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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甘肃 发布时间:2021-09-24浏览:15次
近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甘肃省建立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安全的执业环境,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落实薪酬等待遇政策,落实职称倾斜政策,人才项目倾斜支持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进行了细化。
公检法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
《实施意见》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严惩暴力伤医等违法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不断完善安防设施、安检设备等,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
对编制外医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在落实薪酬待遇上,《实施意见》提出,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为医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认定工伤情形的,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以身殉职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及时发放烈士褒奖金和抚恤金,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
获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在职称评聘中,《实施意见》明确,对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处置时限累计超过1个月,视为完成1年帮扶基层经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科技奖励的不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申报正高职称的限制性条件;“攻坚组”“突击组”“专家组”等团队获得的表彰或奖励,团队个人可按相应级别业绩对待。
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时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获省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由评委会评审认定。申报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时,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获县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对长期加班、值班、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按具备1条“超额工作量”量化业绩对待。
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人文关怀,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不安排孕期或哺乳期医务人员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孩子的要统筹安排,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同时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其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开通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
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而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奋战在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及集体进行及时奖励。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标准,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的标准执行。
《甘肃省出台保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严打涉医犯罪行为 获重大表彰可破格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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