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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有新变化 贵州省教育厅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贵州
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32次

  贵州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精神,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高校教师系列评审监管适用本细则。高校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职称、具有自主评审权的成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尚不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高校,经授权可采取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

  第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评审工作

  第五条 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评价方式,其中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通用标准。高校自行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审领导小组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聘)委会主任原则上由高校主要领导担任,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高校应当维护职称基本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相关文件的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 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执行,同时报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得临时动议, 严禁因人调整。

  第七条 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在规定备案教师总量范围内,可为与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劳动) 关系,且缴纳本地社保一年及以上的编制外聘用教师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执行全校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未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高校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高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统一使用“贵州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各高校应建立健全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制度,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基本资格条件、教育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等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责任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应将基层单位推荐结果、政策性审查结果、评审结果等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高校校级评委会或联合评委会的组建实行备案制度,经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可允许高校院(系)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开展本院(系)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但高校高级职称评审权不可下放至院(系)一级。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各高校按照当年相关职称工作通知要求,应于9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工作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组建评委会的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 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等评审工作备案材料报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要对学校当年开展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包括申报及政策性审查情况、评委会组建及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相关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以及评审通过基本信息一览表等。

  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关人员签字留痕,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 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坚持“四个相统一”,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分类建立涵盖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要素的不同评价标准,突出对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实行业内评审、同行评价,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克服 “五唯”倾向。

  第十五条 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个人申报诚信约束机制、保证基层推荐规范有序、促进学校评审竞争择优、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客观。

  第十六条 高校职称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学校要畅通异议受理通道,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严禁跑风漏气、请客送礼、游说拉票等行为,出现以上行为的严格按照《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以下要求的情况:

  (一)本细则第五至十六条的内容是否落实到位;

  (二)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五)开展评委库成员政策培训等情况;

  (六)其它与职称评审有关的内容。

  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随机抽查、巡查、复查和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视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建立政府监管、高校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惩处措施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认定有 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贵州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 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相关信息记入个人档案、师德诚信记录库, 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从评审专家库除名,列入“黑名单”。

  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高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贵州省对高校职称工作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职称评审有新变化 贵州省教育厅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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