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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环境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85次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是从1987年上海闵行区企业之间水污染物排放有偿转让开始的,随后在江苏南通等各个地区展开试点,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环境论文。
一、排污权交易问题分析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不断的推进,但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从法律的视角和市场机制来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
1.我国排污权法律属性不明确目前,法律学者及其专家在法律层面不停的探究总结,但仍不能明确排污权的法律属性,从而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目前为止,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有四种学说,分别是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环境权说及行政法学说。用益物权说和准物权学者是从民法的角度来思考排污权。用益物权学说认为排污权交易类似于用益物权,若将其通过量化而以物权凭证的方式表现出来,则可成为物权的客体;准物权学说是民法学派的第二种学说,该学说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准物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但又具有物权的一些特征;环境权说持有者往往是将排污权交易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环境权联系在一起;行政法学说认为排污权是基于行政许可的有限授权。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法律属性上的争议较大,导致界定不明确。2.法律体系不完善(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法律体系方面有诸多改变,从无到有,并随着国家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的生态环境却未得到重大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环境立法上存在不足。除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11年中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到了排污权交易的少数的相关制度外,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文件。此外,我国对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准入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理论上排污权交易会因实施地区城市级别不一,市场的等级也就会不同。然而,在我国并没有对排污权交易的准入市场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容易发生矛盾。(2)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层次不统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处于试点阶段,在全国一些省市展开了工作,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因此,有些试点地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些地区的实施细则是由环保厅以通知形式发布。各个地方制定的文件等级低,因此,效力范围有限。(3)排污权交易的监测审查制度没有统一标准。排污权交易过程需要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对排污厂商的初始分配、排污量以及交易过程进行监测、审查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多数试点地区的排污量审核、监控、报告体系不完善,排放量的监测核查方案缺乏统一标准,核查、核证均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缺少中央环保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参与,存在企业瞒报现象和权力寻租的可能。没有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监测审查制度对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及其不利。(4)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也体现了法律的这一特性,不能及时解决发生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不能像美国一样利用自己的相关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从而增加了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的难度。
(二)市场方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发展环保市场,推进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由此可见,排污权市场体系的重要性。从1987年上海排污权试点到现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了一段时间,获得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从而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1.排污权初始分配不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是进行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关键,因为排污权初始分配关系到企业的排污数量,排污数量会影响企业的利益。目前来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有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使用方式,缺少统一的初始分配制度。就免费使用的方式来说,不利于排污权交易的进行,因为企业会为获得更多排污权,让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而做出一些不恰当的手段,同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排污权市场体系的发展速度。2.排污权交易价格不明确科学合理的价格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激励企业减少排污,改建技术,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价格没有明确规定,在有偿使用中,成本价格、使用价格、排污指标交易基准价格、挂牌交易价和成交价格方面都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3.排污权交易平台不独立,受政府干扰作为企业,最主要的目标是盈利。在排污权交易中,若没有政府的管理约束,那么企业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会积极主动减排。因此,需要政府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挥自己的职能,监督管理企业的交易。但此时又不能过分干预,否则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性。但是我国就存在政府过分干预的现象,从而排污权交易平台不独立,丧失了市场交易平台该有的独立性。
(三)技术方面
排污权交易除在法律、市场上有不足外,在技术方面也有困难。成熟的技术能让排污权交易更好的发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排污权的交易有先进的监测、实施技术。美国在排污权交易的控制企业都安装了先进的监测设备,为排污权交易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然而,尽管我国的环境监测网络虽基本建成,但实行的是自动检测设备、设备简单、技术落后、企业自己报告,相应的环保部门没有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管力度不够。对于排污权交易的技术监管问题仍然是目前的一大难题。
二、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通过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应当作出一些策略,建立属于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排污权交易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体系能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促进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1.明确法律属性。让排污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并且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属性。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属性不明确,多种学说并存。其中,行政法学说中的排污权交易的许可制度是主流学说,行政法具有公法性质。但目前来看排污权交易应该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有私法性质,从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属性很矛盾,不能看到排污权的真正性质。为了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排污权交易许可制度,在此基础上,今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应该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种类、浓度、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将排污权交易许可证中的行政性排污权转化为私权性排污权,即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排污权。2.在立法方面,提高立法层次,并且统一。我国的立法层次不一,没有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机关,难以形成统一、完整、有效地法律体系。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统一立法,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权要集中实施。在实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并完善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3.在司法方面。环境污染一直是热点问题,近几年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对公益诉讼也越来越重视,都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加强其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衔接。4.在执法方面,完善落实责任问责制度,并且加强排污执法的监督。问责是确保环境政策有效执行的有效措施,在排污权交易问责制度中要明确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责任内容和处罚机制,从而让排污权交易严格实行。排污权交易是一项大工程,包含了许多的事项,涉及部门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排污权交易的审查、以及交易种类、数量、场所进行监督,让排污权的相关法律得到贯彻落实。
(二)规范并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交易市场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关键。我们应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价格、政府的适当管理和有效监管几方面来规范和完善。首先,对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权,我国要严格确定污染物的总量,总量的明确是排污权交易的主要部分,在总量的初始分配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分配。其次,明确排污权交易的价格、交易主体的资格。排污权交易的价格影响着交易的公平,对交易时不同种类、数量的价格分别定价,并且价格并不是固定的,要随市场的波动进行适当的调整,让排污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交易主体资格,让个人、企业、环保组织及其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易,让市场的发展更加全面完善。再次,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要适当发挥职能,不能过分干预,让排污权交易市场发挥自身独立的特性。最后,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在现实交易中,要严格监督市场秩序及其对交易数据的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现在我国的电子市场十分发达,要完善电子市场的相关制度,让排污权交易在现实市场和电子市场都得到监管,从而让交易市场得到规范和完善。
(三)优化排污权交易的技术
排污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对技术要求高。我国的技术设施虽已建设,但是技术落后,监测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建立科学、精确的监控和信息系统来解决,从而保证排污权交易数据的及时准确,为排污权的交易发展提供有效数据。
[参考文献]
[1]《环境法学概要》.吕忠梅.图书馆目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7.
阅读期刊: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Territory & Natural Resources Study(双月刊)曾用刊名:自然资源研究,是科技期刊,创刊于1979年10月,是国内创刊最早的几份同类期刊之一,1998年7月改为现刊名。
《排污权交易法律有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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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排污权交易法律有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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