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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竞争力状况分析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贸易论文
发布时间:2021-01-25浏览:37次

   摘要:对外文化贸易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占有率、TC指数、RCA指数和SRCA指数测度结果表明,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额大,但产品内部发展不平衡,出口集中于高耗能低附加值产品上,竞争优势较弱。究其根源,缺乏针对性支持政策、文化品牌效应不强、文化贸易模式难以跟上“互联网+”时代节奏以及文化距离尚存等原因造成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大而不强”的现实困境。为此,应在保持传统出口优势的同时优化文化贸易结构;打造中国特色文化产品,实施文化品牌战略;完善版权立法的顶层设计,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积极援引“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实施具有针对性、专业化和战略性的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政策,并实施开放型的适度保护文化贸易政策措施。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1-0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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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杂志(月刊)创刊于1982年,系中国商务部(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属下第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刊物,是国内唯一的国内外经贸界很有影响的杂志。

  一、引言

  文化贸易历来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渠道。自从加入WTO以来,对外文化贸易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受到政府层面和学术界的重视。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开启了新篇章。文化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灵魂,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各国经济贸易合作提供了“软”支撑[1],“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沿线国家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带来战略机遇。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提出我国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总体要求,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显著提升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2016年《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对外文化贸易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促进“一带一路”文化贸易合作、鼓励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文化贸易。“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相关文化贸易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带来强力支撑。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文化贸易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势头。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为1114.5亿美元,同比增长8.9%,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增长24.9%,对美国出口下降6.3%;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同比增长14.5%[2]。然而,尽管我国对外文化贸易总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但进出口增速并不平衡,文化贸易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服务贸易逆差较大。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全球疫情冲击,世界经济衰退风险增大,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战不断升级,疫情叠加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下行压力。

  伴随全球文化贸易地位的提升,文化产品贸易相关研究文献日益增多,但针对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的研究文献却相对少见。国内学者主要从不同视角探讨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竞争力状况。一是从比较分析视角探讨中国文化贸易竞争力。研究表明,中国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较强,甚至强于其他金砖国家,而文化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3,4]。二是从对外文化贸易政策变迁视角,探讨不同阶段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竞争力状况及其政策目标[5]。三是从供给需求视角分析文化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響因素,并从文化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优化我国文化贸易竞争力的对策建议[6,7]。此外,还有少数学者利用实证方法对我国文化产品出口典型模式进行了识别和测算研究[8,9]。国外学者对文化贸易的关注集中在文化产品贸易影响因素上。有些学者研究表明,邻近性、共同语言、过去殖民联系有助于双边贸易[10],出口国相对经济发展和进口国市场规模是决定文化产品贸易水平的重要因素[11]。文化因素对于特定创意产品贸易和国家竞争力评价也是国外学者关注的对象。相关研究表明,文化距离对于视觉艺术品出口大国会产生更大的负向影响[12],文化属性实际上影响着国家竞争力的评估和衡量[13]。

  综上所述,国内现有关于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的研究文献较为充实,但针对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的比较分析则相对不足;国外虽然存在不少关于文化贸易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但专门针对文化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文献较为少见。因此,本文在结合现有文献研究基础上,运用可获得的最新数据,通过测算和对比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走廊11个国家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TC指数、RCA指数和SRCA指数,比较分析中国与各国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及其差异,归纳总结其原因,并就如何提升中国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核心文化产品的贸易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文化产品定义为“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还将文化产品划分为核心文化产品(Core Cultural Goods)和相关文化产品(The Related Cultural Goods),认为与文化内容直接相关的是核心文化产品,而伴随核心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过程所需要的设备以及材料则是相关文化产品。与文化内容直接相关的核心文化产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内涵,是我国文化产品贸易的主力军。针对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而展开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研究的客观性需要,我们采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布的《2009文化统计框架》提出的文化产品分类方法,结合中国商务部发布的核心文化产品目录,从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中提取相应数据归纳整理并进行分析,整理得出的核心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五大领域(A-E),即文化遗产(A领域)、印刷品(B领域)、声像制品(C领域)、视觉艺术品(D领域)、视听媒介(E领域)。

