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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课题申报书范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课题申报
发布时间:浏览:1098次

  申报社科课题,很多负责人被耗在了申报书写作上。申报书写什么内容,我们可以根据主办方提供的模板详细了解,但如何写好非常考验写作人的能力。本文分享一篇社科课题申报书范文,如下所述。

社科课题申报书范文

  第一部分: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

  一、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正确解决网络消费纠纷的途径是各国顺利发展电子商务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指标,而各国立法和实践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千差万别——消费者保护从现实生活走向虚拟世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1、网络消费者属性研究

  Aubreg L.Diamond在1 986年发表的《Harmonin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认为,有关消费者的属性一般考虑三个因素:

  (1)供应商的性质,即“贸易过程中的供给行为者”;

  (2)消费者的性质,即出于非职业目的的缔结合同的自然人;

  (3)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即为个人、家庭或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销售。

  他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费而取得或使用贷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与世界市场中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相比,在经济实力、知识结构、法律意识、技术水平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网络消费者的属性也如此。

  2、网络销售商属性研究

  J.Miller在1998年出版的《Consumer and Trade Law》认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是生产商销售商的本性和目的,网络销售商也不例外。安德鲁·斯帕罗在2001年出版的《电子商务法律》认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相对方,即网络销售者以及网络中间商,为获取最大利益往往不择手段,如网络虚假广告、欺诈、有计划的废品化、虚拟市场细分化、网络消费系列化以及网上支付的复杂性等,网络消费者往往受骗上当,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或商品,或者网上支付后不能获得产品,甚至受损害后无法获得赔偿。

  3、电子商务与网络消费及社会发展的相关性研究

  Michael Chissick在2000年出版的《Electronic Commerce:Law and Practice》认为,电子商务伴随着信息经济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迅猛发展,广受青睐;它给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的变革,并日益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Weatherill研究了网络消费与电子商务的关系,认为网络消费乃的唯一目的,网络销售商的利益应系于提高网络消费者的需要。W.Harry也认为,网络消费是电子商务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产品的最后完成和生产的动力。网络消费者是网络消费或网络消费活动的主体,与网络销售商形成一种客观自然的消费经济关系,网络消费者和网络销售商每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创造了对方。因此,如果片面强调电子商务和社会的发展,就会随时侵害网络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活动中的权利,影响正常的网络消费活动,扰乱电子商务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电子商务消费交易与损害赔偿复杂化研究

  I.Trotter Hardy在1994年出版的《The Proper Legal Regime for Cyberspace》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消费者保护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关系,认为市场化和全球化是两个决定各国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者政策的重要变量,国家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Richard Hill在1997年出版的《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mments》认为,互联网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网络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的出现,以及现代社会产销方式的复杂化和多元化,要求网络消费者保护适应全球化潮流,建立全球性的网络消费者保护模式。

  (二)电子消费合同研究

  网络消费者获得网络消费的途径变化在客观上会影响网络消费者在社会中的地位,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秩序。在这一方面,已有的研究关注如下问题。

  1、电子消费合同的公正性研究

  J.Phillips从公平和正义角度研究认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传统合同法中的自由原则,并不能消除电6 子商务消费品交易领域中的不公平现象,相反,它还强化了已有的不公正性:(1)网络消费者的综合实力与网络销售商的差距日益悬殊。(2)交易全球化和各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立法之间的巨大差异。Richard Hooley的研究也认为电子消费合同法将传统合同法中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将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转变为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2、电子消费合同的管辖权研究

  James P.Donohue在1999年出版的《Litigation in Cyberspace: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A United States Perspective》认为,电子消费合同的管辖权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但John Dickie在2000年出版的《Hearing on Electronic Commerce: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认为,为避免在网络消费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电子商务经营者更愿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网站所在地法律。1999年欧洲委员会早就将网络消费者在其管辖地提起诉讼的特权延展到互联网消费合同。Donohue的研究还认为,协议选择法院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事务的一种合同条款,排除了根据外在因素确定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协调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3、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Gabrielle在2000年出版的《Choice of Court and Choice of Law Claus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认为,电子消费合同应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但Dutson的研究认为,基于网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必要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限制。Morris的研究认为,当事人如果没有明示或默示的选择,电子消费合同的准据法毫无疑问由法院地国确定,则应适用与当事人或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适用网络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律。而Gibbons的研究认为电子消费合同应适用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则,Ronald的研究则认为应适用最有利于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Catherine Kessedjan的研究认为,各国为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直接相关的产业利益,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还可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最后的“杀手锏”。

