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政合同诉讼发新政策措施_职称驿站
论文发表指导_期刊投稿推荐_期刊论文发表咨询_职称驿站

论文发表指导,期刊推荐,国际出版

职称驿站学术导航
关闭职称驿站导航

论文发表职称晋升 全方位咨询服务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行政合同诉讼发新政策措施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7-09-04浏览:41次

   文章是一篇行政法论文,主要讲述了行政合同诉讼的法律问题和新改革管理措施应用等等。本文选自:《行政管理改革》,《行政管理改革》介绍国外行政管理改革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突出应用性、咨询性和政策性,以高层次、权威性的言论和成果,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的精神和部署,指导行政管理改革的理念和方向,推动行政管理改革深入发展;为政府管理改革提供咨询建议,为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改革体制提供智力支撑。

行政管理改革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当前,人民法院处理行政合同诉讼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处理问题的单向性、解决过程的强制性和公权力性,这种看似有效的处理方式从实际运行上看不利于行政合同的真正解决,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诉讼解决机制

  关键词:行政管理,合同诉讼,法学研究,行政法论文

  一、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问题

  1、没有明确与民事合同诉讼的区别

  行政合同虽然在我国使用广泛,但是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其基本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将行政合同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给予了明确,但是从合同成立的标准上看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在解决行政合同诉讼时,通常会首先考虑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在没有相关依据时才会寻求民事法律解决,这就容易造成案件的民事化,将行政合同诉讼当做普通的民事案件来处理,适用方式混乱,执行标准不分。

  2、案件事由不一

  正是因为法律的缺失,致使在起诉时的理由难以统一或者归纳,没有具体的方向性。比如在起诉中通常出现的情形有:第一,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第二,认为行政主体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而起诉;第三,认为行政主体滥用优益权而提起诉讼等。这些诉讼事由造成行政合同诉讼极为混乱,也给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行政合同诉讼不能调解解决

  由于行政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性质,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由法律进行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所以作为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随意放弃或者免除相关权利或者义务,因此,从此意义上说该类纠纷不能通过调解解决。但是还应当看到,在该类合同成立和履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一直是强势一方,其具有很大的决定权,而合同最基本的要求是合同双方能够平等且意志自由,因此,行政合同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难以符合合同性质,更不利于合同的履行,这不符合世界处理合同诉讼的主流思想。

  4、法院对行政合同判决的形式过于单一

  在行政合同的具体处理上,理论学者和实践部门有所不同,从处理行政合同的法院角度看,行政合同诉讼案件的处理只有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两种形式。但是,在相关的学术理论中,只有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做出撤销的判决,因此行政合同不能适用该类处理方式。同时,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做出过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情况,这些现实中的做法造成行政合同诉讼解决方式单一,难以符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利于诉讼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完善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建议

  1、明确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一建议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赋予行政合同相对人以撤销权,如认为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要求侵害其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其次是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继续履行将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撤销或者无效之诉;最后是在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对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进行干涉时,可以提出撤销之诉。

  2、明确原告的诉讼资格

  行政合同毕竟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合同,既然是契约就要尽量实现合同双方的权利对等,行政相对人具有的原告资格,行政主体也应当具有,同时还应当明确第三人和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这里所提到的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资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即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合同出现侵害国家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而第三人则是指与行政合同具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这一建议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利益,避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通过合同的形式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确立调解制度解决纠纷

  在前面已经反复提到,行政合同也是一种契约,其也是在双方合意、资源的基础上达成,因此,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是起主要作用的力量。在解决这类纠纷时也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使纠纷能够达到双方的基本要求,所以在纠纷发生时开展正常的对话是很有必要的,在此笔者提出在行政合同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4、建议完善判决的形式

  前文已经提到,针对行政合同,人民法院主要有两种判决形式,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这两种形式对于解决行政合同诉讼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相应的确立其他判决形式,如变更判决、给付判决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行政合同诉讼发新政策措施》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行政合同诉讼发新政策措施

文章地址: https://m.zhichengyz.com/p-34414

相关内容推荐
一定不能错过!4本见刊快录用高的核心期刊推荐,覆盖多学科
oa sci生物类期刊有哪些?推荐10本
会计著作副主编评高级会计职称有用吗
肠道免疫相关的SCI期刊推荐9本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要发论文还是出版著作
41本民族学与文学方向AMI收录期刊
土木工程2区sci期刊推荐9本
A类核心学术论文难发吗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马上联系学术顾问

未能解决您的问题?

不要急哦,马上联系学术顾问,获取答案!

免费获取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