  (一)文化产品贸易总体表现

  如表1所示,2005-2018年,我国文化贸易规模扩张速度快,核心文化产品贸易总额呈现逐步增加的态势,由2005年的96.84亿美元跃升到2018年的366.39亿美元,增长了约3.78倍;核心文化产品进口总额由2005年的25.24亿美元上涨到2018年的77.30亿美元,上涨了约3.06倍;出口总额由2005年的71.60亿美元上涨到2018年的289.09亿美元,上涨了约4.07倍。总体而言,2005-2018年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总额的上涨幅度大于进口总额的上涨幅度,且进口总额在各年度均小于出口总额,存在一定的贸易顺差,其中2018年中国核心文化产品贸易顺差为211.79亿美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在全球核心文化产品贸易领域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二)文化产品出口结构

  2005-2018年,虽然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均存在贸易顺差,但五类核心文化产品内部数据差距明显,出口结构并不合理。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主要体现为影视、刺绣、雕塑等视觉艺术品和已录制磁带、光学媒体等声像制品的出口。其次是印刷品和文化遗产的出口,在2012年前视听媒体的出口表现不佳,但2012年后其出口量甚至超过了声像制品,跃升为第一大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类别。2005年,视听媒体的出口额占比最低,仅为0.03%,2005-2018年视听媒体的出口占比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其占比由最低的0.03%上升为五类核心文化产品中占比最高的38.20%。同一时期,其他四大领域文化产品比重均呈下降趋势,其中视觉艺术占比下降最快,从59.63%下降到32.82%,但仍然占据绝对优势;印刷品和声像制品都有小幅下降,占比分别为13%至17%和15%至25%;文化遗产出口虽然有小幅上升,但其占比始终低于1%。

  图1反映了核心文化产品在2005-2018年出口结构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视听媒体在出口额占比上位居第一,其次是视觉艺术、声像制品、印刷品和文化遗产依次顺位排列。视听媒体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对外输出和传播中华文化的“领头羊”,虽然其出口额在2012-2014年略有下降,但一直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且仍然保持着最高的出口额占比。从增长率角度看,视听媒体出口增长率为五类产品中最低,进口增长率甚至为负。受国际因素影响,2009年各领域核心文化产品均有回落,2005-2018年文化遗产出口额相对变化不大,但其年均进出口增长率皆为五类产品中最高,虽然贸易规模不大,但是发展态势却最为乐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是核心文化产品中最富知识型高附加值的核心产品,虽然在各领域核心产品出口中占比的波动不大,但其出口额呈现缓慢上升之势;声像制品在2006-2009年有较大的波动,并在2010-2015年呈现相对平稳的增长态势,但此后回落较大;在2011年后视觉艺术虽然出口额出现大幅增加,但在2012年以来总体上呈现下降走势。总之,在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中,文化遗产、印刷品等文化产品出口占比低,而视听媒体、视觉艺术等文化产品出口比例高,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结构不尽合理。当然,从年均增长率角度来看,除声像制品和视听媒体领域外,文化遗产、印刷品和视觉艺术领域进口增长率皆大于出口增长率,且进出口额的差距相对较大,但总体出口规模大于进口规模,存在较大的贸易顺差,这也从某个角度说明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结构在不断优化。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主要国家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测算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TC指数、RCA指数和SRCA指数来测算贸易竞争力大小。国际市场占有率可从总体上直观反映一国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TC指数则是一种结构性指标,能较好地综合出口和进口两方面信息,以衡量一国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RCA指数主要从出口视角测算一国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比较优势,而SRCA指數则弥补了RCA指数在直观判断上的劣势。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测算指数,更能客观地反映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状况。因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得性,本文选取包含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经济走廊12个国家的数据,分别测算各国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TC指数、RCA指数和SRCA指数,继而测算出各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测算国家分别为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波兰、克罗地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土耳其、以色列、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国际市场占有率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较强的直观性。所谓国际市场占有率,是指某国某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所占的该产品的市场份额。利用国际市场占有率公式计算可得如图2所示的结果,即包括中国在内经济走廊12个国家2018年核心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情况,其中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17.68%,明显高于其他11个经济走廊国家,其他国家中只有波兰和马来西亚的核心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超过1%,分别为3.05%和2.99%,剩下9个国家的核心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均低于1%。从核心文化产品出口规模和国际市场占有情况来看,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贸易总量上还是比较乐观的,但仅仅从国际市场占有率单个指标视角考察,并不足以判定一个国家某种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二)贸易竞争力TC指数