  (三)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研究

  关于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Darrel Menthe在1998年出版的《Jurisdiction In Cyberspace: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paces》提出了以国籍为立法管辖权基础的“国际空间理论”;David R.Johnson的研究则主张网络空间自治理论;Stuart Dutson的研究则提出了服务器(Server)所在地理论;而美国的Martiz则主张最低联系(Minium Contacts)管辖理论。关于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B.Wright在1991年出版的《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EDI, Fax and E-mail: Technology, Proof and Liability》认为,网络消费侵权行为应适用法院地法;Catherine Kessedjan的研究认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Chris Reed的研究认为应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M.orris的研究认为应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Huangjin等的研究认为应有限制地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000年《欧盟网络电子商务指令》等立法文件则采用了来源国规则。

  (四)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研究

  Klak. Alisdair的研究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精密达到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更是保护网络消费者、迫使网络销售商依法经营的尚方宝剑。Kaiteweijack的研究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进程的加速,有关电子消费合同和国际产品责任的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相继出现,各国应加强合作尽快制定和加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国际公约。Jianmimg cao的研究认为,欧美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我涉外民商事交往产生巨大的冲击,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全球化的需要。Huangjin等的研究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尚付诸阙如,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需要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尤其需要填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空白。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有学者认为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49条的规定也反映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但cichang xie的研究认为它只是一种“双倍损害赔偿原则”,并非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7-40条的规定体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但我国多数学者(如刘守芬、傅立忠、唐广良、黄名述等)认为该条不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视角本来应该有两个层面:“社会机制”层面和“个人”层面。但是上述研究大多只从“个人”层面展开讨论而没有从“社会机制”层面切入,因此其研究结论很难见到“社会”,不能全面揭示社会生产发展和国际电子商务市场变化给网络消费者造成的真实影响。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全面,研究方法和理论上存在问题,所以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大多没有回答如下问题:

  1、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给电子商务中消费品交易双方所造成的实力差距到底有多大?这种差距与网络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2、网络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获益”和“受损”与电子商务消费品交易过程中的“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何种逻辑关系?

  3、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过程中哪些因素得到强调、忽视,哪些因素被重新创造?其中的原因与社会发展存在何种理论关系?

  4、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导致什么阶层受益,什么阶层受损?其受益和受损的真实程度和原因是什么?其中的制度性逻辑如何得以落实?

  5、如何使电子商务消费品交易双方由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转向实质上的自由和平等?如何在立法和社会机制中实现这种转变?

  6、如何消除各国关于网络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差异?其中的管辖权纠纷和法律适用纠纷应如何协调和解决?怎样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机制?

  7、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最大利益的社会效应如何?它怎样影响中国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秩序?

  8、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过程与中国市场的全球化进程之间存在的契合程度有多大?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对相关立法的发展有何贡献?中国应该建立怎样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二、选题的意义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是强化中国社会的整体分化,还是弱化这种分化?从人们的常识判断,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G.Howell、W.Harry等指出保护网络消费者并非片面抑制强势的网络销售商,而是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新的平衡,以促进电子商务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实际上,一般公众并不知道网络消费者保护和电子商务及社会生产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且,到目前为止国内外还没有人研究过这种关联程度到底有多大。

  人们对市场全球化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受损事实已经有共识,而因网络消费者保护立法而产生的利益分化以及这种分化对中国社会秩序的影响,尽管已经有过Huangjin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研究、Zhonghai Zhou 、Yixian Wan和zhangchu 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Jianzheng Yang的经济全球化中的电子商务研究,Guoming Lv 的国际贸易中EDI法律问题研究,Qisheng He的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Yideng Liu的网络消费中的国际私法保护研究等。但是,这些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后期,大多注重中西比较研究,并且侧重于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而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电子商务消费实践日益丰富,“变数”非常大,这些研究结论在历时性、周延性上存在相当大的局限。这种时间上的“节点”是一个良好的研究机遇。

  因此,本研究的选题在回答上述八个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同时具有以下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

  1、本课题的主题是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及其对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影响,探讨的核心是我国改革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在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的情况下,社会的自由原则、公平观念发生了那些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电子商务消费品交易中的平等和自由问题。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网络消费品交易中的不平等是整个中国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中国社会生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本课题通过研究中国网络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变迁,透视中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变化。

