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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福建
发布时间:浏览:2560次

   接福建省会计职改办通知,我省202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已开始申报材料。凡人事档案寄存在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需全部报送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职改办初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申报人员请提前两天拨打电话预约材料受理审核时间。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3层。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现就2022年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对象

  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履职年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详见附件。在每份申报材料的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的右上角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并加注“与原件核对相符”。《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以前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再次参评的,应补充提交新的业绩成果、案例、论文等申报材料。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材料报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全天24小时)期间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2年11月5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成功的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应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单位或职改办公章。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对象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行确定,并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三)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请于11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提前拨打电话预约材料受理审核时间,并按预约时间将材料送达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五、答辩要求

  为了考察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根据评审办法规定开展答辩考核。答辩具体时间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czt.fujian.gov.cn/)——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公布,并通过电话告知本人。

  六、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czt.fujian.gov.cn/)——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中可查询《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等相关文件。

  (二)咨询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件: 2022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与报送要求

《关于2022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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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关于2022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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