  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是指一国某类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该类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用以衡量该国该产品的净出口能力,也可用来反映一国生产的某种产品是否处于竞争优势。由表2可得,自2005年以来,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TC指数虽有小幅上下波动,但一直是大于0的,且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说明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净出口能力较强,且出口优势在逐步增强中。在选取的样本国家中,仅有波兰和马来西亚的TC指数值大于0 ,而其他国家基本都是负值,整体出口能力相对较弱。基于计算得出的TC指数值,我们大致可将12个国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中国、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马来西亚6个国家,TC指数在2005-2018年呈现出螺旋式增长态势;二是波兰和克罗地亚,在2005-2018年贸易竞争力指数在同一水平上小幅波动;三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泰国和印度,这些国家的核心文化产品出口优势有所下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沿线国家核心文化产品净出口能力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我国能够做得稳中求进,逐步提升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的总体竞争力实属难得,分析保持这种增长趋势的原因,对今后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三)显示性比较优势RCA指数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可体现某一国家或地区某一产业贸易的比较优势,并且能较好地表明某一国家或地区某一产业的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利用RCA指数计算公式可得出如表3所示的结果,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RCA指数与除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外的其他9个国家差距较大,2005-2018年我国核心文化产品RCA指数的平均值为1.39。从RCA指数波动趋势来看,我国与波兰、保加利亚和匈牙利的核心文化产品RCA指数波动形态相似,虽然在2005-2018年间RCA指数值都略有波动,但总体上还是呈现出上升趋势,表明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总体竞争力在逐步增强。从2005年开始,马来西亚RCA指数值就呈现出大幅波动走势,直至2017年开始回到起初的水平,但其RCA指数在整个期间均大于2.5,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除了哈萨克斯坦的RCA指数值较低外,其他10个国家的核心文化产品RCA指数值均较高,但俄罗斯、印度、土耳其和泰国在2005-2018年间总体上均呈现出下降趋势,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明显降低,而波兰、克罗地亚、保加利亚、以色列和马来西亚等国的核心文化产品RCA指数值在相对高位保持上下波动态势。由此可见,单纯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来看,除了哈萨克斯坦之外,其他国家核心文化产品的RCA值均大于中国,说明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还需不断提升。

  (四)SRCA指数

  RCA指数倾向于阶梯式地比较各国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对于显示性比较优势处于同一级别或范围的各个国家来说,难以判定是比较优势还是比较劣势,可见RCA指数的结果在判断优势上缺乏一定的直观性。基于此原因,我们将使用对称性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经过转换后的SRCA指数的取值介于-1到1之间,针对各国不同核心文化产品类别下贸易竞争力的分析具有良好的效果。

  由表3和表4可知,2018年包含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经济走廊12个国家在核心文化产品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对称性显示性比较优势,这说明仅仅从整体分析中国与其余11国的核心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不全面,各国比较优势差异导致其不同核心文化产品领域具备不同的国际竞争力。

  2018年,在五类核心文化产品中,我国在视听媒体领域的SRCA指数值最高,为0.59,说明我国在视听媒体文化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相对明显,在五大领域中的国际竞争力也是最强的。我国在文化遗产领域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SRCA指数为-0.92,在列表国家中位于倒数第二。印度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是文化遗产领域,其指数值为0.47。在印刷和声像制品领域,我国的SRCA指数为负值,比较优势也不显著。在声像制品领域SRCA指数值大于0的国家数有9个,而印刷品领域SRCA指数值大于0的国家数有8个,说明“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国家在声像制品和印刷品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加强与这些经济走廊国家在声像制品和印刷品领域的文化贸易和经济合作。与此同时,中国在视觉艺术领域比较优势居中,国际竞争力处于一般水平。

