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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8-11-30浏览:35次
现如今, 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大小以及作用性质都是由其特定的对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劳动法与社会法保障法都是属于社会法中最为基本的内容, 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社会保障体系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和经济法以及民商法等有着同等的地位, 并且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大部门。本文首先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然后再对劳动法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创刊于201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本刊依托法律出版社拥有的学术和实务优质作者资源,致力于推动法律学术与实务的融合,是学术精英与实务专家的共同平台。
我国当前正是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阶段, 在加入WTO之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企业的优胜劣汰导致一些职工的下岗失业, 而怎样才能更好地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以及基本的生活保障, 成为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重视的问题, 也是推进我国企业改革以及结构调整中要考虑的问题。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概述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指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义务关系以及权利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共同点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两者都是属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 而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不断发展而来的。例如德国陴斯麦政府所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 其基本的动因也是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1]
(二)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调整社会福利、国家、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及优抚安置等的关系。
(三)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的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是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军人、国家公务员等就不适用于劳动法了。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国家、用人单位以及公民等, 这之中也包括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的社会成员, 特别是那些需要某些特殊帮助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除此之外, 社会保障法对于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也会提供特殊的帮助。其中包括因为生育、患病、退休以及事业等导致中断或者是失去收入来源进而需要帮助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属于全部或者是部分丧失竞争能力以及劳动力的人员, 没有收入来源很难维持基本生活, 进而得到社会特殊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是我国对于退休人员生活费用的基本保障制度。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很快, 但是其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是国家对于老职工有着隐性的负债, 这点主要是针对于退休职工和老职工而言的, 之前他们的养老金都是企业和国家负担的, 如果一下就让职工自己负担也是不太现实的。[2]然后是养老保险金的缺口十分大, 如果依旧现收现付, 那缺口将会越来越大。还有就是存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 一些养老保险基金都被用于购置固定的资产或者是经商办企业等, 甚至还有的无法收回。除此之外, 还存在着资金储存混乱的问题, 因为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越来越大, 进而也就成为很多金融机构瞄准的对象, 有的金融机构为了拉存款, 甚至为保险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的福利、交通以及办公场所等, 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私分现象也时有发生。最后是基金保值措施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工资水平上涨较快, 并且通货膨胀现象也十分严重, 而所积累的基金不能保持稳定的收益, 进而使得今后的养老金收益不确定性较大, 导致估算收益和实际收益中存在极大的差距。
(二) 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当前还不够完善和成熟, 其主要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 失业保险资金单一, 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大都是由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共同承担, 而我国却是由个人和企业缴纳, 并且缴纳比例也十分低。除此之外, 我国当前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这也严重影响到管理的质量。 (2) 保险标准确定混乱, 保险金支出结构不够合理。从本质上来讲, 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是有极大的不同的, 失业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并且促进其再就业以支付的一笔费用。因为失业保险是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费用, 进而享有失业保险的权利, 所以其和失业救济是完全不同的。不过我国失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的支出都应用在失业救济上。
三、劳动法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具体运用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 劳动法在促进我国经济稳步提升以及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方面作用重大。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的支柱, 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以及改善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还应该重视劳动法在其体系构建中的运用, 这样也能够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一) 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
结合劳动法中的实际要求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目标, 失业保险的范围应该覆盖到全中国的城镇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劳动者。以此来有效地解决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有险无保”这一严重的问题, 同时还应该积极地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 缴纳的费用全部交由社会统筹使用。与此同时, 还应该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具体可以建立由多方面的代表, 如用人单位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以及劳动者代表等, 共同组成失业保险的监督机构, 使其变得透明化, 一些重要的问题由监督机构共同商讨决定。
(二) 根据劳动法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所以根据劳动法来对其进行完善也是十分必要的。在保证必要的政府监督的基础上, 可以将投资的行为交由市场, 例如智利直接培育出了一个养老金基金托管市场, 形成一种多家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 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风险以及成本, 更好地保障了人们的养老。通过劳动法直接明确养老保险中的义务以及权利, 这个权利和义务中包含范围较广, 养老保险虽然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 但是也属于社会权利的一种, 所以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因此, 将劳动法合理地应用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也能够使得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进而人们也能够更好地享受福利, 保障自己的基本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充分认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并且这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需要面对的困难以及必须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过我们必须相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必定会越来越受重视, 所以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促进作用, 使得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更加完善, 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基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史晓平, 于忠.简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1997, 34 (3) :55-57.
[2]孙立如, 刘兰.《劳动合同法》解答[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07, 1 (3) :63-64.
[3]吴弟兰.《劳动合同法》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J].企业文明, 2014, 21 (10) :121.
[4]姜易.试谈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J].黑龙江劳动保障, 2003, 19 (1) :14-17.
《劳动法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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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劳动法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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