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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江苏
发布时间:2021-02-08浏览:517次

   近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对职称评审相关情况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试行)》明确,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管理监督。

  申报我省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我省职称评审。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社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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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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