  总之,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与“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国家相比,所占世界市场份额比重相对大,净出口能力较强,但总体文化贸易竞争力不强,显示性比较优势不明显,各领域核心文化产品竞争力差异大,长短板比较突出,与“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其他国家存在较大的贸易互补和合作空间。其中,中国与印度在核心文化产品贸易方面互补性比较强。近年来中国的TC指数在慢慢上升,而印度的TC指数值则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中国在视听媒体领域的SRCA指数最高,在文化遗产领域的SRCA指数最低,印度则刚好相反,文化遗产的比较优势明显,视听媒体的比较优势则最弱。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以色列和泰国在视听媒体领域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此,我国可以在合适的条件下有针对性地深化与这些国家的文化经济交流与合作,做到取长补短、互惠互利。在文化遗产领域,虽然我国的SRCA指数值在12个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但其他“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国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也并不明显,这也从侧面说明,作为世界之窗的文化大国,我国对于提升文化遗产出口有着巨大的、可以充分挖掘的潜力。2018年在印刷制品领域除了中国、哈萨克斯坦、匈牙利、泰国之外,绝大部分国家具有比较强的竞争力优势;而在声像制品领域除了中国、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出现竞争优势下降之外,其他国家均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在印刷制品和声像制品领域,我国暂时处于竞争劣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需要找出引起竞争力不强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发展核心文化产品中的文化遗产和视听媒体领域,同时通过一定政策措施努力提升声像制品和视觉艺术的国际竞争力。

  四、中国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大而不强”的原因解析

  基于以上各项指数的比较分析可得,中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占据了较大的国际市场,出口额占世界总出口额比重较大,净出口能力也比较强,但对比“一带一路”沿线经济走廊的主要国家,虽然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净出口能力较强,但总体竞争力较弱,且各领域核心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差距较大,竞争优势不明显,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量大质低”,呈现“大而不强”的特征,总体文化贸易竞争力并不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针对性强的核心文化产品出口贸易支持政策体系

  我国在2012年推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分为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和综合服务类,并对符合标准的重点企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同时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从明确支持重点、加大财税支持、强化金融服务和完善服务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尽管如此,我国出台的文化贸易政策与国际文化贸易实践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缺乏针对性强的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支持政策体系。一方面,2012年推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主要是从文化产业行业部类来划分文化产品和服务,而没有按照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来进行分类,同时也滞后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既从宏观上提出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又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从4个方面、15个分类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说明2012年版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修订完善。我们认为,关键是要在立足于现有文化贸易政策的基础上,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中关于全球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贸易数据库给出的统计分类相适应,同时制定针对性强的核心文化产品出口贸易支持政策。比如,文化统计框架中的文化领域包括了作为核心文化产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2018年我国文化遗产出口2135万美元,进口6377万美元,存在明顯的贸易逆差。究其原因,我国对于古董和历史古物的报关有严格的规定,并征收高额的关税,这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中国文化遗产类产品的出口,使得我国在该领域的比较优势不能被有效体现出来。因而,这就需要我国在对待文化和自然遗产等核心文化产品出口时制定针对性强、专业要求高的对外文化贸易政策,在古董、历史古物等文化遗产进出口中把握自由贸易和保护举措之间的客观标准。

  (二)文化品牌效应不强

  加快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是推进我国文化企业高质量“走出去”的重要战略。从近年来国际文化贸易发展趋势不难发现,文化贸易强国往往是文化品牌强国。美国的建国历史虽然较短,但是美国从建国以来就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文化个性,创造了许多带有浓厚西方色彩的文化观念,萌生了大量深受当今年轻人所喜爱的文化品牌。例如,一提到“好莱坞”,人们所联想到总是奇幻、冒险、强大的科技元素等,回想起看过的好莱坞电影,观众心里已经认可“好莱坞”即等同于“精彩的影视片”,品牌名本身已然成为最好的宣传文案。又如日本的动漫产业,韩国的KBS、TVN等电视剧,已经得到了国际市场的高度认可,在这些强势文化品牌的背后,实则暗含着对美式价值观、日韩文化传统的鼓吹和输出,掀起了动漫热、韩流等浪潮,使品牌输出国在国际上获得了大量受众群体,得到了更多的文化话语权。相比之下,中国作为拥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资源种类繁多,但就世界知名文化品牌而言,不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落后于西方国家,甚至与日韩等亚洲国家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此可见,文化品牌效应不强也是我国核心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大而不强”的重要原因。

