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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应用分析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物业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浏览:140次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针对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从企业组织形式、签合同、施工用原材料、安装设备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技巧。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税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纳税(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已达到少交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
  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施工生产的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殊性使它与一般生产经营性的企业相比有以下显著特点: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较长;工程项目一般分离于企业组织机构的注册地,异地施工项目占据建筑工程企业项目的大部分;业务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的业务形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建筑安装企业的以上经营特点决定了其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具有上述特点,所以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也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这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形式而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分包、转包业务,从而减少因签订分包、转包合同而缴纳印花税,同时还可以平衡税负;其次,企业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二)建筑安装企业所用原材料的筹划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建设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安装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筑单位提供,建设安装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有人工费收入。为了堵塞漏洞,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营业税法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但是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施工企业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再者,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举例说明:
  建设单位甲公司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乙公司,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甲公司供应,材料价款为2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3000+2200)×3%=156(万元)。若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乙公司自行购买,乙公司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料。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3000+2000)万元,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节税6万元。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不签建设单位供料合同。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装设备的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法,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在内。据此,税收筹划从总体上讲,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安装企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在税收筹划中,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最新政策:
  第一,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设备由建筑安装企业提供,且设备是建筑安装企业自产的。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来处理,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规定,则应分别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从实际角度来看,对于既销售自产货物又负责安装的生产型企业,这无疑是一个有利的规定,毕竟安装劳务的税率是3%,如果一并征收增值税,则是17%的税率,而且安装劳务部分又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所以筹划时一定要考虑到这一点。
  第三,设备是建筑安装企业提供,但是设备是建筑安装企业外购的,这种行为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施工企业应就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与建设单位协商好,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这样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说明:
  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设备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甲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
  若甲公司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乙公司自行采购提供,甲公司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甲公司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总之,税收筹划的应用提高了建筑安装企业的经济效益,将税收筹划应用于建筑企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姬小红,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分析,中国总会计师87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3、 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科学之友,2010.10

《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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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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