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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7-09-22浏览:53次
文章是一篇经济法论文,主要对当前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分析和新条例应用措施等等。本文选自:《当代法学》,《当代法学》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
摘要:由于国家已出台的关于职工持股法律法规一些相关条款往往存在矛盾,在具体操作上,由于法规不规范,操作的灵活性比较大,加上我国企业产权关系复杂,不同企业差别很大,直接导致难以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方法可以依循。只要能得到政府批准,什么样的方式都有可能出现。
关键词:民营企业,经济法学,法学应用,经济法论文
一、职工持股的历史沿革
职工持股计划又称职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t),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产生于美国,最早由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律师倡导。19、20世纪以来,劳动力对产出的贡献逐步减少,资本的作用增加,由于大量资本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凯尔索提出:每个人应同时通过劳动和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面对大部分劳动者缺乏足够资金的现状,必须设计一种筹资技术,使尽可能多的人拥有资产,职工持股计划因此产生①[1][2]。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在8年的时间内,凯尔索律师首先将一家公司72%的股权完成了向职工的转移,70年代,国会给予法律认可,之后迅速发展,英、法等西欧国家也都纷纷效仿。今天,美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达到1200万,占全部劳工的10%,其拥有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
在我国解放初期在农业上开展的初级合作社,在城市开展的供销合作社,都已经体现出职工持股的雏形,但60-70年代之后逐渐被禁止。十五大以后,各地都在努力搞活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改革形式,职工持股会也越来越引起各部门和企业的认识,成为产权改革常用的方法。
全国各地在职工持股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等,开始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由于各地政府的不同考虑,在职工持股上的发展水平也不均衡。
目前,根据笔者了解下来职工持股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种:
1、职工持股计划
由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股票,委托专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运作,职工通过拥有股权获得红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职工福利计划。本文将着重分析职工持股。
2、管理层融资收购
由公司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改变公司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从而达到重组公司的目的。它本质上是一种激励制度安排。
3、经营者股票期权
它赋予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一种选择权利,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按照实现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它是一种比经营者持股具有更显着的激励和约束效果的制度安排。
4、职工经营者联合融资收购
是管理层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的结合,即原有企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共同出资买下公司,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二、职工持股的传统定义和特征
美国所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可以算是其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因为员工持股计划并不对员工保证向其提供固定收益或福利待遇(而这恰恰是典型的福利计划的要旨),而是将员工的收益与其对公司本身的股票投资相联系,因此实际上是将员工收益与企业效益、企业管理及员工本身的努力和贡献联系了起来。按照美国的做法,企业对于年满21岁,且服务达一年以上的受雇员工,依其薪资总额,每年摊提一定比例存入员工股份信托基金中,透过基金的部分提存,以公平市价购入服务企业的股票,而企业每年于提存偿付股票价款后,将股票分配至各员工股份专户。在此期间,受雇员工如欲出售所取得的股票,则企业主有优先承购权,员工退休或离职时,企业必须将股票交付员工[3]。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明确定义职工持股这个法律行为,只有在各地区(17个省市)颁布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或者《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如各地一些规定:
1、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③[4]。
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④[5]。
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⑤[6]。
4、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⑥[7])。
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根据上述各种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我们可以认为职工持股是一种新型的股权分配形式,由企业内部职工委托职工持股会(或由第三者如金融信托机构托管)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并对这些股权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因而职工持股计划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行存在一定限制——即持股人或认购者必须是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2)客体上在权利方面存 在一定限制——职工所认购的股份一般不能申请、交易和继承(如果有约定除外);
(3)利益分配方式上——职工股只能以二次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利润分享;
(4)资金来源上——可通过现金认购、专项贷款、公益金转划、奖励等多种方式实现。
但是,我个人认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我国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职工持股还是存在很多法律属性的冲突和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问题,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没有对民营企业的职工持股进行规范。而最为关键的原因是,现有的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都是基于国有产权分配和职工参与的角度进行,而民营企业最典型的问题就是产权全部属于私人所有。所以很多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时候无法可依,擅自从事,因而也导致了不少真实个案的失败情形发生。本文章将通过有关案例的法律分析,来指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笔者的有关完善建议。
《民营企业职工持股条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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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民营企业职工持股条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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