  (三)文化贸易模式难以跟上“互联网+”时代节奏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新媒体运营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文化消费模式发生飞跃性的改变。自网络贸易模式崛起以来,线上消费文化产品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普及。以音乐产品为例,过去磁带录音、实体光盘是音乐产品销售的主要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音乐产品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线上发行和在线数字录音已经可以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数字音乐逐渐取代实体店销售。目前,音乐产品用户可通过购买CD或付费下载、使用音频流媒体服务平台、收听音乐广播等方式消费音乐;一些播放平台为了满足观众的需求,推出的超前点播服务,即通过付费购买某些影视剧的提前观看权利;电子书的推广和应用也都表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现象正逐步覆盖我们的生活。而我国当前出口的核心文化产品更多的是进行简单制作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刺绣、珠宝、雕塑品等实体加工的文化产品,而依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文化产品一般都是书籍、影视产品等体现文化价值的高附加值文化产品。因此,提高核心文化产品的附加值,紧跟“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步伐,不断推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创新、文化产业商业模式创新和贸易模式创新,适应新的国际文化贸易模式是当前我国推动核心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四)文化距离尚存,文化折扣大

  文化产品容易受到文化间的差异而产生“文化折扣”,而文化折扣对出口额的影响是显著的。如果文化代沟过深、文化距离较远,则出口国的文化产品很难打开目标国的文化市场。纵观全球文化贸易的发展,文化距离始终是两国文化贸易间的沟壑。中国的“小品”是全国上下人尽皆知的表演形式,其中的幽默是由博大精深的汉字文化所赋予的,外国人很难抓住其中的笑点,这就使“小品”只在国内畅销,无法登上西方舞台。欧洲的歌剧,虽然舞台生动有韵味,但却不符合国内大众的口味,文化的冲突使文化产品的交易往往变得极为困难,市场难以打开,只有让受众接受了文化产品所表达的文化内涵,文化产品才有可能走入人们的内心和生活,成为大众的消费对象。就目前中国对外文化贸易现状而言,国内比较缺乏能够跨越文化距离、增加文化认同感的主题文化,从前段时间上映的国漫《哪吒之魔童降世》来看,国内取得了50.13亿的可观票房,但在同期北美电影圈中,以370万美元的成绩远远落后于同为动画《龙珠超》的3000万美元。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国外观众对其中的笑点和情节设定有诸多的不解,巨大的票房反差揭示了我国文化产品对外贸易的文化距离阻力,这种阻力的背后代表了中国文化产业缺乏可以跨文化语境进行流行和传播的文化产品。

  此外,导致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贸易“大而不强”,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因还包括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对外文化贸易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文化贸易结构中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对外文化贸易的区域结构也不尽人意,容易引起因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性事情而严重影响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因而需要在立足于文化产业领域内循环的基础上,做好对外文化贸易和投资的外循环,从而努力实现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倡议经济走廊中11个国家的国际市场占有率、TC指数、RCA指数和SRCA指数的比较分析发现:中国核心文化产品对外贸易总体上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这主要受到视听媒体领域和视觉艺术领域文化产品较强的贸易竞争力的拉动作用的影响;而印刷品、文化遗产和声像制品领域,能体现文化内涵的核心文化产品内部发展不均衡,竞争优势不明显。

  对于核心文化产品贸易来说,内部结构不平衡,产品符号性较强,但内容浅显,难以取得理想的贸易效果。报关的严格规定和高关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文化遗产的出口和竞争力水平提升;高附加值文化产品和强科技融入的缺失,创新力量的不足和文化认同的缺乏也影响视觉艺术、印刷和声像制品等核心文化产品的贸易竞争力;版权开发和保护的力度与市场化程度不高使得印刷领域的文化产品贸易的比较优势难以体现;传统的文化贸易模式难以适应随“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文化距离带来的文化折扣容易引起双边文化贸易的不信任;对外贸易结构的不合理等等都使得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竞争力难以提高,优势难以体现。基于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

