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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金融论文 发布时间:2019-11-02浏览:42次
【摘 要】本文研究了个税改革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在居民收入方面,一方面,通过收入例举法计算新应纳税额、每月少交税额以及减税比例表明,个税改革对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其他所得上,对综合所得收入较低的群体来说,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税率将显著降低,而对综合所得收入较高的群体来说,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将显著提升。在宏观经济方面,本次个税改革所释放的税收减免必然会引起消费扩张,进而带动国内GDP增长。若以2017年GDP(82.71万亿)为例,则本次个税改革可以拉动中国GDP增长0.87个百分点。
【关键词】 个税改革;居民收入;宏观经济
《上海财税》是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税务局联合主办的刊物,财政、税收、财务与会计专业刊物。旨在宣传财税政策,探讨财税理论,介绍财税工作经验和有关知识,推动财政税收、财务体制的改革。荣获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
一、個税改革解读
201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一轮修正案发布。本次个税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更,从月收入的3500元提升至5000元;其二是超额累进税率等级方面的变更,具体变化如表1和表2所示。根据决定,新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对比表1和表2可以发现,超额累进税率等级发生的变化在级数1至4之间,即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此外,本次个税改革的关键是确立了新的税制体制,改变了过去以往的分类计征方式,在混合计征的方式中纳入了“小综合”与“多扣除”,在减轻个人整体税负的同时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社会分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提及“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收入进行综合征税,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即是向综合所得税制迈进,充分体现个税改革的公平性。
举例而言,假设个人甲只有每月10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个税改革前后需要分别纳税745元和290元;个人乙具有每月5000元工资薪金、2000元租金、2000元劳务报酬、1000元稿酬,则个税改革前后需要分别纳税553元和304.8元。可见,在两人总月收入一致的情况下,改革前个人甲承担的税收明显高于个人乙,但改革后两人纳税额基本接近。由此体现了本次个税改革的公平原则,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分配。具体如表3所示。 与此同时,个税改革增加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支出。因此,可能出现实际收入高的个人最后上交的个税反而小于实际收入低的个人。例如,对于实际收入较高的个人,其正好存在较高的专项附加扣除成本,那么最终可能出现应纳税额低于起征点;而对于实际收入较低但高于起征点的个人,若其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成本,那么最后的应纳税额可能仍高于起征点。 因此,从税收制度角度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个税改革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一)个税改革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影响
依据个税改革的细则,将原先的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上升至5000元,同时不同收入阶段的累进税率做了调整。那么,通过收入例举法计算新应纳税额、每月少交税额以及减税比例表明,这两方面的改革对不同收入阶层居民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如图1所示: 首先,从中低收入群体的改革前后变化可以发现,减税幅度比较明显,月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实现了60%以上的减税力度。若以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工资为基准来看,低于该平均工资的城镇居民减税幅度更是达到了75%以上。然后,从中高收入群体的改革前后变化来看,在月收入从1.6万至8.5万元,减税幅度维持在60%至10%之间,而且一旦月收入超过8.5万元,则每月少交个人所得税稳定在2330元不变,减税比例维持在8%左右。
(二)个税改革对其他所得的影响
由于个税改革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所以这次改革对这三大类所得具有明显的影响。首先,按照个税改革前的征税规则(如图2所示),随着该类收入的增加,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会出现对应的纳税拐点,如当稿酬单笔大于4000元时,税率稳定在11.2%;当特许权使用费单笔大于4000元时,税率稳定在16%。而对劳务报酬来说,单笔收入在4000元到2.5万元之间时,税率稳定在16%;单笔收入大于2.5万元时,税率逐步增加,在收入额为6.25万元时存在一个拐点,税率增速有所提升,但是当劳务报酬继续增加时,税率将无限接近于32%。换言之,在个税改革前劳务报酬的税率不会超过32%。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税比例最终分别稳定在11.2%和16%,而劳务报酬纳税比例则会继续扩大,其中0.4万、2.5万、6.2万元等分别是纳税比例变化的拐点。
但是,个税改革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后,部分高收入群体的纳税额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增加,而对大部分低收入群体来说,对综合所得进行统一征税大大降低了其应纳税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税率,且由单次计入(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为月累积)变为年累积计入。具体来看,对综合所得较低的收入群体来说,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税率将显著降低,而对综合所得较高的收入群体来说,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将显著提升。 例如,假设某个人一年综合所得为1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各占5万元),若其他所得均为稿酬,按其56%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对应的税率为3%,即稿酬的总体税率为1.68%,远低于个税改革前的11.2%;若其他所得均为劳务报酬,按其8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对应的税率为3%,即劳务报酬的总体税率为2.4%,也远低于个税改革前的16%(分摊到每月对应的比例)。
假设某个人一年综合所得为15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各占75万元),若其他所得均为稿酬,按其56%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对应的税率为45%,即稿酬的总体税率为25.2%,远高于个税改革前的11.2%;若其他所得均为劳务报酬,按其8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对应的税率为45%,即劳务报酬的总体税率为36%,也远高于个税改革前的20.8%(分摊到每月对应的比例)。
