以本人为收件人寄出。作者在收到密封的物品后并不启封,而是完整地保存它。一旦发生纠纷,信封上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即能证明作品的完成日一定在该日期之前,而侵权日期肯定要晚于作品完成日期,从作品形成时间上证明权属,借此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以上这些是有关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一个相关的介绍,对于详细的著作权信息要求大家可以来咨询职称驿站的在线编辑人员,他们会为你做相应的介绍指导!
《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有哪些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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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有哪些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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