  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规模大,但出口的产品结构并不合理,以出口劳动密集型文化产品为主,体现在附加值较低的文化制造业领域,出口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部分文化产品虽能让人留下印象,但内容缺乏深刻的内涵。国际市场是中华文化复兴与传播的助推器,是发展中国核心文化贸易的良好平台。“一带一路”倡议无疑为我国向外辐射中华文化提供了战略机遇。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是提升我国对外文化贸易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我国文化产品出口应继续保持视听媒体和视觉艺术的传统出口优势,同时加快促进图书、报纸等印刷品和声像制品比重的不断提高,优化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结构。针对当前全球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定性环境的变化,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商业模式创新和对外文化贸易模式变革,充分认识到中美贸易摩擦从制造业、高科技领域向文化领域深入的可能性。我們应立足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需变化,加快文化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出展示中华优秀文化风采、体现具有当代中国形象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走向世界,加强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发展力度,努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自主文化品牌,不断提升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质量和水平,全面优化现有的对外文化贸易结构。

  (二)打造中国特色文化产品,实施文化品牌战略

  与世界各国不同,中华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完整的、拥有独特逻辑的文化体系,是历史文化资源长期积累的结晶,为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对外文化贸易中,应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提炼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充分发挥文化科技融合的力量,加强文化沟通,对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华文化理念,让中华文化跨越边境和国界,促使世界上拥有不同文化氛围的地域了解并接纳中华文化,从而推动中国文化产业更加全面、深入地走向世界。打造中国特色文化产品,特别是作为核心文化产品的文化遗产,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展现民族文化特质,从而提升至文化品牌战略高度。品牌的战略意义是文化商品贸易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文化企业跻身世界文化领域的利剑,它不仅可以降低进入成本或是壁垒,而且可以培养一批忠实的购买群体,这对于我国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开展核心文化产品对外贸易尤为重要。一方面,在推进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对外贸易中,应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形成精品聚集经济优势,同时在对外营销服务过程中,尽量淡化文化贸易中的意识形态问题。另一方面,实施文化品牌战略,关键在于打造世界知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企业集团。“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文化经济合作与贸易,我们应积极支持作为市场主体的文化企业特别是外向型文化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资本市场的优势,整合国内外文化产业链,通过努力打造品牌文化企业来提升我国文化贸易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

  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提出“以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为目标”的重要论述。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文化产业体现为一种以版权经济为核心的产业模式,网络版权本质上就是一種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对于文化产业领域的版权保护与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文化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特别是对数字化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难以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互联网改变了核心文化产品贸易模式使得盗版情况猖獗,法律的不够完善使得我国难以维护版权贸易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版权立法的顶层设计,继而建立版权特别是数字化版权的保护与管理机制,明确执法责任,保护文化创作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无后顾之忧地进行文化创作,同时也消除国内外版权贸易商的顾虑,提升印刷品领域的贸易竞争力水平。文化版权产业链包括高水平版权的创造和生产、交易和媒介文化权利的转变。对文化版权资源的使用是对其价值的认可,其使用价值随数量增长和范围的扩大而增加,递增的价值又刺激了新力量的产生。由此可见,版权资源的商业流动性为产业链各环节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当然,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需要把握一个度。一方面,运用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促进和激励文化创作者供给创新型文化产品,通过优化文化产品供给质量来提升其出口竞争力,同时实现文化产业价值链各环节实现良性耦合;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过度地保护文化产业版权有可能使得权利人为了最大化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4]。因而,加强文化产业版权保护和管理既要把握住“度”,又要考虑文化产业价值链不同环节版权保护特点,灵活运用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不断提升我国文化产品贸易竞争力。

  (四)完善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政策

  制定战略性对外文化贸易政策,采取相关措施促进本国文化产品出口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WTO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组织所允许和鼓励的。我国在此方面也出台了诸多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针对性、专业化和战略性还不够。我国在2007年、2012年出台和更新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于2014年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初步形成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政策支持体系,但面对近年来不确定性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更加具有针对性、专业化和战略性的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政策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一方面,在遵守和重视全球行业规则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现有WTO协定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做法,根据不确定性外部环境变化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积极援引“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实施具有针对性、专业化和战略性的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政策。比如,可以根据不同外部环境变化,适时更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各省市相关部门可以出台针对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实施开放型的适度保护文化贸易政策措施[15]。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主要目标市场,采取促进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外向型发展的竞争策略,形成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放、竞争、有序的大格局;而对于“一带一路”沿线以外的国家与地区,则可根据不确定性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遵循“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强调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重要性,采取加强进出口监管、改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结构等保护举措,以保护本国文化免受冲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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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竞争力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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