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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交通运输论文 发布时间:2018-05-26浏览:76次
城市轨道交通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首选,也备受人们的认可,本文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探索,对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负提供建设性意见。
《交通工程》(原《道路交通与安全》(双月刊))2000年创刊,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北京交通工程学会和北京工业大学共同主办,面向从事交通规划、交通安全、交通运营、交通控制、交通工程设计、交通信息、交通行为、交通政策、交通管理、智能交通、节能环保和道路工程等领域的学术期刊。
1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其速度快、运量大、安全、准点、节约用地等特点成为城市公众交通的首选。根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1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模式与未来前景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中国大陆地区有48个城市(部分地方政府批复项目未纳入统计)在建、30个城市开通运营。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高,严重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为鼓励和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能够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的同时缓解资金压力。
2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2.1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为支持和鼓励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同时,国税发〔2009〕80号明确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房产税困难减免。为减轻鼓励类和扶持类产业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根据财税〔2016〕16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期短且较难操作。“三免三减半”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但在实务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而言犹如“空中楼阁”。一般运营前期都会处于亏损状态,而“三免三减半”政策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期限太短。此外,财政补贴是否属于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掌握存在不同意见。
(2)难以满足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针对房产税困难减免,不同城市制定了各自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规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产业且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但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上述条件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而言过于严苛,特别是“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这一条。因各条线路完工进度不一致,一条线路运营虽会存在经营收入,但其他线路仍处于建设期,而且运营期间受限于票价低、运营成本高等原因,资金仍然非常紧张。另外,建设期、运营期人力资源需求高,控制中心、办公用房等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税负较重。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存在优惠期限。财税〔2016〕16号的文件执行期限为3年,2018年之后是否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无从得知,若后期免税政策不再延续,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将面临沉重税负。
(4)免税政策终止执行,增加企业税负。2015年12月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财关税〔2015〕51号文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原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大批技术设备不再免征。
(5)PPP项目未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多采用PPP模式,涉及多方主体且业务特殊,我国尚未针对PPP项目形成专门、成体系的税务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PPP项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都存在不明确之处。
3未来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负的建议
3.1争取税收返还政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放大及引领作用,对税负重且无税收优惠政策的印花税等税种向地方财政申请予以返还。
3.2适当放款减免税条件,延长减免税期限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放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建议地方税务机关在出台减免税公告时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行业的特殊性,适当放宽减免税条件。财税〔2016〕16号文件到期后,再次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期限,切实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税负。
3.3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在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取消后,改为购置国产化设备可大幅降低建设成本。
3.4明确PPP模式下各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考虑建设模式发展趋势,对PPP项目各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李莫.从城市轨道交通免税政策变化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J].中国经贸,2016(23).
[2]冷秋生,王朝才,韩津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探讨——以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为例[J].税务研究,2012(331)
《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负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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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减轻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负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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