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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29次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亦日益增多。传统的侵权理论多为探讨以故意作为成立要件之一,因此对于过失侵权的研究便显得更为急迫,其中作为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课题不仅长期困扰大陆法系法官,而且也迷惑着英美法系的法官。本文以过失侵权理论为基础,着重探讨其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便进行一些必要的理论梳理。

法律社会学评论

  《法律社会学评论》每年出版,每卷的主题有所不同,但都是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的热点讨论。本书组编有六个方面,其一是学术专题研究,其二法院专题研究,其三检查专题研究,其四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其五学术评论,其六会议综述。

  一、侵权责任理论的概述介绍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系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而因果关系又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但在实践中,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最困扰法院与学者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理论界和社会对新侵权法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关于侵权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对我国侵权法的立法工作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因为在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的研究特别是其中之因果关系的研究是比较晚的。近年来,有一些学者基于我国法律事业发展的现状,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对侵权行为难以确认的现实,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学习了一些新的学说,较大地促进了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仍显不足。因此,对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我国侵权立法中确立恰当的因果关系模式提供他山之石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整个法律领域,不可能有什么问题比因果关系更能引起较多分歧,为澄清此问题尽管已经做了诸多努力,但仍未找到哪怕只达成任何一般共识的解决办法”。

  二、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作用

  1.规范公众行为、确定行为标准

  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的价值评断。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行为标准的确定,具有规范公众行为的作用。

  2.有效地防止损害发生

  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的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可见,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

  3.协调利益冲突

  人们的活动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的,这样的利益常常决定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一方面,过错责任合理地给加害人加强了某种不利益,无过错责任虽然较好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却往往会扩大此种责任,则必然会给加害人和公众加强某种不利益。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较好地协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害人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4.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因而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注意精神文明至关重要。

  三、损害赔偿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担形式

  1.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根据受损害财产的实际情况而决定其赔偿方式。①对于已经灭失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折价赔偿,按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样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有的财产因使用损耗而使其使用价值降低,不能按新购物品赔偿,只能按现市场价格折价赔偿。有些财产不具有价值或不单只有价值,如古董、文物等,对该部分财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折价赔偿。②受损害的财产能够采用修理方式进行赔偿的,应承担修理的赔偿责任,或赔偿受害人因修理而受到的损失,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能够更换、重作的,也可以更换、重作。

  2.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因受伤或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侵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会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如前述的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由于这种损害,可以产生多种损失或者损害,如医疗费损失、误工费的损失、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护理费损失、交通费损失、住宿费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等。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侵害身体权,可能会造成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和人体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前者如擅自剃除人的毛发等没有造成健康权损害后果;后者如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擅自搜查身体等。

  3.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精神损失是无法衡量的,把没有具体的尺度可以测量。对于精神损害,除了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外,若对其损害尚不足以补偿,还可以采用金钱的赔偿方式。精神损害可获得金钱赔偿的理念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这是对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应用提供了依据。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于金钱赔偿数额,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权利人损失。要根据侵权人获利情况、权利人所受侵害程度综合考虑。虽然原则上讲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往往其损失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数目,因此应当坚持保护权利人惩罚侵权人的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处理,要使侵权人对其行为付出代价,同时又可使他人受到教育。对于其他损害赔偿,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使受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得到补偿。

  四、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形式分析

  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

  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2.法律因果关系的确认

  一种认为责任人应当对行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直接结果说。该观点否认原因和结果关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责任承担的可能。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行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还有一种可预见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行为人对成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他在行为之前所能够预见的,对超出其预见范围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至于说可预见的确定标准,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比较传统的学说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是法律上的原因。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者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这种学说比较客观和简易,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采用了这样的观点。虽然这样的理论有无限扩大归责范围的侵向,但这种不足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通过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加以了弥补,不会造成责任的无限扩大。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过错要素的确定就限定了责任的范围并非是无限扩大,而仅限于与过错有关。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除了公平责任外,无论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都强调了主体的主观意志。就因果关系的认定来说,相对因果关系说比较的客观和容易操作,克服了直接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绝对与机械的不足,弥补了可预见说的主观臆断性,有一定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胡安潮.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

  [2]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浅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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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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