另外,如果高收入群体主要收入来源是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那么个税改革后其应纳税额增加更为显著。如图3所示,以250万元年收入为例(其中工资、薪酬所得已减去6万元以及各类专项扣除),当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占收入比重不同时,其增税额也存在较大差别。整体来看,当稿酬、特许权和劳务收入占比不断提高时,改革后个人纳税额呈上升趋势。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占收入比重为90%时增税额达到最高点,而劳务报酬较为特殊,在收入占比为60%时增税额达到最大值,主要原因是在个税改革前高劳务报酬对应的税率也很高。
三、个税改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为了研究个税改革对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关键是确定适用于中国的收入分布曲线,将中国不同收入阶段的就业人数描绘出来,然后参照个税改革前后的纳税制度计算總体个人所得税的变化程度,之后主要是测算出个税变化对国内整体消费的影响,最终延展至对国内GDP的影响。 关于中国收入分布曲线,已有不少学者采用了不同分布函数进行了拟合,例如,王海港(2006)利用帕累托分布拟合了中国1988年和1995年的居民收入;毛亮(2009)等采用伽马分布拟合了中国城镇家庭2005-2007年的工薪收入;王增文(2009)通过拟合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布函数发现,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结果较好;段景辉和陈建宝(2010)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各地区城乡人均收入的对数服从由帕累托分布、正态分布和指数分布构成的混合分布;胡志军等(2011)采用不同分布函数拟合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布,结果发现,B2(the beta distribution of the second kind)的拟合效果最好;胡志军(2011)采用1985-2009年的中国城镇居民收入数据拟合各类分布函数,发现GB2(the generalized beta distribution of the second kind)优于B2,是拟合中国居民收入分布最好的分布函数,同时也得到了陈建东等(2017)的验证。
鉴于此,本研究借用陈建东等(2017)拟合的GB2分布作为当前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收入分布函数。 但是,考虑到陈建东等(2017)拟合GB2分布采用的数据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分组收入数据,但也是当前可以获取的最新分组收入数据(后期统计局没有再更新此类数据),所以本研究并没有重新获取数据并重新进行参数估计,而是在假定全国收入分布不变的前提下,对分布曲线的社会整体平均工资进行了调整,使得调整后的分布曲线整体均值等同于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社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74318元。同时,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为129889.1亿元,计算得出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为17477万人。图4给出了当前中国的城镇居民收入分布曲线。
首先,根据图4显示的收入分布图和累计分布曲线探究个税改革对纳税群体变动的情况,可以发现,年收入为6万元以下的就业人数占比37.71%,即意味着个税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零的城镇就业人员占总就业人数的37.71%。然而,在个税改革前,只有年收入4.2万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且其占比仅为11.39%。由此可见,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城镇就业人员比例扩大了26.32个百分点。除此之外,个税改革还包含了累进税率的变动,根据收入分布图和累计分布曲线计算个税改革前后对应税率纳税人数可以发现(表4),本次个税改革扩大了免税和3%税率的就业人员,扩大比例分别是26.32%和16.32%,占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由37.71%上升至80.35%。而相应减少的则是纳税比率为10%、20%和25%的就业人员,对应人数占比分别减少了23.77%、15.64%和3.23%。
由此可见,本次个税改革主要受惠于原先纳税比率在20%以下的就业群体。 然后,根據图4显示的收入分布图和累计分布曲线探究个税改革对各收入阶段城镇就业人数的总体情况。通过数据计算表明(表5所示),年收入区间在6万-9万元的城镇就业人数占比最大,达到了38.1%,其次是年收入区间在4万-6万元的城镇就业人数,占比28.4%。此外,可以进一步发现,年收入低于9万元的城镇就业人数占比高达75.8%,即约四分之三的城镇就业人数年收入低于9万元。 之后,根据图4显示的收入分布图和累计分布曲线探究个税改革对各收入阶段城镇就业人员纳税额的变化情况。
通过数据计算表明(如图5所示),年收入在9万-12万元的城镇就业人员是纳税大军,纳税总额485.6亿元,占总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15.61%,其次是12万-15万元的城镇就业人员,纳税总额439.5亿元,占总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5.3%。值得注意的是,个税改革前年收入在6万-9万元的城镇就业人员是第二大纳税群体,但个税改革后,列为第三大纳税群体了。可见此次个税改革对该收入区间的受惠较大。此外,通过对比个税改革前后各收入阶段的纳税数额,发现整体减税比重随着年收入的增加而下降。
其中,4万-6万元的减税比重最大,主要是受益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从图5可以发现,年收入在18万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可以实现50%以上的减税比重。因此,从整体来看,对于中低收入就业人员而言,个税改革的减税力度显著,况且这还未考虑专项税扣除的情况。 最后,利用拟合的收入分布函数采用2017年的收入和就业数据计算个税改革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体减税额约为3517亿元,具体如图6所示。从图中可以发现,年收入在9万-12万元的就业群体减税效果最大,达到了1020.9亿元的减税额度,占总减税额的29%;其次是年收入在6万-9万元的就业群体,减税额度达到了990.4亿元,占总减税额的28%。从而进一步表明此次减税主要惠及年收入在9万-15万元的就业群体。
那么,本次个税改革所释放的税收减免必然会引起消费的扩张,进而带动国内GDP的增长。借鉴杨旭等(2014)的研究结论,即分层次边际消费倾向的估计值(表6),根据图4的累积分布曲线和图6减税额可以估算出本次个税改革可以带动消费扩张2236亿元,若考虑支出乘数,则通过取各层次边际消费倾向的均值计算得到消费乘数为3.21,那么最终可以扩大消费支出7176亿元。若以2017年的GDP(82.71万亿元)为例,则本次个税改革可以拉动中国GDP增长0.87个百分点。
《个税改革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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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个税改革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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