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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行政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9-03-07浏览:73次
本文根据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分析检察监督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所具备的优势、局限性及其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新时代检察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三个维度的对策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拓宽检察监督刚柔结合的路径和提升检察监督权威的四大措施。
《中国检察官》(半月刊)创刊于1999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学院主办。本刊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力争促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把坚持将服务社会放在首位,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检察监督既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普遍性,又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性,其在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法治秩序等方面展现着独特的法治功能。
可以看到,新时代的检察监督在多重改革叠加、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形势中,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定位、检察监督的刚柔二重性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确立难等问题,对检察监督重新定位、全面布局是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重大命题,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笔者就新时代检察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进行分析。
一、完善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是确立新的指导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新的指导理念要着重突出检察监督,建立一系统、全面、具有约束力、高效、独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通过检察监督树立起法律监督权威,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制定并完善立法。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为开展检察监督的指导法律,并就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出台专门性的规范细则,明确监督的范围、方法、效力、后续处置等。此外,加快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形成统一的、可供操作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法律体系。
三是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力保障机制。联合地方政府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力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方式及效力。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明确回应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的处置方式,明确回复的内容,并接受檢察机关后续跟进监督。
四是夯实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外部环境。检察监督对外部环境的要求既要确保监督的独立不受干预,还要推动检察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发生关联,形成合力。加强与监察委的衔接配合,促进线索的双向流通;要通过检察监督推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要实现全县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监督全覆盖,发挥检察监督的统筹作用,促进人大、政府监督;要依靠群众和舆论监督,发现线索,及时开展有效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二、拓宽检察监督刚柔结合的方式
一是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地区发展。根据地区发展的需要,重点组织人力物力围绕某个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如仙居县检察围绕仙居县绿色化发展改革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发挥诉前程序对法治正度建设的推动作用。行政公益诉讼着力抓诉前程序,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推动行业治理,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刑事检察环节不捕不诉等措施引导犯罪嫌疑人开展生态修复、案后补偿工作。
二是增进“枫桥经验”下的司法善治。在社会治理有效推进上,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员额检察官办公室等平台作用,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探索建立检察监督“网格化”。结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网格化管理,检察机关可统一分配一名兼职检察官专门与网格员对接,兼职检察官的主要作用是前移检察监督触角,收集基层线索,通过为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将矛盾化小,预防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是发挥监督成效的法治引导作用。检察监督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发或者重要的指导、纠正等作用,一方面引导党委政府决策。可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对重点案件、突出类案及特殊问题等案件的形成特点、高发原因以及解决对策专题分析,定期为党委提供评估报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因此,除去半年度向人大报告检察工作外,地方政府层面可牵头召开季度性的听取检察监督意见会议。另一方面,可在行政执法行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三、提升检察监督权威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大数据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检察部门可时刻关注行政案件信息,查看信息导入是否完全、错误、延迟,有没有备案,有没有隐瞒不报或者遗漏,通过这样的方法来督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获取证据形式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要加快建立覆盖地区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两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的移送行为,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登记信息进行查阅。
二是完善与公安的制约机制。确立审前程序中的“以公诉为中心”办案模式,强化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认真研究证据体系变化下的出庭公诉的焦点、重点和抗辩方向,打通案件质量传递通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实行侦查瑕疵通报制度,并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反馈,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有效案件,同样可抄告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作为干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是加强与监察委的衔接配合。加快建立与监察委的衔接配合机制是实现工作高效化的保障。从检察层面来说,搭建起合法、合规、合理的衔接机制,如立案审查机制、证据使用机制、相互制约机制等。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应明确监察委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拒不履职整改的后盾,同时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发现公益诉讼方面的案件,可将线索移交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四是强化检察监督对象法律责任。要注重加强检察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增加监督对象的违法成本,强化检察监督的约束力。可对收达法律监督文书不予纠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在行政履职上给予相应的扣分。同时检察监督作为具有统筹性的一项监督,应将检察监督纳入地方法治政府考核中的一项内容,在当前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绩效考核机制中注入检察监督元素,并在年终绩效考核奖惩措施中予以充分体现,增强检察监督的制约性,也能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视,加快法治政府的推动。
参考文献:
[1]牛牧.论中国检察权的属性与定位[J].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12(05)
[2]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
《新时代检察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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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新时代检察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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