  3、本课题弥补两大理论空白:(1)就网络消费者保护所引发的问题国内还没有规范的量化研究和系统的问卷研究;(2)国内外学术界对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这一重大社会制度还没有科学的法学研究。

  4、本课题将疏理国内外相关理论文献与专题研究,在理论分析工具上有所突破,并运用理论分析工具推进现有的相关研究。

  5、弥补已有研究分析视角的欠缺,已有的研究主要只从“个人”层面上展开讨论,本课题将从“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双向开展研究,并对前者有所侧重。

  第二部分:内容: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主要观点。

  一、基本思路

  本课题研究问题范围限定在:国际社会和市场全球化中的网络消费品交易双方,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商人(包括制造商、中间商、销售商)。所取的概念“消费者利益”也主要指网络消费者从电子商务消费品交易中获得的各种正当的“优惠”或“免费”。

  本研究中计划用下列几个概念来构架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法律冲突、管辖权、法律适用、实质正义、社会生产发展、统一冲突法、统一实体法、网络消费者权益、网络销售商利益、诉讼与仲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其中,前4个是主要概念。

  实质的平等和正义主要指在消费品交易中须考虑交易双方的实力差距而导致两者实际享有利益上的分化。

  探究的主要问题是:

  1、网络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与网络销售商利益、电子商务及社会生产发展的关系;

  2、同一个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由何国法院管辖以及适用何国法律能够保护什么人的最大利益,什么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或者只能保护其一部分利益;

  3、电子商务消费品交易中商人的“强势地位”和网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否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全球化的推进而有所改变,这种变化是否能够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4、探究导致这种结果的一系列过程。

  5、社会制度随着网络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推进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构建先进完备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本课题的理论兴趣在于:我国加入WTO以来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关系发生巨大变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的分配原则、公平观念发生了那些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看待网络消费者保护中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问题。

  二、研究方法

  本课题计划在国内不同层级的城市中采取类型抽样方法,选择公务员、高校教师和企业工人等三种不同的网络消费者,他们在加入WTO前后都或多或少地遭遇一些网络消费纠纷。课题计划调查的城市数目总共24个:直辖市3个,省会城市7个,地级城市7个,县城7个,这样调查的消费者总数达到5000个。

  1、通过文献法了解各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历史、颁发的各类立法和政策、不同年份的网络消费案件判例;

  2、走访选定的24个城市的政府和执法部门,研究这些城市转发、下发的各类网络消费者保护文件,研究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城市一级政府执行的情况;

  3、走访选定的5000个消费者,调查他们的(1)具体网络消费状况,了解这些网络消费者在市场全球化前后电子商务消费品的获得情况与消费水平;(2)消费法律意识,了解这些网络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损后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途径;(3)收集这些网络消费者在解决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的详细资料,了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探究影响网络消费者利益获得的因素。

  4、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探讨各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则以及网络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进程中的统一实体法规则,提炼其精华和先进经验;

  5、运用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来分析相关制度优化选择的必然性;从法哲学、社会学和法律文化角度对相关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接受和合理性问题作深入分析;

  6、运用个案分析,对个别法律文件的优劣进行剖析;并综合以上方法初步设计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理论框架。

  三、主要观点(主要理论假设)

  1、改革开放之前很少存在电子消费纠纷,即使有也不引人注意;经历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后,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日益丰富。

  2、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消费者保护改变了传统的国内消费者保护机制。某些国内十分引人注目的消费者保护要素在网络消费者保护过程中逐步被忽略;某些国内没有考虑的网络消费者保护因素被创造;某些在国内消费者保护过程中不起重要作用的因素被强化。

  3、电子消费合同改变了传统合同领域内的自由、公平和正义观念:由传统合同领域的“形式正义”转变到电子消费合同领域的“实质正义”。

  4、国内消费者保护不仅影响不同阶层的利益分配,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网络消费者保护则决定良性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最终形成。

  5、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因各国立法的不同而差异较大;但这种差异随着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进程的加速而逐渐消失。

  6、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确立了低水平的保护标准,不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但我国消费品却不得不接受外国相关立法确立的严格的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标准的严峻挑战;我国甚至还没有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更是付诸阙如,因此尽快建立高水准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特别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部分:预期价值:本课题理论创新程度或实际应用价值。

  1、本课题的理论创新:

  (1)通过研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实践的变迁,透视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优劣及其发展变化;

