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31浏览:22次
文章是一篇保险论文,主要是对现在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发展应用技巧的要求等等,本文选自:《保险研究》,《保险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思想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积极研究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为目的。
摘要:在现在的城乡关系基本格局下,一方面,农民可以依照市场信号到城市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依然保留着其身份的标志—农村户口,并被隔离在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种硬性的制度约束和软性的市场约束的交互调控作用,造就了我国农民工这样一个庞大特殊的群体。如何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将是有待我们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管理,保险应用,保险论文
一、农民工的流动问题
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的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主要是经济原因取代社会原因成为了影响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而发生机制也由计划组织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占主导地位。而且随着农村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逐步转化,农村经济从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农民阶级的内部结构也出现了重大分化,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从事其他行业的过渡性农民越来越多,这些由农民阶级分化出来的就业职工,即为“农民工”。
流动人口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流动,人力资源本身处在不停的流动变化中,人力资源所服务的单位发生转移的现象就是人力资源流动。而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几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就是全社会范围内所有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它表现为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从西部流向东部以及城市中人力资源的跳槽等形式。所以农民工的流动也属于人力资源流动的一种形式。
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弱化的今天,作为中国人口迁移主体的农村人口正在获得更大的自由迁移的权利。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约占我国农村迁出人口70%以上的人选择迁人了城市,构成了我国农村人口迁移的主流。而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在市场主导作用下,人口向东部沿海地区的集中化迁移趋势不断增强,虽然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已初见成效,但东西差异的基本格局仍会长期存在。
但农民工以及他们的乡—城迁移,还基本上属于“非”户籍迁移。根据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分析,我国非户籍迁移人口以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占81.3% ),迁移原因以务工经商为主。他们中绝大部分迁移到城市后难以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在城市工作之后还要迁返农村,使自己人户合一。由于他们迁人城市就业生活的时候,户籍仍在农村,所以大部分在外务工时没有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在工伤时得不到单位医疗补偿金。总的来说,基于身份和职业的边缘性,农民工阶层尚处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对较低,是我国社会中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边缘阶层。
二、农民工的杜会保障问题
在城乡分割的体制下,农民工从户籍看似农民,从职业角度看似工人,身份的不确定给一些部门界定农民工应得权益以极大的随意性。在一些人看来,农民工进城务工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福利”,劳动和生活条件是可以将就的,社会福利则可以忽略,农民工只是进城务工的“临时工”而已。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给进城务工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在这一点上,从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失业”的再定义就可以看出,我国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开始在逐步进行。新的“失业”定义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的人员。而在此之前,国家统计局统计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标准是: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失业”的新定义不再强调“非农业户口”,这将有助于消除城乡差别,也是政府全面推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的一种重要体现。
其次,就是尽快完善《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劳动法》作为确定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由于受城乡分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到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的现象,因此,其规定的许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无法惠及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的劳动群体,应该根据劳动关系、就业方式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修改现行《劳动法》,并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另外,在现有实际条件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养老等困难,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城镇化是大势所趋,但这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农民工可能会因为市场、家庭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而最终不得不返回农村;一些农民工可能因为经济的、文化的、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而自愿返回农村。因此,为保证农民工能正常返回农村,在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衔接,为农民工正常返回农村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这也是解决我国广大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之一。
三、对我国农民工杜会养老保险实现途径的思考
在我国现有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条件下,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应当在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政策安排。因为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并且流动性强,所以在建设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实施的办法。在适当分类的条件下,设计不同的方案作为政策出台,来供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自主选择。
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较长且有稳定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应当纳人当地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强制用人单位参加;而对不符合条件的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政府可设计专门的政策来平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配套实施。
《保险论文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改革管理政策要求》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保险论文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改革管理政策要求
上一篇:保险投资新管理政策实施运用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