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学术出版,国际教著,国际期刊,SCI,SSCI,EI,SCOPUS,A&HCI等高端学术咨询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8-05-12浏览:60次
新刑诉讼法实施随之而来的是检察机关面临着挑战,这需要检察机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本文主要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创刊于1993年,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刊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刊定位,着力推介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学术精品和展现司法实务原貌的调研成果,努力搭建沟通学术与检察的思想平台。
在2012年,3月24日,我国十一次全国人大会议针对刑诉法做了修改,新的刑诉法会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正式实施。针对新刑诉法的变更与调整,都对相应机关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根据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都会面临新刑诉讼的改变而带来的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本文先介绍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后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并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提出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以便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
就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检察部门提早做好准备,做好掌握与理解各项法律的前瞻性工作,同时还要在落实上起到模范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起到引导的作用,业务技能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上起到创新的作用等,为新刑诉讼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
新刑诉法针对强制措施,就做了如下的修改:
(一)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里,添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延长了拘传时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现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犯罪形势也自然而然变的更多,同时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适应实际的变化,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重大事件的,就应该使用拘留、逮捕等方法来适当的来延长适用期限,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第二个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拘禁的这条中,增长了规定,并规定:“保证犯罪娣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定了逮捕后的相关审查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因防止错误而被拘押的问题发生,这样,就可以实现羁押与逮捕在本质上的分离,同时,新刑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更加完善对逮捕的条件与审查逮捕的相关程序
第一,在新刑诉讼当中,就对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更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新刑诉讼当中,还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况。第三,在新刑诉讼当中,把逮捕的适用情况分成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逮捕”,另外一种则是“应当逮捕”。第四,在新刑诉讼当中,完善了审查的逮捕程序,主要表现在两个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关于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三、关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三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2)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5)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6)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7)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8)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9)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2)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2)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3)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执照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本身没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2)首先审查案件有无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如有,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也可邀请辩护律师列席案件讨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4)根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需要询问证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5)审慎对待和研判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6)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对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律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情况,应建议律师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
(五)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关于逮捕方面的修改,就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小结
总而言之,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等方法来应对因新刑诉法修改所带来的影响,为今后新刑诉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
本文由职称驿站首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
下一篇:刑法定原则管理条例实施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扫码加好友
职称驿站 www.zhichengyz.com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冀ICP备1600287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