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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中知识产权新应用措施改革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
发布时间:2018-01-30浏览:46次

   文章是一篇知识产权类论文,主要讲述了经济法学中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研究和整治事项,本文选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政治上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秉承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完善与发展的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理论导向作用。

知识产权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法律制度在我国亟待完善,由于知识产权是法律的产物,与传统的担保物有明显的不同,其牵涉到较多的行政性因素(如审批、年检等)等因素,不像土地、信贷等权利的认定那么直观明确。法律规定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开展和制度构建。

  关键词:经济法学,法学知识,知识产权论文

  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通过设定知识产权担保权来达到融资的目的。为了顺利实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目的,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特点、价值属性以及担保权的内涵。

  1.1知识产权的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房产、汽车、货币等有形资产存在明显的差异,知识产权看不见摸不着,市场前景难以预测性。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否稳定、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后续侵权冲突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存在交叉许可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产生。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明确的保护期限,一旦过了保护期,将进入公有领域,人人皆可免费使用,将丧失可担保性。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是市场经济公平与效率的深层考虑。同时知识产权可分为经济寿命和法律寿命,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对专利权来讲,其法律寿命一般相对较长,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也有10年。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市场性及价值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市场本身的不稳定性和知识产权更新换代的速率对其价值及未来收益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担保贷款的偿还。一旦知识产权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将会给其担保权利的处置带来很大的困难,担保的知识产权一旦不能兑现为经济收益,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就会受到损失。这就使银行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链条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1.2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特点

  知识产权中人身权不能用于担保融资。如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着作权一般包括着作人身权与着作财产权两方面。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专属性人身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权密不可分而具有不可申请性,不能成为担保标的物。而后者包括翻译权、改编权、广播权等等,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担保标的。

  担保标的必须是财产,其中无形资产已经成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正是无形资产的主体。作为财产的一种,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价值,理所当然能够成为担保标的。知识产权不同于有体担保物的特性,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不在于成本而在于其使用,在于其在市场中所能带来的价值,所以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相比其交换价值更能为担保权人提供保障。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点,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在美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被纳入风险投资的范畴。知识产权只有投入使用,其价值才会显现出来,知识产权才会具有担保价值。

  例如,“耐克”商标的设计者仅以79美元的价格将其出卖给耐克公司,而如今耐克的品牌价值已经达159亿美元。一个新开发的软件不会有实际运行记录,只有当它被推向目标市场并被接受后,它的价值才能逐步确定。而这种在评估时所确定的价值往往处于动态之中。

  商标可能由于企业良好的经营和信誉而不断增值,也可能因为企业的失信和丑闻而大幅贬值,如金华火腿。而专利则可能因替代技术的出现而变得一文不值,如MP3出现后的DVD技术被迅速淘汰。综上,知识产权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这也是知识产权的魅力所在。只要知识产权能够源源不断的产生现金流量,债务人就有偿还能力,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能实现。基于知识产权担保品的未来现金收入,为担保融资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便以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清偿。所以,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包括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

  1.3知识产权担保权的特点

  担保是对债权的保证,保障债权人在未来约定期限回收所投出的资金。其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权,是为了在将来能获得等价值量的资金。知识产权虽然本质上属于一种价值权,却与传统的有体担保物有所不同,其价值的实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中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限制物权。

  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这种权利因为有了担保物权的保证而变得非常可靠。担保权的设定就是为了债权人可以直接掌握债务人具体特定的财产而确立的。债权人在既定条件下,拥有对特定财产直接处分、折价或变卖的权利,并获得对应的价款。担保物权只是在特定资产上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并没有使总资产增加。

  现代担保权的本质是一种价值权,是从担保物的收益或交换价值中优先受偿。虽然担保权的标的物是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但其实际支配的是其交换价值,并不是物。担保权作为融资的手段,是一种排他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债权人来讲,其目的在于确保其投资及利息的回收,而不在于担保物到底如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担保标的,是以交换价值或潜在的现金流作为资金回收的保证,其担保的本质仍然是价值。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体担保物,其价值需要通过进入市场或实质投入使用时才能确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

  2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2.1知识产权融资环境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存量大,发展速度快,理论上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潜在市场是非常庞大的。从实务来看,尽管多年来政府一直采取积极鼓励甚至以财政支持的措施推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但其发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一些大企业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但其融资渠道也非常畅通,股权、债券、贷款等融资形式多样。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在政府信用支持下,可以取得大量信用贷款。

  知识产权更多的是用来扩张业务,或者打击竞争对手。相反,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却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期待扩大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范围和规模。但由于企业规模小,知识产权价值波动较大,担保风险较大,故不受银行青睐。实践中,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规模远远没有理论中那么庞大。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担保物要实现其担保价值,必须具有可流动性和可变现性。

  用于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需要配套完善的交易市场实现其价值。知识产权只有具备可申请性才能最终变现保护担保双方的利益,从而实现担保融资的目的。同时并不是知识产权中的所有财产权都可以申请,如果涉及法律禁止、当事人约定、依其性质不得申请等原因而不具可申请性,那么该项财产权便不能成为担保标的。因此明确可交易的范围和类型并建立有效的交易市场是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可流动性和可变现性的关键。

  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由于缺乏历史积累,很多经济模式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的产物,其本身存在价值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不稳定因素,很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亟待得到政府支持,以降低担保风险。

  政府政策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和导向力,能够及时有效的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开辟比较良好的发展环境,再结合我国巨大的知识产权存量和市场潜在需求,其担保制度将得到快速发展。如何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加快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强政府相关政策的导向作用,是推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重中之重。

  2.2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法律风险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由法律创造的权利,其何时“诞生”是法律说了算,法律的不完善将会严重制约知识产权的担保融资。这种制度上的欠缺降低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的吸引力,知识产权权利和价值上的不稳定性,使担保权人对此权利存有疑虑。例如,对知识产权标的设担保,即对将来债券(知识产权所衍生的权利金)或将来知识产权设质。目前,关于以上权利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学界的研究也还没有定论。

  《担保法》为知识产权担保设置了“合同登记生效”制度,而着作权等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涉及担保制度,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也不明确。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规定担保合同生效无须登记,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手段。在实务中,要求所有担保合同都必须登记才能生效确实非常麻烦,使融资流程和手续变得更加复杂,大大降低了融资效率,也增加了融资方的成本。

  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建立了与国际通行做法近似的新框架,但对构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来讲,仍然充满了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新规定与原有制度存在较大冲突,《物权法》的新规定难以与现有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完全结合。原制度是在“合同登记生效”的基础上搭建的,“担保权登记主义”在实务中普及尚待时日,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现实需要。其次,担保权登记设立后,担保权人仅仅在理论上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尚缺乏实务操作规范,对第三人责任、担保人赔偿范围等方面还缺少较为详细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在操作中容易引起纠纷和歧义。

《经济法学中知识产权新应用措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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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经济法学中知识产权新应用措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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