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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陕西 发布时间:2019-12-09浏览:61次
近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公布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高校有了高校教师
系列职称评审权
据悉,实施细则明确,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受委托(或联合评审)的高校负连带责任。未下放评审权的其他系列按原渠道报送评审。高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能下放至院(系)一级。院系高级职称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高校可视情将中级、初级职称逐步下放给院(系)评审。
职称评审重研究成果
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明确职称评审,将分类分层设置门槛条件。高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遵照中央“破四唯”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但主要业绩和成果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关职称评审标准。
实行全省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
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相关要求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维护职称基本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不得临时动议,严禁因人调整。
高校在授权范围内
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高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公办高校在规定备案教师总量范围内,可为与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教师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高校自行组建教师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教师评审委员会由高校主要领导负责,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7人的单数,院(系)在职数范围内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校级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评审主体责任。
细则明确申报者的基本资格条件、业绩贡献、师德考核结论意见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均应在学校网站(或同时在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严禁跑风漏气、请客送礼、游说拉票等行为。
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
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同时采取“双随机”方式适时开展年度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按国家、我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规定处理。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陕西省公布高校教师职称 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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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陕西省公布高校教师职称 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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