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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解读福建省最新职称评审政策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福建
发布时间:浏览:179次

   01

  起草背景

  制度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7月,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评委会管理、申报评审、评审服务和违规处理等进行规范。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40号令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职称评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围绕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库管理以及规范申报推荐、受理审核、组织评审等各环节程序等重点,经过专题论证、意见征求、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形成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02

  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配套文件,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以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以修订《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为基础,将不同时期关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政策进行了整合。《暂行办法》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的制订目的和适用范围,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划重点:

  第六条(部分)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基本标准和我省职称评价标准。

  第七条 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职称证书。其中: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核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县(处)级单位核发。自主制订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自主发放聘任证书。

  第二至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专家库。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及组建要求,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规定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建立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评审办法、评审标准等。

  划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保持现有职称评审组织体系总体稳定,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或社会组织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指导各设区市逐步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形成布局合理的评审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部分)支持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第四章至第六章:规范职称评审流程,包括申报推荐、受理审核、组织评审等环节。明确申报推荐的要求,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特殊通道直接认定评审职称,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职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技术推广能力等;规范受理审核的重点和范围,规定一次性告知要求;明确职称评审的工作程序、评审规则,从专家评议、结果公示等方面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划重点:

  第二十一条(部分)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特殊方式,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对在闽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当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评审职称。

  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以及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回原单位或在现单位申报职称,其在创业或兼职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评价依据。

  对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基层服务年限等评价权重。

  第二十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无人事代理的自由职业者可由工商联、科协、行业协(学)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第七至八章:考核确认及转系列评审和评审服务。明确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和岗位变动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职称电子证书,提供便捷化的职称评审公共服务。

  划重点:

  第三十七条除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可按规定初次确认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按规定由县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确认初级职称,其中: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三十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考核确认初级职称的,可在各职称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的专业技术年限,同等申报中级职称。其中: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9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6年;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3年,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第三十九条(部分)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应当先通过同一级别(专业)考试。

  第四十六条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后,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一是加强评审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复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管理,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二是严肃评审纪律,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的,视情况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宣传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要进行追责;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取得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对职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划重点:

  第五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十章是附则。明确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计算、实施日期等内容。

  03

  实施范围及时间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 3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解读福建省最新职称评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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