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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理论论文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刑法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07次

  摘要:犯罪未遂是一个争议很久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同样的争议,只是提法不同而已。该文针对美国的犯意确证说、接近完成说,以及英国的临近性的检验标准说、准备行动的检验标准说,对英美刑法犯罪未遂理论进行了评析论文。
  关键词:未遂英美立法主观说客观说论文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可将犯罪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预备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同时在英美法系手段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也作未遂处理,没有"犯罪中止"这一犯罪形态。可见,英美刑法中的"未遂"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相当于大陆刑法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笔者试图对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理论略加评述,以期有益于我国未遂理论的深入研究论文。
  一、英美刑法未遂罪的概念及特点论文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未遂"起源于早期的assault罪,这个罪的定义是"企图实行伤害",具体而言就是指意图犯某项罪时已完成某项行为,这项行为构成一系列行为的一部分。在assault罪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处于接近于发生预期结果的阶段;另一种是行为已经完成,但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具体而言,英美刑法下未遂罪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未遂是非典型犯罪形态的一种。英美刑法中,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是典型的犯罪形态,即其犯罪的要件充分、完整。但是也有些犯罪,如未遂罪、教唆罪以及共谋罪等,缺少典型犯罪构成形态的某些条件,是非典型的犯罪构成形态。刑法理论上称其为"不完整罪"。由于未遂行为只是构成某特定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一种典型的不完整罪论文。
  (二)犯罪未遂的构成必须具备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两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主观要件。未遂的意图包括若干主观因素。首先,被告人必须具有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企图;其次,在结果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希望这种结果出现;最后,除了那些与未遂罪的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和结果外,被告人还具备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所要求具备的其它主观因素。但是过失罪中不存在未遂的问题。2、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与犯罪直接有关的行为,但未能完成或者没有成功,这是构成未遂罪的客观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已经实施,但未能完成,因而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二是行为已经完成,但未能成功,因而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论文。
  (三)未遂罪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大陆法系中的犯罪未遂,而且还包括大陆法系中的犯罪中止。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未遂概念,包括障碍未遂和不能发生结果而未遂以及中止未遂。可见,"中止"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未遂论文。
  二、美国关于未遂的立法及学说论文
  在美国,各州法律对未遂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在理论上对犯罪未遂的标准各异。在美国关于未遂的标准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犯意确证说,或称为"排除歧义说"。它认为当某个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可以从这一行为得到确证,这个行为除表明犯罪而外不能作其它任何解释时,这就足以构成犯罪未遂。这种理论旨在从行为人主观意图这一犯罪要件上来确定犯罪未遂行为的界限标准,因此称为"主观说"。这种理论是新西兰大法官萨尔蒙德在1924年确立的,旨在从行为人主观意图这一犯罪要件上来确定犯罪未遂行为的界限标准。它把重点放在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危险倾向,在于它如何接近于完成犯罪,这更符合刑法保护社会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从这一角度看,犯意确证说不无道理论文。
  (二)接近完成说。这是以客观行为特征为标准的犯罪未遂理论,为当代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所采纳。所谓"接近完成说",就是接近于完成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要件。但"接近于"仍然是一个"跨度"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程度"(接近于完成的距离差)。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到达犯罪既遂的远近,探讨犯罪未遂的成立,在理论上有四种说法:(1)最后行为说,即行为人完成了最后行为仍然没有实现犯罪意图的,构成犯罪未遂。(2)界临既遂说,行为人实施了即将达到既遂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3)实际接近说,行为人的行为已在时间、地点等情节上实际接近于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4)超出预备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犯罪预备的阶段,构成犯罪未遂。上述第一种学说离犯罪的距离最小,也最接近于犯罪完成,犯罪未遂的范围最小,不利于发挥刑罚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第四种学说则与第一说相反,未遂的范围过大;第二、三两种学说比较适中,在目前美国刑法理论界得到较多的支持者。客观说强调保护法益的同时,主张刑法的谦抑性与国民自由的保障。因此客观说显得较科学。
  三、英国关于未遂的立法及学说
  在英国,根据1981年8月27日实施的《1981年刑事未遂法》(以下简称《法案》)第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抱着实施本节规定的犯罪的意图,实施了超出预备实施该犯罪阶段的行为,他就构成该罪的未遂"。但对何时是预备行为的结束却无明文规定。可见,英国法律也没有对未遂标准作明确的规定。由于《法案》未对预备行为进行界定,因此在理论界对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存在激烈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临近性的检验标准说。普通法认为未遂是一个事实问题:有关行动是否足够接近谋杀,以至可以适当地被描述为该罪的未遂,原则的更为详尽的表述被证明是不成功的,不是难操作,就是根本没有帮助。
  该理论认为原则需要被应用于所有犯罪,而各种犯罪在犯罪性质上是极其不同的。因此唯一可行的标准是:如果被告做出了最后的行动,而这种最后的行动在他看来是为取得他所打算的未遂的结果是不可少的,他将被认为有罪。临近性检验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将单纯的准备行动排除在外,而防止刑事责任的过分扩大,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该标准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必然给断案带来混乱。该学说使犯罪未遂的范围过于狭小。
  (二)准备行动的检验标准说。该学说是在批评临近性的检验标准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拒绝临近性的定义,认为这样一个公式有让人们认为公式不应该引导人们注意罪行何时开始实施,而应该引导人们注意单纯的准备何时结束。准备行动的检验标准在这一方面是更适当的。"临近性"似乎要求图谋者必须离成功"只差一步",换句话说犯罪人必须"破釜沉舟"①。但是,在图谋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的情况下,成功是无限遥远的。但对准备行动来说,在图谋实施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时的准备行动也就无所谓准不准备了。但是该学说仍然没有提出确定的标准,并且扩大了未遂的范围。因为如果说在单纯的准备行动和临近性行动之间存在着任何"中间地带"的话,那么在这中间地带的行动现在构成一项未遂,而以前却不构成未遂。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没有给犯罪未遂进行明确的界定。因为如何确定犯罪未遂的标准是一个理论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它和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功能密切相关。如果刑罚功能强调报应,注重有实害的即成事实,那就不会把"未遂的起点"提得太前;如果刑罚目的在于威慑、预防,那么就需要把"未遂的起点"适当前移。从政策上讲,刑事政策不仅直接影响量刑宽严,而且影响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如果刑事政策突出打击,强调不放纵犯罪,那就需要把"未遂的起点"往前推移。如果刑事政策趋向轻缓,强调不枉无辜,那就应当严格控制未遂标准。
  本论文来源于法律论文网,参考文献:刑法论文,转载敬请保留链接,谢谢。
  
  注释:
  ①[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0-352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4.
  [2]欧阳涛,周叶谦,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家出版社,1984,68.
  [3]朱华荣,各国刑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5,203.
  [4]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92.
  [5](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0-352.

《论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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