  (2)填补国内在因日益丰富的网络消费者保护实践所引发的问题还没有规范的评价性研究的理论空白,引发学术界对网络消费者保护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研究以及对网络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探索;

  (3)转变既有的社会转型理论研究视角:在强调“个人”视角的同时,更注重“社会”层面的探索;

  (4)通过电子消费合同探讨“正义问题”:网络消费者保护中的公平观念如何从传统合同法中的“形式正义”过渡到电子消费合同法中的“实质正义”;

  (5)基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角度研究相关的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其与国内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际网络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进程的互动关系。

  2、实际应用价值:

  (1)本课题将推动我国理论界对网络消费者保护政策实施效果的科学评估工作,并给这种评估工作提供研究“范例”,促进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逐渐融入国际网络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进程。

  (2)评估出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实践中的网络消费者和网络销售商的利益受损程度,并为平衡两者之间的正当利益及其对社会生产的影响提供学理依据。

  (3)为国家进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提供实证依据。

  第四部分: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近年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

  一、课题负责人刘益灯已有的相关成果:

  1、专著:《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消费经济》2006年第1期;

  3、《试论我国电子消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第5期;

  4、《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消费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第6期;

  5、《论国际消费合同的自体法》,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6期;

  6、《论网络消费中的国际私法保护》,载《消费经济》2004年第5期,并被全文转载于2005年的CSSCI;

  7、《国际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并被全文转载于2004年的CSSCI;

  8、《国际消费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

  9、《中国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1期;

  10、《法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及其演变》,载《经济法论丛》2002年第6卷;

  11、《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分析》,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2002年第5卷;

  12、《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私法保护》,载《消费经济》2002年第4期;

  1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4、《试论国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载《消费经济》2000年第4期;

  15、《法律趋同: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并被全文转载于2000年的CSSCI;

  二、主要参考文献

  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版;

  ……

  第五部分:完成项目研究的条件和保证

  一、已经完成的重要课题:

  (一)负责人刘益灯完成的课题:

  1、《跨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我国涉外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的初步设计》,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2005-2008)

  2、《WTO与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2004)

  3、《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涉外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研究》,中南大学文理基金项目(2004-2005)

  ……

  (二)主要成员完成的重要课题:

  1、黄进教授完成的重大课题: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项目(1988-1990)

  (2)《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研究》,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89-1991)

  (3)《区际冲突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91-1993)(4)《澳门国际私法研究》,司法部基金项目(1993-1994

  ……

  2、孙凤副教授完成的课题:

  (1)《中国消费者行为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002—2004)。

  (2)《当前制约城乡居民消费的因素和对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00—2002)。

  (3)《社会转型与消费者行为》,清华大学骨干人才基金课题(2002—2003)。

  ……

  二、研成果的社会评价:

  1、主持人刘益灯:

  博士论文《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获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03年度优秀博士论文称号……

  2、主要参与者及本课题的主要指导者黄进教授: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的“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1)

  (2)中国法学会授予的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 年) ……

  3、李斌副教授的获奖情况:

  (1)在《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上发表的论文《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全文转载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3期上;

  (2)在《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上发表的《效率与和谐——经济伦理学的探索》转载在《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第18卷第6期;……

  三、完成本课题研究的时间

  保证本课题主持人刘益灯已经于2003年9月从武汉大学博士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到目前为止刘益灯很少有社会兼职,因此可以拿出较多的整块时间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本课题有导师黄进教授的加盟和指导,他也会抽出一定时间参与本课题。

  四、资料设备等科研条件

  1、主持人刘益灯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主题就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它主要涉及涉外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在做博士论文的过程中,研究者已经积累了价值达10000元左右的中外文专业书籍和研究论文。2、中南大学法学院专门比较法研究所,让主持人刘益灯担任秘书长并且配备有办公用房两间,另外已经建设好了拥有50台微机的社会统计实验室,两间拥有30万册的图书资料室。

  3、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有886名本科生,621名研究生。这些学生为本课题的实证调查提供合格调查人员。

  4、中南大学图书馆馆藏文献总量累计2,339,068册,其中,中文图书1,527,495册,外文图书292,142册,中外文期刊合订本32,330册,电子出版物、光盘等6,844件,资料133,653册。并且经授权建立了中国学术期刊文献检索查询一级站和咨询一级站,具备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这为本课题的文献研究提供了基础保证。

  第六部分:预期成果

  第七部分: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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