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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上海 发布时间:2021-08-09浏览:42次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及解读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
4.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5.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6.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申报条件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评审条件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由各地各单位确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各省(区、市)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各地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和聘用的衔接关系。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评价标准可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
2.改进评价方式。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专业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用人单位确需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1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健全评价体系,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完善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合理确定评聘模式,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岗位结构比例。通过完善基层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落实服务基层制度,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动完善行业管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全过程监督。
《指导意见》强调,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落实落地。
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国家中医药局人事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肯定、称赞广大医务人员的优秀业绩和重要贡献,强调要着力发挥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从提升发展空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入手,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开展以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改革,推进突出临床实践的职称评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出部署。
从实践来看,自2000年以来,卫生职称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对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也凸显出实践导向性不强、“唯论文”“唯学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2.《指导意见》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以来,我们组织相关机构、专家成立课题组,对卫生职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赴广东、贵州、江苏、江西、云南、山东等地开展调研,组织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召开多场座谈会,对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会同中华医学会等行业学会协会和相关单位,利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系统病案首页数据,以临床为重点,创新性地提出了高级职称可操作、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在此基础上,召开多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的意见,以及各省卫生健康委、部分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在江苏、重庆等地进行了试点,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了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并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3.《指导意见》如何破除“四唯”?
答:过去职称评审中,“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问题,尤其是“唯论文”问题,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了很大负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强烈。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如,针对“唯论文”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取消职称申报时对论文篇数的要求,将论文作为代表作的一种。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专利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参加评审。针对“唯学历”问题,本次职称改革将临床中级职称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衔接,对不同学历人员一视同仁,鼓励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进一步巩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医生临床工作水平。
4.《指导意见》如何突出临床实践导向?
答: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要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经过长时间积累才能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职称是引导行业人才队伍发展的“指挥棒”。为了引导医生回归临床,此次改革将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出院患者手术人次等临床工作数量作为医生晋升职称的“门槛”条件,将病案作为评价临床工作质量的重要载体。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设置病种覆盖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对医生的临床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解决以往临床工作难量化的问题。
5.《指导意见》如何体现中医药人才特色?
答: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中医药特色人才建设。在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中,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色规律,对于加强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建设意义重大。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同时,在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中,依据中医住院病案首页以及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数据,设置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等特色指标,提出中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6.《指导意见》如何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健康的“守门人”。为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踏实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考虑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评价标准可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不受《指导意见》规定的门诊工作量、手术人次等条件限制。
7.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指导意见》对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二是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是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部门: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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