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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山东
发布时间:2020-03-31浏览:54次

   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要进行内部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进行社会公示——为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

  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须遵守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要求。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公示: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履行公示程序。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公示: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

  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和公示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确认或核准备案。对反映问题调查属实、应当取消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山东: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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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山东: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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