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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青海
发布时间:2023-01-13浏览:3210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600号)要求,现将2022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以及从事实验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可不作必备条件。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办理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职称。

  三、相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予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

  (二)援青人员职称申报。援青人才(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

  (三)扶贫人员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以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扶贫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作风建设、学风建设事关人才工作全局、事关职称评审公信力。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是作风建设、学风建设、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建设良好科研作风学风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坚守底线、严禁隐瞒、包庇、协助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署名、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平性。

  (五)强化审核把关。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过退回修改方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提交虚假材料或其它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

  (六)继续教育。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和年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学籍验证。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仍须提交证书原件。

  (八)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

  1.期刊审验。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com.cn/index.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

  五、其他事项

  (一)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二)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三)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按照“四唯”清理要求,不将核心论文、第一作者和独著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但可作为科研业绩赋分,每个申报人论文的累计积分不超过科研业绩总积分的50%。

  (五)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对下放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在推动自主开展评审工作时,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要求,在职称(职务)评聘中,学校应建立与岗位特点、学科特色、研究性质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细化论文在不同岗位评聘中的作用,重点考察实际水平、发展潜力和岗位匹配度、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在人员聘用中,学校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六)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一般应为2022年12月31日。

  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政策解读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

  六、申报时间

  自然科学系列职称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申报人修改完善资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援青人员截止2023年1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交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七、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省外专局(评审办事机构)

  联系人:吴玲娜

  联系电话:

  (二)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材料审核)

  地址:西宁市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3楼306室

  联系人:史丹丹 李雪琳

  联系电话:

  (三)职称评审系统咨询:

  联系电话:

  徐工 1段工 孔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职称评审政策)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处(岗位管理政策)

《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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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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