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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环境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14次

   严格环境执法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实际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剖析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将有助于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

法律社会学评论

  《法律社会学评论》Sociology of Law Reviews(年刊)中文,16开,出版地:上海市,2014年创刊,秉持社会进步与法律发展同步的视野,以独特的视角和方法考察、研究面向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法律社会学评论》每年出版,每卷的主题有所不同,但都是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的热点讨论。

  科学发展观、绿色GDP 已成为时展的主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区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环保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执法过程中又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障碍和阻力,执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作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有效地发挥环保管理职能,营造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氛围,对于我国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环保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选择性过多,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主体。在环境执法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责任制尚未有效结合,环境执法职责、岗位、程序等还没有法规条例界定。

  1.2 执法能力明显不足

  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偏低。在招人问题上,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或怠于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

  1.3 地方行政干预造成环保执法的被动

  由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当地政府,其人事、经费、物资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造成地方政府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相当一部分企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因此,在对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既面临处理经济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企业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不该上的项目上了,该关停的没有得到关停,该处罚的难以处罚,造成环保工作的被动。

  1.4 环境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则负责本系统内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使环境执法难以进行。目前,对大多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无停产、拆除、查封等权力。由于环保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因而,环保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执法"的状态,环保部门对出现的某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

  二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执法体系的对策

  2.1 提高立法的质量,理顺各立法之间的关系,完善环境立法

  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要相应出台和修改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理顺相关各立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限;要及早认识现行环境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审慎地加以修改,特别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制定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条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确定排污主体的责任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多重视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环境污染的惩治措施,例如责任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环保法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偏袒或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将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

  2.2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要对广大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其素质,确保依法行政。环保执法人员不但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且要熟知有关的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判断是非能力,提高依法办事效率,才能自觉按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例如完善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监管失职罪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机制等,从而真正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和威信。

  2.3 逐步健全我国的环保机构,改革干部考核制度

  一是增强环保执法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地方政府干预问题,对环保部门现行的人事、经费、物资装备等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环保执法最为困难的是在县一级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既减轻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理顺了上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内部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这样,环保管理纵向不严的问题就能得到较好解决,环保内部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有利于提高环保执法的效率。

  二是应当设立环境执法责任制,以环境执法效率和质量的高低作为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的标准。为防止地方某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其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将环境保护绿色DGP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来考核地方各级领导的政绩,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人现象。

  2.4 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合理配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

  由于我国在环境执法体制上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因此,应改革我国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资格对其他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总之,有必要建立一套先进的、完善的、符合国情的环保执法体系,包括法规制度、执法机构、业务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保障体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法,快速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和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安全、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J]. 中国环境监测, 006,(1):1.

《环境保护执法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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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环境保护执法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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