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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化保护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美术学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53次

   摘 要:博物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且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随着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国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于其中占较大比重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采取了多种方式来进行保护。文章概括分析了我国博物馆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各种方式,希望更多受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今后博物馆大力保护的对象。

  关键词: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遗保护

  《文化艺术研究》(双月刊)创刊于2007年,是由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主办的戏剧艺术刊物。发表创作整理的剧本(包括现代剧、新编历史剧、经整理加工的传统剧),当代著名艺术家及艺坛新秀的艺术经验和勇于探索的心得,同时发表有关戏曲改革和现代戏剧创作方面的理论及有关戏剧史料等文章。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引起社会各界的日益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博物馆作为集中保存和展示传统文化的公共文化空间,也顺应时代的潮流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集、研究、保护、传播工作,尤其是对于其中占较大比重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集、研究、保护和传播,博物馆更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下面我们结合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特征,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化保护方式及作用做一分析。

  1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1.1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表演种类的那一部分。翻看《汉语大词典》可知,“表演”一词的义项有三条:一是戏剧、舞蹈、杂技等的演出,亦指把情节或技艺表现出来;二是指做示范性的动作;三是谓做事不真实,好像演戏一样。显然在这三个义项中,第一条为“表演”一词的本义,后两条为第一条的引申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是这样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将“表演”一词的本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这两个概念加以综合,本文中“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由传承人(表演者)通过一定的身段、神情、动作、技巧、声音,结合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来进行展现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1.2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列出了我国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大类:第一类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类是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类是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类是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类是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类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上文所述“表演”一词的本义,其中所包含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应该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这五种。

  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提供的数据,2006—2014年全国各地申报成功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传统音乐401项,传统舞蹈324项,传统戏剧448项,曲艺193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25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总计1491项,在名录的3154个子项中占到了47%,接近一半。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征集、研究、保护和传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3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尽管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但如此多种不同类型的表演形式能归属于一类事物,相互之间除了有个性方面的差异,也必然具有普遍的共性,或者说是这一类事物的特点。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总结概括为以下六点:

  一是民族性。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于各民族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一个民族审美风格、审美习惯的体现。比如我国汉族的昆曲、京剧、皮影戏,蒙古族的长调民歌,维吾尔族的木卡姆和麦西热普,无不体现着不同民族各具特色的审美趣味和价值观。

  二是活态瞬时性。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表演者通过一定的身段、神情、动作、技巧、声音得以呈现出来,是在表演者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对民族传统文化一种活态的展示,并且随着表演者动作的结束而消失,不像手工技艺类非物質文化遗产的展示是以得到实物制成品为终点,因而还具有瞬时性。

  三是互动性。观众在欣赏表演的过程中,会受到视觉、听觉等多种感官刺激,进入到一种独特的情感体验中,情绪会受表演情节的起伏而发生波动,自然而然地接受表演者通过表演传达的情感、思想以及价值观念,而表演者也会接纳观众的反馈(如鼓掌、哭泣以及喝倒彩等),在内心形成不同的反应,最终又影响到自己表演技艺的发挥和表演效果的呈现。①这样在表演者和观众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互动,从而实现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四是传承性。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上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方式和相对稳定的传承系统,在一个群体不同代际间进行传承,如口耳相传、口传身授、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等。正是长久以来的有序传承,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的滚滚长河中得以延续、生生不息,成为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中情感、智慧和生活经验在当代的集中体现,在现代社会仍然散发着其独特的魅力。

  五是流变性。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上流传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时代、地域的影响,而发生内容、形式上的一些变化,在传承中也发生变异。比如赣剧中古老的弋阳腔在明代传入乐平之后,吸收了乐平当地方言土语和民间音乐的养分而发生“腔变”,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乐平腔。②而昆曲也在明代天启年间到乾隆上半叶,以强势文化的姿态向全国各地流布,与各地方剧种相互影响交融而衍生出了北昆、湘昆、徽昆等多种富有各地乡土气息的地方昆曲流派,从而更容易为当地民众所接受。③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流传过程中发生的变异而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也更加能够适应时代、地域的需求,使其生长有了更为广泛的土壤和更为丰厚的养料,造就了历史上的辉煌。

《论我国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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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我国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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